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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28:50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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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3〕21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质 检 总 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备案饲养场基本兽医卫生要求(试行)》(见附件1)。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不定期对备案饲养场进行监督检查,每批肉禽饲养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的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并开展出栏前的疫情、健康卫生状况、用药情况及兽医监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准用于屠宰加工。

  (五)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备案饲养场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出口加工注册企业要与家禽饲养场签订饲养合同,明确饲养场应达到的要求。

  二、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一)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必须对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管理。

  (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每个备案饲养场必须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设立兽医工作室。专职兽医负责备案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派出的专职兽医对饲养全过程的疫病控制、用药指导和动物保健的管理,并有完善的纪录。专职兽医有权对饲养期内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应完善兽医管理体系,设立不同层次的兽医责任制,加强对各级兽医的指导、监督。

  (三)饲养场在每一批肉禽进场后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个饲养周期内饲养人员不得出场,除检验检疫人员、畜牧兽医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禽舍。饲养人员要有专用的舍外更衣室及休息间。

  (四)在同一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不同品种禽类及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

  (五)饲养场不得从场外购入包括兽药、垫料等可能影响肉禽生长条件的任何物质。

  (六)出口加工注册企业饲养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备案所需的资料。

  (七)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周围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禽流感、过去3个月内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新城疫及其他烈性传染病(进口国或地区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饲养场的日常管理:

  1.建立规范的饲养日志,饲养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饲养过程中的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药物停药期、病死禽处理等情况。饲养日志必须每日如实详细填写,不得补记,专职兽医对饲养日志进行监督检查并签字。

  2.具有健全的家禽卫生防疫制度,建立完善的专职兽医工作记录(每天的健康状况观察记录、病死禽隔离、剖解、送检记录、处理意见、送检结果报告单和最后诊断结果、处理措施)和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须由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统一供应,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动物饲料的规定,不含任何违禁药物。

  4.每批禽出栏后,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饲养场内的饲料、兽药、消毒药等应统一登记数量、进行封存并统一消毒;下一批禽进场时应核对有无来源不明的饲料、兽药和消毒液等。

  5.饲养场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定期进行的疫病监测及残留物质监控。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栏前的疫情、用药情况的检测、调查和评估。

  6.用药管理:用药采用兽医处方制度,不使用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宰前14天不得使用任何药物,宰前30天不得使用新城疫活疫苗,严禁使用禽流感疫苗。饲养的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任何药物。

  (九)饲养方式:

  1.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饲养场条件采用适当的饲养方式,达到既有利于肉禽生长、又能有效防止球虫病、沙门氏菌病及其他细菌病、霉菌病及禽类疫病的目的。

  2.严格空舍时间,每批家禽出栏后空舍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要做到同一饲养场内所有禽舍全进全出,出栏后和进新一批禽苗前要彻底清洗、消毒棚舍(棚顶、地面、墙壁)及周围环境,整个空舍期间要进行3次以上防疫消毒处理,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3.备案饲养场饲养量应在5000只以上。符合其他备案条件而饲养量暂达不到5000只的饲养场,其生产的肉禽原则上只能用于加工熟制禽肉出口;申请用于生产冰鲜、冷冻禽肉出口,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严格考核同意后方准出口。

  三、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注册企业实施官方兽医驻厂监督制度。对加工全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在屠宰加工出口禽肉前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派出驻厂兽医后方可开始屠宰加工。驻厂兽医应做好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卫生标志的加贴及产品的加工存放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加工厂的生产条件及其生产的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要求,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非经驻厂兽医监督之下生产的禽肉,不得出口。

  (三)严格执行专厂专号专用制度,不同注册编号的企业或加工车间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放、混用,严禁非注册企业生产的禽肉以注册企业名义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企业实施动态管理,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出口资格,直至吊销注册登记。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对加工注册企业实验室的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考核和评估(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每年至少一次)。

  (五)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指导和监督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切实保证自身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同时要加强人员和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人为因素造成产品的有毒有害污染。要求企业做好各项记录和标记,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六)禽肉出口加工注册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料用于加工复出口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进口原料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货证相符,并按复出口输入国的要求对国外原料进行病原、残留检测。

