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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记录本13382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1:50:28  浏览:9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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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记录本13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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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开可以倒逼司法程序和实体更加公正,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效率提高,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加纯洁,也可以促进司法作风更加文明。

  当前,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纷纷涌入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办案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日益重要。但与此同时,当事人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各界对审判执行工作的质疑不绝于耳,对法院法官的批评指责日趋增多,与法官的对立情绪日渐高涨。人民法院这一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的国家机构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如何化“危”为“机”赢得社会公信?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很多法院都在为此积极探索破解“良方”:有的法院从狠抓案件质量入手,有的法院从提高法官素质着力,有的法院向司法腐败开刀,有的法院从司法作风着手整顿,种种举措不时见诸报端。毋庸讳言,上述举措对于树立司法公信都各有其积极意义。倘若离开案件质量、法官素质、司法廉洁等构成元素,树立司法公信都会无从谈起。但若单纯只从上面这些措施入手,树立司法公信的各种努力也难以奏效,到头来也难免会落下“以轰轰烈烈开始,以不了了之收场”的结局。这决不是捕风捉影以偏概全,也决不是主观武断妄下结论,因为这种“尝试和努力”正在各地法院不断周而复始地上演,尽管我们感情上难以接受这种结果。

  为什么我们的努力收不到预期的效果?为什么我们的探索最终难越虎头蛇尾的窠臼?一言以蔽之,就是因为司法公开的缺席!离开司法公开,上述种种探索都会因为缺少监督而后继乏力,都会因为缺乏“守望”而使初衷良好的举措逐渐变形走样,其结果鲜有慎终如始者,无一例外不是以“劳苦功微”甚至“劳而无功”而偃旗息鼓。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马克思曾经告诫,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美国杰出总统杰斐逊也曾深刻指出,没有人民的监督,政府便会蜕化变质,人民是自己政府唯一可靠的看守人。作为公权力之一的司法权,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公正廉洁文明地运转。推进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公信的“牛鼻子”,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不断向前迈进的重要抓手,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司法公开可以倒逼司法程序和实体更加公正,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效率提高,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加纯洁,也可以促进司法作风更加文明。只有彻底地将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听证、审务等各个环节公之于众,彻底地将司法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收到“对内倒逼素质提高,对外赢得公信提升”的良好效果。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官的责任心必然增强,法官的素质必然提高,司法腐败现象必然遁形,办案质量必然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必然提升。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实践充分表明,哪里的法院庭审直播、媒体旁听、裁判文书上网、民意沟通信箱等司法公开工作做得好,那里的法院社会公信度就相应提升。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以正义的方式表达正义,以公信的方式树立公信。而这种“恰当”的方式,就是要让公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只有彻底地抛除私心杂念,把一切应当公开的司法活动公之于众,把司法权的运行曝光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逐步树立司法公信,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 (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产权登记机关。
市国资办主管本市产权登记工作。
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市国资办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市国资办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市属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人民团体市级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市国资办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 (区、县国资管理部门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第六条 (多元投资主体的产权登记)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以国有资产作为投资共同设立的企业,各投资方国有资本出资额不等的,根据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各投资方国有资本出资额相等的,可以协商确定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
第七条 (本市对外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
本市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外省市投资或者在境外投资的,均按产权归属关系在本市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的类型)
企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 (占有产权登记提交的资料)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
(四)企业清产核资的批复文件;
(五)与占有产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产权登记证明的核发)
核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变动产权登记提交的资料)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管理机构有关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变动事项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明;
(四)与变动产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明的换发)
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换发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注销产权登记提交的资料)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管理机构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的书面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
(二)企业的财产清查报告或者产权转让协议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明;
(五)与注销产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明的收缴)
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表的填写)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经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签署意见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年检资料的提供)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三)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五)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登记费用)
办理产权登记应当交纳登记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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