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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0:43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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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2]121号 2002年11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内蒙古、黑龙江(省、自治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改进对旅游售汇业务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黑龙江省(以下简称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内蒙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的边境地区口岸,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现就有关试点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通过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三省区边境口岸前往与之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可以委托有权办理边境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到三省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授权经营境内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购买外汇手续。


  二、凡办理此项售汇业务的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居民个人边境旅游办理售汇业务,严禁脱机操作。


  三、境内居民个人边境旅游项下每人每天的购汇标准为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但每次边境旅游购汇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四、旅行社应持“边境地区出境旅游购汇申请表”(见附件)、参加边境旅游的境内居民个人已办妥签证的因私护照或边境旅游通行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的正本及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五、银行应严格审核旅行社提供的有关单证,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标准办理售汇,并在因私护照或边境旅游通行证上加盖“已供汇”章和售汇日期。同时,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边境游”界面的“备注栏”中注明“实际出境天数”。


  六、旅行社代参加边境旅游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在边境旅游结束、向公安部门上交因私护照或边境旅游通行证前,持加盖边防部门出入境记录的因私护照或边境旅游通行证,到原购汇银行办理核销手续。若旅行社未按规定代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边境旅游购汇核销手续,银行不得对其办理新的售汇业务。


  七、试点地区的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旅行社代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边境旅游购汇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代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边境旅游购汇业务。同时,外汇局要加强对办理此项售汇业务的银行进行检查,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售汇业务;对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境内居民个人通过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三省区边境口岸,前往与之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购汇的其它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边境地区出境旅游购汇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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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最高年龄的设定

王培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意义重大,推究立法目的,这是对位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那么为什么要对这一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呢?原因就在于这类人的精神自由能力相对缺失,无法辨认抑或难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做出的行为”情由可原”同时这样规定也是符合公众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的.
科学研究表明,一个人从生到死,自己的意志自由能力呈现出由弱到强,再由强到弱的变化趋势,我国刑法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明文的规定,而对意志自由能力同样不足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未做规定.这是立法的一个缺失,随着我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对刑事责任最高年龄做出规定无疑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笔者认为,设定刑事责任最高年龄符合刑罚个别化和的要求,符合刑罚资源的最优配置原则,符合历史传统和国际潮流,也符合司法实践.
首先,作为罪责刑相适应派生出的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对不同的犯罪主体时时不同的刑罚,以尽量准确的反映犯罪事实,努力实现个案公正.老年人犯罪有其具体的情况,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宜作具体分析.
其次,刑罚成本的昂贵性,刑罚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我们坚持谦抑精神,严格控制刑罚资源的投入,以不超过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必需的程度.老年人由于生物学规律,,自身健康状况不佳,羁押成本过高,由此引发的程序烦琐,牵制了过量的资源,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
再次,从国际来看,许多国家对老年人是否有能力接受审判,是否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另外,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 中国古代崇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刑法伦理,对老年人予以特殊保障,法律上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进行立法规定,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闪光点之一,宜批判继承.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老年人犯罪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加之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和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犯罪比较容易得到公众的宽容.同时根据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设定刑事责任最高年龄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的增加,同时老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刑罚一般预防功能也十分有限,
综上,设定刑事市责任最高年龄是正当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的本要求.那么究竟如何设定呢?鉴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实行统一标准确实比较困难,但与之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心智发展状况同样参差不齐,而法律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然要实现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的,公正只是相对的.为此,参照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及老年人的标准和国外的做法,本人觉得以60为起点,70为另一分界点分阶段的处理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对此可以效仿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60_70为相对责任能力阶段,70以上为次相对责任能力阶段,承担较小的刑事责任.当然,这样规定也有欠妥之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以期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之规定更加完善,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谐.和正义
中山大学法学院王培
2007年4月25日


中国审计学会会员入会办法

中国审计学会


中国审计学会会员入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审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审计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审计界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资历或影响,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学会、全国性行业审计学会、高等院校的审计系(院、部)、会计系、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研究的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四条 审计界或相关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审计学会个人会员:
1.审计及相关领域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
2.具有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审计及相关领域专业博士学位;
4.在国家审计机关或有关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审计组织工作,有突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需办理下列手续:
(1)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2)填写本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六条 会员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发出会员入会通知书。会员凭此通知书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个人会员需同时上交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电话 010-68308687010-68350451转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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