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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4:18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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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7〕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

第六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省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转让方在转让价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用于省属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省属企业资本性投资;

(二)省属企业改革成本;

(三)为省属企业提供融资;

(四)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省属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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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8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供气设施,并可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三、《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产生环境污染相关的物品,并登记保存”。

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所列(一)、(四)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四、《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删除第二十条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五、《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将第二十条中的“暂扣”修改为“没收”。

六、《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二、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三、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折旧)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
五、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七、征地动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
八、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表1: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序号 土地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旱田 亩 13,000  
2 基本农田旱田 亩 17,600  
3 水田 亩 20,000  
4 基本农田水田 亩 26,400  
5 菜田 亩 30,000  
6 基本农田菜田 亩 44,000  
7 林地 亩 6,400  
8 其它农用地 亩 6,400  
9 工矿建设用地 亩 7,200  
10 村民住宅 亩 7,200  
11 道路 亩 7,200  
12 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亩 7,200  
13 空闲地 亩 1,600  
14 荒山、荒地 亩 1,600  
15 荒滩、荒沟 亩 1,600  
16 未利用地 亩 1,600  




表2: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一 房屋(城市规划区内)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2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1,100
(建房10年以内的)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1,050
(建房11年以上的)
4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800
(建房10年以内的)
5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50
(建房11-20年内的)
6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建房21年以上的)
7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700
(建房20年以内的)
8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650
(建房21年以上的)
二 房屋(非城市规划区)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0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850
(建房10年以内的)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800
(建房11年以上的)
4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建房10年以内的)
5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50
(建房11-20年内的)
6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00
(建房21年以上的)
7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50
(建房20年以内的)
8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00
(建房21年以上的)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三 其他构筑物      
1 厦子 平方米   120
2 仓房 平方米   120
3 棚厦(含牛马棚) 平方米   60
4 简易棚(含柴草棚) 个   50
5 玉米仓 个 砖石结构 1,000
6 玉米仓 个 铁、木制 80
7 烘干房 平方米 烤烟房 180
8 车库 平方米   120
9 车库 平方米 捣制 300
10 蘑菇棚 平方米   20
11 花窖 平方米   30
12 储水池 平方米   100
13 砖墙 米 砖砌主体高度1.5米以上 50
14 石墙 米 主体高度1.5米以上 50
15 干砌墙 米 含防洪坝,折1.5米高以上 30
16 厕所 平方米 砖石墙带盖、土墙 100
17 厕所 个 篱笆、简易 50
18 化粪池 平方米   130
19 猪舍 平方米 砖石结构捣制拱型窝 100
20 猪舍 平方米 砖石墙草棚、瓦盖 50
21 猪舍 个 土墙、木墙 150
22 专业养鸡舍 平方米   100
23 鸡舍 个 砖石墙一面坡盖 50
24 塑料大棚 平方米 结构完整 30
25 塑料大棚(冷) 平方米   25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26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3米以内) 550
27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5米以内) 750
28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10米以内) 850
29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10米以上) 1,050
30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5米以内) 800
31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内) 1,000
32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上) 1,500
33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5米以内) 700
34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内) 1,500
35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上) 2,000
36 排灌大井 眼 含设备、自动喷水系统 10,000
动力电等(深20米以上)
37 简易线杆 根   50
38 木制线杆 根 沥青泡制高7米以上 500
39 砼制线杆(圆) 根 砼、高7米以上 1,000
40 砼制线杆(方) 根 砼、高7米以上 800
41 自动卷帘大棚 平方米 电动 60
42 排灌干渠堤坝 延米   10
43 贮水池 立方米   130
44 景观花池 平方米 水泥砖石结构 100
45 石砌井 眼 石砌深3米以内 500
46 石砌井 眼 石砌深5米以内 700
47 石砌井 眼 石砌深10米以内 800
48 石砌井 眼 石砌深10米以上 1,000
49 采石场 平方米 按采石面积计算 20
50 室外水泥地坪 平方米   25
51 沼气池 个   400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52 大门楼 个   400
53 菜窖 平方米 永久性砖石结构 130
54 菜窖 个 村民的简易菜窖 150
55 坟 座   300
56 自来水管道 延米 塑料管 20
(1吋以下)
57 自来水管道 延米 塑料管 30
(1吋以上)
58 下水管道 延米 瓷管 20
59 下水管道 延米 铸铁管 30
60 电话 部   200
61 有线电视 户   300
62 宅基地土方 立方米   10
63 格栅 延米 含工艺格栅栏 100
64 自制电视天线杆 根 搬迁费 50
65 地下室 平方米 有防水处理 130
66 铁丝网 延米   10
67 凉晒棚 平方米   5
68 设备基础 立方米 水泥砖石结构 300














