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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9:15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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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为切实贯彻《通知》有关规定,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

  (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今年上半年统一印制专题宣传画和宣传手册,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和张贴。同时,结合各类招聘活动或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送政策上门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将国家禁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的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引导用人单位了解和执行政策规定。

  (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服务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保护乙肝项目受检者的隐私权。

  (三)增强高校毕业生维权能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就业体检相关政策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内容,提高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向高校毕业生宣传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介绍劳动者维权方式和渠道。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各类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主动巡查,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地要将禁止在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作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要执法检查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县级以上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就业体检项目、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将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通知》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地市级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公布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开展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

  (七)积极组织开展乙肝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依托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宣传长廊、教育处方等渠道,大力宣传乙肝防治科学知识;充分发挥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乙肝宣传活动,逐步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疑虑。教育行政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对学生普遍开展相应的教育。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加强舆论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其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所查处的用人单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乙肝项目检测违规情况,以起到舆论震慑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对政府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九)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对各类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学生的乙肝知识教育,指导高校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和维权渠道纳入就业指导工作当中。

  (十)加强部门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强化配合。各地可结合实际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推动政策落实。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和《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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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10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6〕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 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经营支出中列支。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单独填开、统计,并将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上报《入库分级次统计表》,与国家规定的教育附加一并收缴。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及上年度结转情况,结合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实际,提出全省当年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分配额度,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省财政厅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制定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





  为改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土资源部整顿和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乱采乱挖,通过扎实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采砂,破坏环境行为,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和范围

  通过清理整顿,查清我市采砂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对具备采砂资质的,规范其在划定范围内采砂;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予以清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要因地制宜进行复垦;对被破坏的环境要依法进行治理。

  此次清理范围为市辖8个区,包括阿什河、呼兰河流域的采砂活动。11县(市)可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三、 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3个阶段。

  (一)登记审核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对采砂单位(个人)进行登记,审核采砂资质。

  (二)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宣传教育,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责令停止采砂,并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三)规范采砂行为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对具备采砂资质的,由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手续,依法采砂。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住重点

  清理陆地采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提升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的高度来认识,把规范采砂秩序工作纳入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进行。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制止无证采砂、乱采乱挖、破坏耕地、损毁林木等行为。

  (二)落实任务,加强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抽调专人、车辆,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国土、工商、水利、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及人民法院,要相互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把工作做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牵头单位,要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领导小组。

  (三)加大力度,依法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清理整顿时限内,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砂行为。对乱占耕地、林地,违法违规采砂的行为,要坚决禁止。对屡教不改的少数人要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追究。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成效,成立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聂云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杨学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农委、林业局,市法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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