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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2010年三季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05:35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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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2010年三季度)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2010年三季度)

  三季度,上海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归集额、提取额、缴存人数和增值收益等指标持续增长;个贷发放规模回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一、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住房公积金归集。三季度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 101.54亿元,同比增长14.83%。其中,住房公积金归集79.44亿元,占归集额的78%;补充公积金归集22.10亿元,占归集额的22%。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累计归集2417亿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9月底,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0.11万个,比去年同期增加1.09万个;缴存职工398.69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2.41万人,增幅8.85%。

  ——住房公积金提取。三季度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合计63.82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52.34亿元,同比下降1.18%;退休等原因的销户提取11.48亿元,同比增长11.39%。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1373亿元,占累计归集额的57%。

  ——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三季度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1.66万户,同比下降73.82%;发放金额48.86亿元,同比下降74.56%。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为1093.86亿元,比年初增加67.00亿元;公积金个贷余户66.29万户,比年初增加1.35万户;已累计向146.92万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259.78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36亿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9月底住房公积金个贷户数逾期率为1.73‰,金额逾期率为0.103‰。户数和金额逾期率均处于较低风险水平。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季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1.19亿元,业务支出5.26亿元,实现增值收益5.93亿元,同比增长5.52%。

  二、三季度上海住房公积金运行特点

  1、缴存职工数增长提速。

  三季度末,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达398.69万,比年初增加27万人,同比增长8.85%,较去年同期上升5.41个百分点。三季度单季净增人数18.3万,为上半年净增人数的近2倍。1-9月职工新开户数42.51万,同比增长70.26%。三季度缴存职工数较快增长为实现年底全市缴存职工数突破400万的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缴存职工数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是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今年以来上海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稳固,增速较快,运行平稳。企业用工需求增加,加之三季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大量就业,使缴存职工数增速加快。二是市公积金中心“扩覆100天行动”的直接推动。今年5月起,市公积金中心为加大扩覆力度,实施了“扩覆100天行动”计划。期间,中心各管理部充分利用新成立单位的信息,向新设立单位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对单位参与基数调整的人数和实际就业人数进行核对,杜绝漏缴少缴;对部分违反或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企业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归集额继续较快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

  三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101.54亿元,同比增长14.83%,尽管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了近4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较快增长范畴。三季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基数调整后人均月缴存额为669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2%。据分析,月缴存额调整后,有73%的职工月缴存额较去年上升;15%的职工月缴存额维持不变;12%的职工月缴存额略有下降。职工月缴存额结构上的变化导致了今年人均月缴存额的增幅相对较小,进而导致了三季度归集额同比增幅减小。

  3、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变化幅度较大。

  在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本市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和投资投机性需求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房产交易量一度走低,7月份达到谷底,但随后的8、9月住宅成交量、成交价格双双回升。市场的变化直接反映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规模上。三季度公积金个贷发放额48.86亿元,同比和环比分别下降74.56%和41.49%。其中7月发放15.06亿元、8月发放13.20亿元、9月发放20.60亿元。8月公积金个贷发放量为年内新低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政策调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二是8月中旬开始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对公积金贷款发放金额产生影响。

  4、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试点进展顺利。

  本市经济适用房供应试点工作今年三季度在徐汇、闵行两区正式启动。市公积金管委会为此批准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个人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自8月经济适用房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共受理徐汇和闵行两区545户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1.2亿元,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支持经济适用房家庭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

