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47:18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的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香洲、斗门、金湾区除外)招聘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考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考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数内,按照空缺职位的用人要求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考计划由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考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招考聘用的程序;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聘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开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考试承办单位为市人事考试中心。各用人单位招考计划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招考计划报市人事局。

特殊情况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临时招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四)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五)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报考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符合招考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考。

第十二条 每次招考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一招考职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比例低于1:3的职位,不予开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个别选考方式,简化考试程序,采用面试、考核的方法。

(一)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能力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考试,由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本市财政核拨、核补、定额补贴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四)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报考教师职位除外);

(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招考报名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40%。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七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凡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其笔试成绩从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可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面试对象是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以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拟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主要考查面试对象的专业知识和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面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专家组,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每个考官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出的考官不得超过每组考官总人数的50%,其余的考官从相近行业、部门抽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面试完毕后,将考生的面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事局。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对已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应试者的德、能、勤、绩与职位匹配性及是否符合回避原则等,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考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单位意见;

(三)查阅被考核者的人事档案;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交学生的现实表现及鉴定;

(四)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考核小组成员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测评。

测评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考核成绩,按4:4:2比例计算,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不合格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后者可依次替补。体检工作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医疗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粤人调录〔199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拟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体检表报市人事局审批。批准聘用后,由市人事局发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凭《聘用通知书》为其办理工作和户口关系调入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招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为三至五年,其中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满,职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试用期和聘期的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招考工作的人员,凡与拟招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拟制血亲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在招考聘用工作中应该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招考聘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该项工作资格、调离招考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合同和辞退,3年内不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考试。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洲、金湾、斗门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经营年限不限,业务范围应至少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和国际结算。

(二)申请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应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指标:

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含)4%。

2.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含)10%。

核心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采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口径。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准入程序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应由其法人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除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2.可供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两项指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其法人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6个月后,其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

(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项下的居民个人购汇业务,按照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统计等各项管理义务,合规经营结售汇业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结售汇头寸和自身结售汇业务,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该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如因违规行为受到外汇局或者外汇局分支局的处罚,自整改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该机构法人不得新授权分支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二)外汇局分支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除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外,外汇局分支局应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和结售汇业务指导,并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其结售汇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理法规的培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其法人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外汇局分支局每半年对该机构法人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回访,了解结售汇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

外汇局分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汇发[2005]21号)的规定,报送辖区内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

外汇局分支局应加强与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沟通和协调,提高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监管效率。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动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或者被暂停、取消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89号)同时废止。请外汇局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局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接待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5〕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接待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待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待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确保市政府公务接待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切实加强接待经费的管理,本着统一审批,保证重点,合理安排,节省支出,搞好接待的原则,根据省政府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下列范围内的用餐、用房(客房)、参观、洽谈、场租、文化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府交际处统一结算:

(一)来长考察、调研、休假的政府部门的国家副部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来长参观、学习、考察的各省、市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带队的政府团组;

(三)市长、副市长在长的公务接待活动;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的接待任务。

二、接待标准

(一)陪餐

1、部、省级每人每餐标准40至50元;

2、市地级每人每餐标准30至40元;

3、秘书长每人每餐标准30至35元;

(二)工作用餐

1、领导每人每餐25元;

2、工作人员每人每餐15元。

(三)客人食宿补贴.

1、客人在长期间日餐每人40元,自理8元;

2、客人宿费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需要补贴,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床价的5O%。

三、接待程序

(一)属接待范围的外地来宾,市政府交际处按照市领导批示统一接待。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在长的公务接待活动及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公务接待活动,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由市政府交际处按接待程序、标准负责落实。

(三)实行公务接待活动通知单审批制度,市政府交际处接到领导签批同意的公务接待报告单后,下达用房。用餐、用车、陪餐、参观通知单,并负责落实。

四、结算办法

(一)在长春宾馆所发生的接待费用,市政府交际处根据宾馆填写由经办人签字的结算清单和市政府交际处下达的通知单,在十日之内结清。

(二)凡市政府的接待任务,原则上都要在长春宾馆进行。特殊情况必须导地安排的,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主管接待工作的办公厅副主任批准。

五、具体要求

(一)坚持统一审批、结算制度。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和未通过市政府交际处安排的备类接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市政府交际处一律不予结算。

(二)严格控制陪餐次数和人数。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陪餐的,原则上一客只陪一次,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

(三)控制菜肴数量,避免铺张浪费。要突出地方风味,尽量不用高档原料,严禁食用国家明令禁猎的野生动物。

(四)领导陪餐原则上使用地产水酒。

(五)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或请市政府领导参加陪餐的招待费用由各单位自理。特殊情况需市政府承担有关费用的,须事前填单报批,经主管接待工作的办公厅副主任签批意见,报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由市政府交际处酌情补助。

(六)外事接待按市有关规定归口管理。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