  (七)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全面掌握出口加工注册企业产品进出库情况,并通过审核企业进出库和监装记录、核对库存等方式对加工企业出口产品监装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八)生产加工熟制禽肉产品出口的,其原料应来自于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熟制加工所用的调品料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四、检验检疫管理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非相应专业人员不得从事肉禽加工企业的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鉴证工作。所有专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职能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饲养场及加工注册企业兽医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饲养场的考核备案工作。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进口国(地区)关于肉禽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口禽肉合格。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所有供屠宰禽的禽流感和新城疫的检疫和监测(对饲养场的疫情调查、抽样检测、宰前观察、宰后检验等),检疫程序见附件2。

  凡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高、中毒力新城疫病毒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2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和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上报,检出疫情的备案饲养场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自问题发现之日起,其周围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活禽不得用于出口加工。

  凡违规用药用料或被官方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备案饲养场应暂停出口。

  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应督促有关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立即召回已经发出的尚未通关的同类产品。附件1

            出口备案饲养场基本兽医卫生要求(试行)

  1、必须是由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直接管理下,并达到“五统一”(即由出口肉禽生产加工注册企业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要求的饲养场。

  2、出口肉禽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种禽、蛋禽饲养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

  3、场区大门口设有隔离、消毒设施;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消毒液喷淋装置和鞋底消毒池,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

  4、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饲养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饲养区设有饲养员居住室,饲料存放室和病禽隔离饲养区、兽医工作室等。

  5、进出饲养区应分别设有车辆消毒液喷淋装置、车轮消毒池和人员更衣、消毒通道;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证其有效性。

  6、设有防鸟防鼠设施;不得饲养其他禽类动物。

  7、水源充足、卫生,保证肉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粪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9、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实施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日常卫生管理、消毒程序、免疫程序、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禽处理、粪便垫料处理、疫情报告等)、饲养用药管理制度(饲料、水和药物使用),同时做好饲料、免疫、用药、消毒、人员及车辆进出、死亡和淘汰等情况的有关记录。

  10、配备至少1名兽医专业毕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肉禽的饲养、卫生防疫管理,并需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有效培训的资格,持证上岗。

  11、与肉禽饲养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参照食品加工人员后方可上岗工作)。


  附件2

            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检疫程序(试行)

  一、检疫对象

  用于生产加工出口禽肉的饲养群(鸡、火鸡、鹌鹑、鸭、鹅等禽类)。

  二、检疫频率

  (一)每个出口鸡、火鸡、鹌鹑等禽类饲养群在饲养周期内至少在出栏前1周检疫1次,出栏前对备案饲养场的疫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每个出口鸭、鹅等水禽类饲养群在屠宰前3-5天检疫1次,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再检疫1次。

  三、采样

  (一)样品:对同一采样个体同时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作为一个样品,或鸡静脉血,如有病死禽,应重点采集病死禽样品,有关保存和运送方法按照OIE的规定进行。

  (二)采样量:

  每个饲养群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不少于30个样品;鸡血样品应不少于120个样品;鸭、鹅等水禽类在屠宰加工过程中还需在每个生产加工日随机采取30只个体的肾脏样品。

  (三)采样方法:

  1、咽喉拭子和泄殖腔拭子采集方法

  咽喉拭子的采集:将灭菌的干棉拭子插入口腔至咽的后部,轻轻擦拭并慢慢旋转将拭子拔出,将棉拭子的样品端放入盛有灭菌的2ml0.01mol /L pH7.2PBS(内含青霉素10000iu/ml,链霉素10000iu/ml)管内。

  泄殖腔拭子的采集:将灭菌的干棉拭子插入肛门并旋转,使粪便沾在棉拭子上。将泄殖腔棉拭子的样品端放入上述盛有咽喉拭子的管内,做好标记。

  2、鸡血样采集方法

  无菌采集静脉血2ml,放灭菌管中,做好标记。

  3、肾脏样品的采集

  在生产线上随机采取30只个体的肾脏样品,每个肾脏样品放在一个小塑料采样袋内,做好标记。

  四、检测方法
 
  1、荧光RT-PCR法;或

  2、鸡胚病毒分离法(按照OIE规定的方法进行;)或

  3、血清学方法(HI,ELISA):只适用于禽流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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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3年11月17日,化工部