表3: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项 次 林木种类 林龄(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一 柞树 1-3 亩 1,200
4-10 亩 1,800
11-20 亩 2,200
21-44 亩 4,400
45-50 亩 6,000
51年以上 亩 2,400
二 红松 1-3 亩 1,200
4-15 亩 2,000
16-20 亩 3,100
21-35 亩 4,600
36-40 亩 6,200
41-70 亩 16,800
71年以上 亩 9,600
三 落叶松 1-3 亩 1,200
4-15 亩 1,800
16-20 亩 3,000
21-25 亩 6,000
26-40 亩 4,000
41-50 亩 2,500
51年以上 亩 1,100
四   1-3 亩 1,200
  4-11 亩 1,800
杨、柳 12-13 亩 3,600
榆、槐 14-15 亩 3,000
  16-20 亩 1,800
  21年以上 亩 1,200
五 灌木   亩 600
六 黄芪、杞柳   亩 8,000
七 桑树   亩 4,000
八 香花槐   亩 5,000
九 药材   亩 4,000
十 苗圃(苗木基地)   亩 20,000

表4: 零 星 树 木 补 偿 标 准

树木种类 树龄(年) 单位 补偿费(元)
一、杨、柳、榆、槐 1-8年 株/年 1
水腊、白腊、白桦 9-10年 株 20
灯台树、九角枫 11-18年 株 22
等阔叶及一般树种 19-20年 株 50
  21年以上 株 11
二、柞 树 1-20年 株/年 1
21-40年 株 20
41-50年 株 10
51年以上 株 3.5
三、落叶林、油松、侧柏 1-20年 株/年 1
桧柏、圆柏、斑棵松 21-30年 株 25
沙地柏、金杉诱、钱菊 31-40年 株 13
等松、柏类 41年以上 株 4.5
四、红 松、冷杉、杜松 1-40年 株/年 1.5
红瑞木、 梓树 41-60年 株 62
清扦云杉、云杉 61-80年 株 35
等珍贵树种 81年以上 株 12
五、蚕场柞树   墩 10
六、灌 木   墩 4
七、银 杏 1-5年 株/年 2
6-10年 株 20
11-15年 株 80
16-20年 株 200
21-25年 株 500
26-30年 株 1,000
31-35年 株 2,000
36年以上 株 5,000



表5: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项次 林地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国家重点防护林地 亩 6,667  
2 特种用途林地 亩 6,667  
3 用材林地 亩 4,000  
4 薪炭林地 亩 4,000  
5 疏林地 亩 2,000  
6 防护林地 亩 5,336  
7 经济林地 亩 4,000  
8 特种用途林地 亩 5,336  
9 苗圃林地 亩 4,000  
10 未成林地 亩 2,667  
11 灌木林地 亩 2,000  
12 宜林地 亩 1,334  
13 采伐遗地 亩 1,334  
14 火烧林地 亩 1,334  






