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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53:14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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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法发[2006]26号


杭州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通过杭州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附: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地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热力、电力(含路灯)、电信(中国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工业管道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除军事工程外)、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管理。
  市建委负责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受杭州市建委委托,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统一管理。
  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由杭州市建委进行备案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
  萧山、余杭区及杭州市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根据其管径和特征,将其具体分为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两类。
  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是指:城市的供水(大于100mm)、排水(大于200mm管道、大于400mm×400mm方沟)、燃气、热力、电力(大于10KV)、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地铁等工程。
  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是指:城市供水(小于等于100mm)、排水(小于等于200mm管道、小于等于400mm×400mm方沟)、电力(小于等于10KV)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时,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详见附表一);
  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递交的材料;
  3、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道路开挖批准材料。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详见附表一);
  2、工程施工合同;
  3、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合同;
  4、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道路开挖批准材料。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2、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3、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平面布置图、横、纵断面图、管线带状竣工图或图幅竣工图;
  5、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平面布置图、横、纵断面图、管线带状竣工图或图幅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坐标和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
  报送的竣工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后,对符合档案进馆要求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勘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
  6、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7、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8、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0、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4、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5、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建委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全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动态建设和管理。杭州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动态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
  杭州市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的专业管线档案时,应凭单位有效的利用手续。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或其他专业管线时,一律免费查询和利用。

其他单位需要查阅各种非本单位产生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工程建设的有效材料,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密级划分,根据地下管线档案的密级,确定档案利用的范围。根据地下管线档案局部管位和局部范围利用的原则,开展利用工作,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外利用一般以档案摘录的方式进行,不提供原始档案的复印件,以维护地下管线档案的保密与安全。
  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利用中,严格执行“谁利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对于因为地下管线档案失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不办理竣工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由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 03月0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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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兵办发(2000)109号




各师(局):
根据兵团领导指示,现将兵团农业局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办法》提出了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标准、报废审批权限、报废手续及农业机械设备更新原则和使用年限,对指导兵团今后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农业局 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农机设备)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兵团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各种农机设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农机维修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机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机设备更新首先要严格执行其报废标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农机化事业长远发展目标,把农机设备报废更新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第五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设备,由农机设备所有者提出申请,按农机设备产权所在地,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或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机设备所有者,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进行鉴定和审批,并上报师(局)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备案。报废农机设备的档案保存一年。
第六条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农机设备,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报废。对报废再用农机设备所造成的事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严加处罚。
第七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由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并禁止使用和转卖。
第八条 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不可用的作为废品回收。其中引擎总成、大梁、变速箱、前桥、后桥总成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 对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的农机设备,所有者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设备状况良好,经技术人员检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要求,经师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对进口农机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期报废2-4年。
第十条 农机设备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究效益,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立足国内、适量进口”的原则。农牧团场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机设备更新换代,不断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 农机设备更新要慎重选型配套,优化机型组合。对国外农机设备的引进,必须进行测试和田间作业试验。引进、更新的拖拉机要有相匹配的农机具和良好的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农牧团场应根据农机作业市场及合理的作业层次,制定农机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更新机具数量要依据规模、条件和机型而定,对农机设备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农机设备更新资金坚持以“职工个人自筹为主,团场适当扶持”的原则。团场要坚持实行农机更新基金制度,可从标准亩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师(局)和团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
1.农机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不宜修复的。
2.农机设备在使用中,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配件,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耗油量超过规定标准值的15%或功率降低15%的。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农机设备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价格50%的。
4.链轨式拖拉机累计工作量达15-20万标准亩;轮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25-45万标准亩;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12-20万标准亩;5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8-10万标准亩。
5.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5-12万自然亩;10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4-8万自然亩。
6.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7.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标准的。
8.因国家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当淘汰的。

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农机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或工作小时)
一、拖拉机
1.链轨式拖拉机 10(10000)
2.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4(16000)
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 10(11000)
50马力以下的 8(8000)
二、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1.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2(4500)
2.100马力以下的 10(3000)
三、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 10
四、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
1.与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10
2.与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8
五、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械 15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
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
(不包括推土机,推土机按链轨车标准计算)
七、谷物脱粒烘干机械 15
八、种子加工设备 15
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
九、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
包括:粮食、棉花和油料加工机械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
(此件发至农牧团场)


2000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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