一、总则
成本核算是企业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搞好成本核算工作,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成氨是氮肥企业的主要产品。氮肥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成氨成本的高低。为了便于同类氮肥厂之间开展成本对比分析工作,找差距,学先进,降低氮肥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型氮肥厂的生产特点,重新修改制订统一的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核算规程,供各中型氮肥企业在成本核算中遵照执行。原《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计算办法》即行废止。
为了加强成本核算工作,各中型氮肥厂必须建立两级成本核算体制,配备两级核算的专职成本核算员,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准确、及时地计算成本。为了提高成本的准确性,各企业必须健全完善计量、验收、领退料和定期盘点原材料、在产品等制度,加强原始记录、定额管理等基础工作。
二、成本项目及内容
(一)原材料:指生产过程中直接构成产品实体或实质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按规定开支的原材料节约奖也在本项目中列支。
合成氨的原材料指白煤、焦炭、褐煤、重油、天然气、油田气、炼厂气(甲烷、氢)、焦炉气、氧气、氮气、蒸汽、水、净化材料等。
净化材料指脱硫、脱碳用材料。包括活性炭、液氨、氨水、硫铵、硫氢化钠、醋酸铜、氢氧化钾、碳酸钾、三氧化三砷、偏钒酸钠、蒽醌二磺酸钠、碳酸丙烯脂等。
(二)动力:指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外购或自产的电力和用作动力与供热的蒸汽。按规定开支的节电奖也在本项目中列支。
(三)生产工人工资:指生产系统从事操作的工人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品补贴。
(四)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补贴)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应扣除奖金计算)。
(五)车间经费:指车间为进行正常生产而耗用的各种材料和支付的工资和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化验工人、修理工人、搬运工人及勤杂人员的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品补贴。
2.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述第(1)项人员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补贴)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应扣除奖金计算)。
3.折旧费:指按上级核定的折旧率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
4.修理费:指生产系统的设备和房屋的大修理、经常维护检修费用及结合检修进行的小改小革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费用。在本项目下设两个子目:
(1)大修理费:指按上级规定的大修理提存率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2)中、小修理费: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进行的中、小修理费用。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耗用的各种维修材料、更换的部分填料(如铁环、瓷环、塑料环等)以及辅助部门转入的劳务费用。
检修更换下来的备品配件,经修复后留在车间只做实物保管的,不作价扣除,再用于生产检修时也不增加修理费用。退库的备品配件应照实折价从检修费用中扣除。

5.催化剂(媒介物)摊销:指生产过程中为加速化学反应所耗用的各种催化剂,分期摊入成本的费用。包括变换用氧化触媒、转化用镍触媒、低温变换用铜触媒、甲烷化用镍触媒、合成用氨触媒等。
6.办公费:指车间办公及岗位记录用的办公用品费用。
7.水电费:指车间非生产用水、电费。
8.取暖费:指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
9.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正常生产所耗用的机物料,如:压缩机油、冷冻机油及其它润滑油(包括油回收工段的物料消耗和费用)、棉纱、灯泡、电池、手电筒、化验材料等。
为考核润滑油的消耗,在机物料消耗项下设“其中:油耗”,反映耗油金额。
10.保险费:指车间财产保险支出的费用。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生产维修和分析化验领用的各种小型工具、易损仪器、低值易耗品摊销的费用。
12.劳动保护费:指生产系统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支付的保健费和清凉饮料费。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指车间所发生并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盘盈应从本项目中减除。
14.排污费:指车间发生按规定支出的各种排污费。
15.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目而应由车间经费负担的费用(如租赁费等)。
(六)扣除副产品:指在生产合成氨的同时生产的能够自用或出售的副产品(如二氧化碳、硫磺等),应从合成氨成本中折价扣除。
三、各成本项目的计算
(一)主要原材料
1.原材料消耗的计算。
(1)白煤(焦炭)消耗的计算:
在计算合成氨耗用白煤(焦炭)时,应同时计算三项消耗:①全煤(焦)耗;②入炉实物量煤(焦)耗;③折标煤(焦)耗。
全煤(焦)耗,是指设炉前未过筛的煤或焦的总量。即:根据领料单计算的煤(焦)耗。
入炉实物量煤(焦)耗,是指过筛后转入炉内的实物量,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数量。
折标煤(焦)耗:是指折合标准含炭量计算的入炉煤(焦)耗。即:
入炉实物量×(1-水份%)×干基含碳%÷84%
折标煤(焦耗)=————————————————————————
合成氨产量