表6: 果 树 补 偿 标 准

果树种类 树龄(年) 单 位 补偿费(元)
一、板栗树 1-3年 株 5
4-5年 株 10
6年 株 20
7-8年 株 180
9-19年 株 200
20-29年 株 300
30-33年 株 600
34-35年 株 900
36年以上 株 720
二、梨树 1-3年 株 5
4年 株 20
5-6年 株 45
7年 株 80
8-9年 株 144
10-20年 株 500
21-23年 株 700
24-25年 株 1,200
26年以上 株 600
三、桃树 1-2年 株 5
3-4年 株 45
5-7年 株 90
8-9年 株 144
10-18年 株 200
19-20年 株 360
21年以上 株 180
四、樱桃树 初期 墩 5
成果期 墩 10
衰果期 墩 5
五、大樱桃树 初期 墩 50
成果期 墩 100
衰果期 墩 50
果 树 补 偿 标 准

果树种类 树龄(年) 单 位 补偿费(元)
六、苹果树 1-3年 株 5
4年 株 20
5-6年 株 90
7年 株 150
8-9年 株 210
10-20年 株 500
21-23年 株 700
24-25年 株 1,200
26年以上 株 600
  1-2年 株 5
七、杂果 3-7年 株 10
(含山楂、核桃 8-9年 株 20
杏树、山里红 10-11年 株 30
灯笼果、榛子 12-23年 株 40
沙果、山定子等) 24-25年 株 80
  26年以上 株 40
八、葡萄树 1年 株 5
2-3年 株 10
4年 株 50
5-6年 株 90
7-10年 株 110
11年 株 180
12年以上 株 80
九、枣树 1-2年 株 5
3-4年 株 10
5-7年 株 40
8-9年 株 80
10-25年 株 240
26-30年 株 650
31年以上 株 320
表7: 电力线路动迁补偿标准

项次 电力线路类别 电压及类型 单位 补偿费(元)
一 低压线路 0.4KV    
电力线路改移 0.4KV 公里 30,000
线路加高 木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1,000
线路加高 砼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1,500
二 高压线路 10KV    
电力线路改移 10KV 公里 47,000
线路加高 砼单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6,000
线路加高 砼H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8,000
变压器台 处 6,000
小铁塔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50,000
金属杆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70,000
三 高压线路 66KV    
线路加高 砼单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5,500
线路加高 砼H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8,000
线路加高 砼A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10,000
线路加高 铁塔(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100,000
四 高压线路 220KV(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线路加高 砼双杆 基 20,000
线路加高 铁塔(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200,000





表8: 通讯线路动迁补偿标准

项次 线路类别 型 号 单位 补偿费
(元)
一 通讯线路    
1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16条线 根 2,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2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16条线 根 3,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3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8条线 根 1,35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4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8条线 根 2,3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5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4条线 根 1,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6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4条线 根 1,5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二 架空光(电)缆      
1 架空光(电)缆杆 木杆挂一般通讯电话 根 5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2 架空光(电)缆 砼杆挂一般通讯电话 根 1,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3 架空光(电)缆 挂在木杆的通讯电缆 米 100
4 架空光(电)缆 挂在砼杆的通讯电缆 米 120
5 架空光(电)缆 挂在木杆的通讯光缆 米 40
6 架空光(电)缆 挂在砼杆的通讯光缆 米 40
三 地下光(电)缆      
1 地下光(电)缆 特殊同轴电缆 米 200
(含地下管道设施)
2 地下光(电)缆 普通光缆 米 100
(含地下管道设施)
四 窨 井   眼 2,000

表9: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项次 水利设施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 备注
(元)
一 水利设施        
1 修改闸门 处 砼结构 5,000- 小型闸门
10,000
2 排灌堤坝 米   10 建完恢
复原样
二 小型水库        
1 水库水面 亩 灌溉并养殖 9,000  
2 水库水面 亩 灌溉 6,000  
3 水库荒滩 亩   100  

















主题词:交通 铁路建设 补偿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丹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驻丹直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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