  三、年内关注的重点

  随着国家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深化,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积极探索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消费是年内值得关注的一个重点。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如何在原有提供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支持公共租赁房建设;在支持保障性住房消费方面,如何在已经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同时,在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方面,进一步扩大政策范围,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并简化手续等等。总之,通过支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和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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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1990年12月5日,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它是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可分为样机(样品)试制鉴定、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五条 新产品试产前,必须进行样机(样品)试制鉴定;试产结束或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六条 对于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样机(样品)试制鉴定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工作可以合并进行;有些地区或部门认为不需要分开鉴定验收时也可合并进行。
第七条 对于医药、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经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
(一)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能投入试产,并有销售前景。
(二)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销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要求鉴定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主持鉴定验收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投产)总结报告。
(三)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四)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六)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产品标准(国际、部标、企标)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样机(样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样机(样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投产)作出评价。
(二)审查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在试产中是否得到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方式。一般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方式。重大成套新设备、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业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计划下达部门或开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验收方式。对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可采用验收方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对新产品的评价,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转产。由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上述三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确定: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项目的主持(组织实施)单位(部门或地区)即是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主持单位是地区的,进行鉴定验收时,应邀请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产品的行业归口部门参加。
(二)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计划的新产品,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三)列入厅(局)或地(市)计划的新产品,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和方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除对国家计划项目亲自鉴定验收外,对其他项目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单位主持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应将鉴定验收报告审查后上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方式并确定验收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关于对应聘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的处理问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验收。
(四)核发鉴定验收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草拟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经委(计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并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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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
|申请鉴定 | |
|验收单位 | |
|----------|----------------------------------|
|申请鉴定 | |
|验收时间 | |
|----------|----------------------------------|
|联系人 | |电话| |
|----------|----------------------------------|
|申请鉴定验| 盖 章 |
|收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 盖 章 |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组织鉴定验|鉴定验| |鉴定验| |
| |收类别| |收形式| |
|收单位意见|------|----------|------|------|
| |鉴定验| |鉴定验| |
| |收时间|年 月 日|收地点| |
|----------------------------------------------|
| 推荐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 |
|----------------------------------------------|
|姓名|技术职务|专 业|工 作 单 位|备 注|
|----|--------|------|--------------|------|
| | | | | |
|----|----------------------------------------|
|提 | |
|供 | |
|鉴 | |
|定 | |
|验 | |
|收 | |
|的 | |
|技 | |
|术 | |
|文 | |
|件 | |
--------------------------------------------------
说明:1.鉴定验收类别系指该项申请鉴定的产品属
于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或是定型鉴定、
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2.鉴定验收形式系指该项申请鉴定验收是检
测鉴定,或是会议鉴定,或验收。
附二: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
编号( )鉴字 号
产品名称:
计划名称和编号:
产品完成单位:
鉴定验收类别:
鉴定验收形式:
组织鉴定验收单位:
鉴定验收日期:
一、产品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经济效益及市场预测
三、鉴定验收意见
鉴定验收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四、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五、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六、主要开发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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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年龄|文化|所学|职称|工作单位|对产品开发|
| | | |程度|专业|职务| |主要贡献 |
|----|----|----|----|----|----|--------|----------|
| | | | | | | | |
------------------------------------------------------------
七、主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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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单位| 对产品开发的主要贡献 |
|------------|--------------------------------------------|
| | |
|------------|--------------------------------------------|
| 协作单位 | 在本产品开发中所做的工作 |
|------------|--------------------------------------------|
| | |
--------------------------------------------------------------
八、鉴定验收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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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鉴定验收|姓名|工作单位|所学|现从事|职称|签名|
| |会职务 | | |专业|专 业|职务| |
|----|--------|----|--------|----|------|----|----|
| | | | | | | | |
------------------------------------------------------------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鼓励我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
(一)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制度
1、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省政府筹集并用于补贴部分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所需银行贷款的利息。
2、贴息资金的来源:动用省财政出口风险资金3000万元,并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专款1600万元,共4600万元。贴息资金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使用。
3、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含厦门市),其当年新增的出口额部分,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标准予以贴息:(1)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外贸专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省工贸公司和地市外贸公司;年出口额10
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县(市、区)外贸公司。上述企业的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出口计划增长幅度(今年为13%)以上。(2)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
4、贴息资金使用时,由企业提出贷款的贴息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拨付。
5、金融部门要大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请各商业银行尽最大努力保证企业对出口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出口奖励金制度
1、出口奖励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出口创汇、扭亏增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贸出口企业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出口奖励金的来源: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间,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
3、出口奖励金由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对实施奖励的企业和个人,由同级外经贸部门推荐,经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三)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款规定,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二、返还出口大宗农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
(四)对确定为省定重点扶持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在享受国家统一退税政策的同时,各县市政府财政要对外贸出口企业缴纳的农产品特产税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五)省定重点扶持的大宗农副土特产品包括:1、单项商品全省年出口累计5000万美元的产品;2、该产品的全社会产量主要用于供应出口;3、以农产品为产要原料的加工品,其产品出口对工农业生产有全局影响的。
今年确定的具体产品如下:活鳗鱼、烤鳗鱼、干(鲜)香菇、水煮笋、松香、磨菇罐头、芦笋罐头、桔柑橙、黑木耳、茶叶、竹制品、冰鲜鱼、冻鱼、冻鱼片、活梭子蟹。以上品种可视出口及生产发展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调整。
(六)农产品特产税返还可采取按委申报预付,年终清算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研究制定。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七)各有关部门、各外贸出口企业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外经贸部门应检查、督促外贸出口企业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岗位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在加强出口退税审
核的前提下,对应退税款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退给外贸出口企业。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及时提供各类单证,录入相关信息,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有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八)在国家改进、简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出台前,税务部门可选择部分出口额大,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出口退税未发生过重大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作为出口退税试点企业。出口退税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收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退税。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凭证,可以不按月附送但需装订成册备查。
四、用足用好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九)建立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分配使用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用足用好有限的配额。省外经贸委每年拿出部分出口商品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奖励给出口规模大、效益好、配额使用好的外贸出口企业。
(十)根据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实际情况,省外经贸委每半年对配额许可证的使用进行一次调整。获得奖励配额的外贸出口企业,若无该项商品经营权,可委托有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
(十一)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分配使用的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外经贸委研究制定。
五、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十二)改善经营环境,强化配套服务。
1、在加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的单证正确无误的情况下,外经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行在1个工作日内,国税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企业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一次性予以指出。
2、各类来料加工装备服务公司和加工贸易代理公司要为加工企业和外商提供从加工贸易的合同拟稿、审批、申领报关手册、台帐、托收直至结汇一条龙服务。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全省各海关实行周六验货加班制,特殊情况下给予周日验货预约。海关实行按合同核发手册数量,放宽对企业核销手册发放数量的限制。外管部门要改进“差额核销率”办法,根据企业实际进料货值对其出口实行差额核销。各金融机构对
有创汇能力和还贷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增加本外币贷款,同时对加工贸易企业开证押汇和远期结汇提供方便。
(十三)重申对外加工装备企业工缴费所得税实行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
(十四)积极鼓励外商来我省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根据国家外经贸部《来料加工装备项目分类指导目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各地市各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类
来料加工业务。
六、减少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收费
(十五)比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外贸企业目前应缴交的各项税外费区别情况予以减免。
1、省政府规定的对国有外贸企业征收的各项收费(不含社会事业发展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3、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属出口企业,5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全省出口计划增幅(今年为13%)以上的地市县企业,当年出口增幅达到20%以上的各类国有外贸企业,其应缴交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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