(2)以褐煤为原料的企业,只计算褐煤的实物消耗量。
(3)造气炉渣中的返焦(二碳)和从集尘器中回收的煤(焦)灰,不从煤(焦)耗用量中扣除。返焦(二碳)再用于造气生产时,不再计算煤(焦)耗用量。
(4)重油及其它气体原料,按实物消耗量计算。
(5)生产耗用的氧气,按实际消耗量计算。
(6)蒸汽耗用量以进口的总流量表计量为基准,包括工艺设备、管道保温用汽,不包括副产品用汽和生活用汽。
氨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用于氨生产系统时不计算消耗量,外供时列作副产品回收处理,从合成氨成本中扣除。
(7)清水的消耗,一次水和循环水可以合并计算单耗和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分别计算其单耗和成本。
(8)脱硫和脱碳耗用的材料按当月设料量计算。为单独考核自用氨的消耗,在净化材料项下列“其中:自用氨”一项。回收加工再用的铜盐和铜泥不从消耗中扣除,发生的加工费用直接计入净化材料成本内。
(9)有外供煤气的单位,其外供煤气的原料消耗和成本,应从造气过程的各项消耗和成本中扣除,另行计算。
2.原材料的计量单位。
为便于消耗和价格的计算,将计量单位和计价单位统一确定如下:
品名 计量单位 计量小数 计价单位 计价小数
白煤、焦炭、褐煤 吨 三位 元 两位
重油 吨 三位 元 两位
各种原料气 千立方米 三位 元 两位
氢、氮、氧气 千立方米 三位 元 两位
蒸汽、软水 吨 三位 元 两位
清水、循环水 千吨 三位 元 两位
自用氨 吨 三位 元 两位
电 千度 三位 元 两位

3.原材料价格的计算。
(1)大宗原材料:白煤、焦炭、褐煤、重油及各种原料气,按实际价格计算。
全煤(焦)价格包括采购价、途耗、入库前运杂费。按规定开支的节煤奖不计入煤价,在原材料项下单列一项“节煤奖”反映。
在原材料项下增设“原料整理费”,反映原料车间发生的煤(焦)转堆、筛选费用和返焦分选费用。
重油价格包括卸车和管道输送过程中耗用的蒸汽费。
各种气体原材料价格,要加上管道输送过程中的损耗。
(2)耗用自产液氨的价格按上月实际成本计算。
(3)水、汽价格按实际成本计算。
(二)动力的计算
1.合成氨耗电量,系指合成氨生产各工序从原料出库至氨入库用电量之和。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排气降温用电量,不包括副产品加工用电量。
2.用电量以变电后的电表计量为依据,厂区供电线路损失和变压器自耗电量,由全厂供电部门成本负担,不得直接进入生产消耗。
3.以蒸汽作动力用于传动设备(压缩机、泵)的耗汽量,可按动力实际用量计算消耗,在本项目中反映。其它设备一般用量不大的,均列入原料用汽一并计算。
4.氨生产系统冷量不足而开冰机的耗电量应计入合成氨电耗内。但为尿素、商品液氨生产而增开冰机的耗电量应计入尿素、商品液氨的成本中。
5.电、动力用汽的价格,按实际成本计算。
(三)催化剂(媒介物)摊销的计算
各种触煤应按计划规定的使用年限将其价值分月计入氨成本。
1.各种催化剂(媒介物)因使用寿命不同,为加强管理,要求分炉(塔)掌握摊销。
2.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触媒更换期延长,待摊费用全部摊完时,不再继续分摊。如因操作条件不佳或事故,触媒活性急剧衰退,使用期比计划缩短需要全部更换时,应在最后一个月份将其余额一次摊入成本;需要局部报废的,应在当月将报废部份的金额一次摊入成本。
3.新充填的全部或部分触媒,应重新鉴定,按计划使用期确定新的摊销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更换时:
本期更换的触媒数量×单价
每炉(塔)月摊销额=—————————————
计划使用月数
部分更换时:
(本期更换的触媒量×单价)+原摊销余额-报废部分金额
每炉(塔)月摊销额=———————————————————————————
计划使用月数

注:更换(报废)部分金额=原摊销余额×报废触媒占炉(塔)触媒%。
4.废旧触媒进行筛选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媒介物的成本中。
四、联产品及副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联产品的计算
1.氨联醇成本的计算。
在氨生产的同时联产甲醇的,应以粗甲醇为联产品核算对象,并以储槽液面计算产量。
在联产过程中,从造气至合成(不包括铜洗)所发生的材料消耗、工资、费用按合成氨产量(实物规格)和100%的粗甲醇产量以1∶1.2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造气至合成(不包括铜洗)发生的材料(动力)总量
———————————————————————=氨联醇消耗定额
(100%粗甲醇产量×1.2)+合成氨产量

(氨联醇定额×合成氨产量)+铜洗的材料(动力)消耗量=合成氨耗用的材料(动力)。
氨联醇所发生的全部工资和费用,均按1∶1.2比例分配,其计算公式同上。
2.氨联碱的成本计算
氨联碱尚无统一的成本计算方法,(正在调查研究拟定中)。有两点应当明确:①氨生产系统供出的二氧化碳按副产品从合成氨成本中扣除,进联碱成本;②供给联碱使用的氨按实际耗氨量分配。
(二)副产品的计算
1.副产品的品名和计量单位:
副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硫代硫酸钠 公斤
硫磺 公斤
干冰 公斤
液体CO2 公斤
蒸汽 吨
稀氨水 吨
CO2,甲烷气及各种气体副产 千立方米

2.副产品回收量计算。
各种副产品都要计算回收数量。硫磺、干冰按实际入库量计算;液体和气体CO2、蒸汽、稀氨水、甲烷气和各种气体产品按供应外厂的销售量和供给本厂其它产品的实际用量计算。本厂其它产品(包括尿素、碳铵、联碱)耗用的二氧化碳数量,没有仪表计量的,可暂按测定数据确定。合成氨自用量不做副产品回收计算。
回收总量(入库或销售量)
单位副产品回收量=——————————————
合成氨产量

3.副产品价格的计算。
各种副产品均采用“固定价格扣除法”进行计算。价格确定后,年内一般不做变动。计算公式:
副产品价格=外销价-税金-包装物。
副产品需要进一步加工时,应单独计算成本。计算公式:
加工后副产品成本=加工前成本(即:从合成氨成本中扣除数)+加工费用。
4.本厂自用二氧化碳扣除单位按每千立方米变换气成本的一半确定。计算公式:
吨氨变换气成本(元)
二氧化碳扣除单价(千立方米)=————————————————×50%
吨氨消耗变换气数量(千立方米)
变换气总成本(元)
或——————————×50%
变换气总产量

吨氨变换气成本可按上年实际成本或本年计划成本分析测算。吨氨消耗变换气数量,如果没有计量,也可按测定数确定。价格确定后一般一年不变。
五、在产品的计算
在产品是指已投入生产过程,但尚未形成产品而消耗的原材料和费用。其中包括:已加工而未入炉的煤、焦、油、煤气柜中的半水煤气、变换气柜中的变换气。
根据合成氨生产连续性强,在产品存量不多,各月间波动不大的特点,一般可以采用常数法。也可以采用当月料、工、费全部计入当月成本,平时不计算在产品,待系统停车或年终,按实际盘点数计算在产品的办法。
六、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合成氨产量的计算
合成氨按实物量计算产量,不折100%。
1.仪表计量。即以各用氨车间仪表的数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合成氨产量=用氨车间收氨量之和+商品液氨+氨生产过程中自用氨(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液氨库期初期末结存量差额。
2.液氨罐计量。即以氨罐实测容积换算的重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合成氨产量=氨罐讲师的液氨量+氨罐弛放气折氨量+吹出气回收氨量。
注:氨罐弛放气折氨量=氨罐液氨量×实测弛放率。
吹出气回收量=用吹出气回收的氨水折氨量。
3.核算计量。
合成氨产量=各氨加工产品(产量×产品测定耗氨定额)之和(包括回收氨量)+自用氨+商品氨±氨为库期初期末库存量差额。
(二)分步成本的计算
合成氨系统具有工序长,连续性强和生产车间多的特点,为便于车间成本的考核对比,应以合成氨为核算对象,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车间成本, 计量仪表准确性较高的企业,也可采用以半水煤气、变换气、原料气等为核算对象,计算分步成本。但厂际的对比,主要是以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的分步成本为依据。
企业应根据生产组织和生产规模的不同,选定成本计算步骤,可以分二步计算(即从造气至变换,从压缩至合成),或四步计算(即造气—变换—压缩、水洗—铜洗合成)合成氨的车间成本。
(三)合成氨系统耗用多种原料制氨的计算,为对比考核不同原料路线制氨的经济效果,凡在生产系统中耗用两种以上原料,都要按照原料路线、生产方法的不同,分别计算不同原料的合成氨成本(如既用煤同时又用重油,就要分别计算煤和重油的合成氨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加入少量的氢气或焦炉气,对定额影响不大,可不单独计算,合并在主要原料的氨成本中。
对于不同原料氨的成本计算,能分别计算的材料和费用,就分别计算。不能直接计入的材料费,可按各种原料氨的粗气量、有效气量或产量比例进行分配。不能直接计入的工资和费用,可按氨产量的1∶1比例分配,列入各种氨成本。

(四)生产成本与大修理费用的划分
1.氨生产系统进行大修(年度大修)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的划分:
在大修期间,直接用于大修的水、电、汽和大修竣工后空负荷试车所耗水、电、汽由大修理负担。大修竣工后化工试车所耗原材料、动力等,一次试车成功的,由生产负担(发生的费用较大,可采取摊销办法记入成本)。对于试车不成功,需返工再修,所发生的费用仍由大修理负担。
2.合成氨系统单体设备进行大、中修理的划分,应以财政部(73)财企字第41号文件“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大修理基金开支标准进行划分:即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属于大修理。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3.对单体设备停车进行的大修理,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大修理计划停车检修,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凡属事故引起的停车设备修理,不论修理费用大小,均由生产成本负担。
4.企业在年度大修停产期间发生的生产费用,可列入待摊费用,在以后各月进行分摊,年终不留余额。

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明细表”和“合成氨系统车间经费明细表”格式。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季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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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合成氨┃计量单位┃ 吨 ┃本期实际产量┃ ┃本年累计实际产量┃ ┃
┣━━━━╋━━━╋━━━━╋━━╋━━━━━━╋━━╋━━━━━━━━╋━━┫ 会工12表
┃规格 ┃ ┃销售单价┃ ┃其中:商品量 ┃ ┃ 其中:商品量 ┃ ┃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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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历史先进水平(年) ┃ 上年实际平均 ┃ 本年计划 ┃ 本期实际 ┃ 本年累计实际平均 ┃
┃ 成本项目 ┃计量单位┣━━┳━━┳━━━━╋━━┳━━┳━━━━╋━━┳━━┳━━━━╋━━┳━━┳━━━━╋━━┳━━┳━━━━┫
┃ ┃ ┃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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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原煤(焦) ┃ 吨 ┃ ┃ ┃ ┃ ┃ ┃ ┃ ┃ ┃ ┃ ┃ ┃ ┃ ┃ ┃ ┃
┣━━━━━━━━━━╋━━━━╋━━╋━━╋━━━━╋━━╋━━╋━━━━╋━━╋━━╋━━━━╋━━╋━━╋━━━━╋━━╋━━╋━━━━┫
┃ 减:粉煤(焦) ┃ 吨 ┃ ┃ ┃ ┃ ┃ ┃ ┃ ┃ ┃ ┃ ┃ ┃ ┃ ┃ ┃ ┃
┣━━━━━━━━━━╋━━━━╋━━╋━━╋━━━━╋━━╋━━╋━━━━╋━━╋━━╋━━━━╋━━╋━━╋━━━━╋━━╋━━╋━━━━┫
┃ 入炉实物量 ┃ 吨 ┃ ┃ ┃ ┃ ┃ ┃ ┃ ┃ ┃ ┃ ┃ ┃ ┃ ┃ ┃ ┃
┣━━━━━━━━━━╋━━━━╋━━╋━━╋━━━━╋━━╋━━╋━━━━╋━━╋━━╋━━━━╋━━╋━━╋━━━━╋━━╋━━╋━━━━┫
┃ 入炉折标量(折炭84%)┃ 吨 ┃ ┃ ┃ ┃ ┃ ┃ ┃ ┃ ┃ ┃ ┃ ┃ ┃ ┃ ┃ ┃
┣━━━━━━━━━━╋━━━━╋━━╋━━╋━━━━╋━━╋━━╋━━━━╋━━╋━━╋━━━━╋━━╋━━╋━━━━╋━━╋━━╋━━━━┫
┃ (加:原料整理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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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 ┃千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重油 ┃ 吨 ┃ ┃ ┃ ┃ ┃ ┃ ┃ ┃ ┃ ┃ ┃ ┃ ┃ ┃ ┃ ┃
┣━━━━━━━━━━╋━━━━╋━━╋━━╋━━━━╋━━╋━━╋━━━━╋━━╋━━╋━━━━╋━━╋━━╋━━━━╋━━╋━━╋━━━━┫
┃ 蒸汽 ┃ 吨 ┃ ┃ ┃ ┃ ┃ ┃ ┃ ┃ ┃ ┃ ┃ ┃ ┃ ┃ ┃ ┃
┣━━━━━━━━━━╋━━━━╋━━╋━━╋━━━━╋━━╋━━╋━━━━╋━━╋━━╋━━━━╋━━╋━━╋━━━━╋━━╋━━╋━━━━┫
┃ 软水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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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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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历史先进水平(年) ┃ 上年实际平均 ┃ 本年计划 ┃ 本期实际 ┃ 本年累计实际平均 ┃
┃ 成本项目 ┃ ┣━━┳━━┳━━━━╋━━┳━━┳━━━━╋━━┳━━┳━━━━╋━━┳━━┳━━━━╋━━┳━━┳━━━━┫
┃ ┃单位┃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
┣━━━━━━━━━━╋━━╋━━╋━━╋━━━━╋━━╋━━╋━━━━╋━━╋━━╋━━━━╋━━╋━━╋━━━━╋━━╋━━╋━━━━┫
┃ 清水 ┃千吨┃ ┃ ┃ ┃ ┃ ┃ ┃ ┃ ┃ ┃ ┃ ┃ ┃ ┃ ┃ ┃
┣━━━━━━━━━━╋━━╋━━╋━━╋━━━━╋━━╋━━╋━━━━╋━━╋━━╋━━━━╋━━╋━━╋━━━━╋━━╋━━╋━━━━┫
┃ 净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自用氨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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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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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千度┃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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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 ┃ 吨 ┃ ┃ ┃ ┃ ┃ ┃ ┃ ┃ ┃ ┃ ┃ ┃ ┃ ┃ ┃ ┃
┣━━━━━━━━━━╋━━╋━━╋━━╋━━━━╋━━╋━━╋━━━━╋━━╋━━╋━━━━╋━━╋━━╋━━━━╋━━╋━━╋━━━━┫
┃生产工人工资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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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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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经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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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副产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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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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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成本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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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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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成本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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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1.可以出售的不合格产量:本月______本年累计______
2.不合格品占合格品的百分比:本月_______%本年________%
合成氨系统车间经费明细表
___年___季
厂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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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总额 ┃ 累计费用总额 ┃
┃ 项 目 ┣━━━━┳━━━━╋━━━━┳━━━━┫
┃ ┃上年同期┃本期实际┃上年同期┃本期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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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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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 折旧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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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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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大修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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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修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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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化剂摊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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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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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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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暖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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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物料消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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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油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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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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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值易耗品摊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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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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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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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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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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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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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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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等


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

1979年1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预算的农业、农垦、农机(不包括制造业)、林业(不包括森工)、畜牧、水利、水产、气象、侨办、知青办、劳改系统(以下简称农业各部门)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农业拨款,均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根据本办法监督拨付。
各级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和农业各部门的自筹资金,经批准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也由农业银行按照本办法监督拨付。
农业各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仍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督拨付。
第三条 为了做好农业拨款监督拨付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在安排支农资金计划时,要通知同级农业银行参与研究,以便了解情况,提供意见,协助做好计划安排工作,并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支农资金。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各项农业拨款;必须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进行监督拨付,并与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共同维护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用途监督使用,防止贪污浪费、截留挪用。农业银行监督拨付各项农业拨款,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及时拨付。要积极为农业生产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拨款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国家预算,安排的各项农业拨款指标(包括执行中的调整指标)和核定的农业各部门的年度预算、季度用款计划,要抄送同级农业银行。
第六条 农业各部门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季度用款计划内,核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季度用款计划和事业计划,要抄送用款单位开户的农业银行,作为监督拨付的依据。
第七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各项农业拨款计划,报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在下达受援社队的同时,要抄送同级农业银行和受援社队所在地农业银行,作为监督拨付的依据。
凡是试办公社财政的地方,农业银行和公社财政所(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拨款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用款单位在年度预算未正式批准前,急需用款时,农业银行可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季度用款计划,在预拨的拨款限额或划拨的资金额度内先行拨付。


用款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计划项目需要调整时,必须向开户的农业银行提送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文件抄件,否则,农业银行不予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拨款和农业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拨款,一律通过农业银行办理。
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凭拨款通知,在当地农业银行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开立“拨款户”(“水利事业费”款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项增设“拨款户”),农业银行在拨款帐户余额内,按规定监督拨付。
农业各部门的报帐单位不设“拨款户”,开立存款户。支援农村社队的各项农业拨款,由县里主管资金的部门开立“拨款户”,受援社队一般开立存款户。
凡是使用农业拨款的单位,都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单位立户,存取款项。
第十条 中央农业各部门的农业拨款,按财政部制定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办理。财政部在核定农业各部门的拨款限额时,应通知农业银行总行,并按计划将下达限额的同额资金分次拨给农业银行总行。
地方财政部门对农业各部门的拨款,是采用“划拨资金”还是限额拨款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人、农两行商定。
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在财政部门没有拨款以前,农业银行不得垫付。

三、农业各部门国营企事业拨款
第十一条 国家用于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拨款(包括流动资金、周转金、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和各项事业费等),农业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事业计划,按规定的用途监督拨付。农业银行要帮助企事业单位管好用好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周转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准用于基本建设。
农业各部门的自筹资金(如育林基金等),以及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和以收抵支的收入,也应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农业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御自然灾害所购置的防汛、抗旱、防疫、防雹等物资器材,开户的农业银行应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提货单等凭证监督付款。上述工作结束后,农业银行应督促经办单位将结余物资器材及时清理,妥善保管,防止浪费,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农业各部门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农业银行应在拨款限额或划拨资金额度内监督拨付,其中人员工资、应按照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拨付;设备购置费,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集团购买力计划审查拨付。

四、支援农村社队拨款
第十四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村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基地补助费等,是国家帮助集体发展生产建设的资金,农业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监督拨付。不得用于国家举办的工程,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拒绝拨付。
第十五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各项农业拨款的使用,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要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要防止以“国家支援”和“钱物结合”为名,向社队强行推销和分配残次产品或不适用的物资。
第十六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小型农田水利、小水电、开荒、各种商品基地建设等工程性补助费,农业银行要协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施工前,帮助社队做好计划安排,落实物资和资金来源,防止留有缺口;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工程进度监督拨付;在竣工时,按照计划、合同参加验收,检查投资效果,并及时督促清理结余的物资、资金和做好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 知青经费(包括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是国家用于安置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专项拨款,农业银行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监督拨付。对按规定应上交未用完的知青经费,农业银行应督促上交。

五、检查与报告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计划、制度,对各项农业拨款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并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深入用款单位和工程现场,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对资金管理使用好、效果显著的,要总结推广;对资金管理差、效果不好的,要帮助改进;对不按计划、制度用款的,有权拒绝拨付,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浪费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停止拨付。
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对敢于坚持原则的,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和鼓励,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农业银行进行检查时,需要调阅有关财务决算、计划、帐册、凭证、报表等材料,有关单位应予提供。
第十九条 农业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编报的季度报表、年度决算、单项工程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报表,在上报时,应抄送开户的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考。
对决算报表中的“银行支出数”要及时签证。
农业银行审查报表时,应注意以下主要内容:
(1)报表数字是否和有关拨款数字相符;
(2)各项农业拨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报表是否如实反映情况,有无以领代报、虚报、漏报等现象;
(4)库存物资有无积压浪费等现象。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银行应将各项农业拨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报告,并抄送财政和各有关部门。
各级农业银行应按规定向上级行报送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送农业拨款支出报表。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银行办理财政的农业拨款,收取手续费的办法,由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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