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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6:59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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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7]53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2007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实施细则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属地化管理原则。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区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地区的统一规划实施本县(市)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进行管理;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是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及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运作,单独列帐。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和抢救医治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所列疾病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支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
  (二)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
  (三)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2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一)参保人员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每多缴费一年可享受统筹基金多增加1%的支付待遇。
  (二)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在本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出现间断缴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在2008年底以前达到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国有下岗失业人员和已在我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继续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按有关规定辞职后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军队复员干部可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还应携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工龄认定表,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填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参加资格确认后,方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所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必须于每月20日前缴至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按季、半年、一年预交医疗保险费的方式,但预缴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入伍、脱产到全日制高校就读、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要求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办理停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暂时中断缴费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停保期间不视为间断缴费。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结算医疗费用,属于本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IC卡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使用凭证,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盗用。不慎遗失时,个人应在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挂失证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执行。未列入“三个目录”范围发生的手术费、材料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及办理程序按《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行署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管理事项,按照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喀什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喀劳社字[2004] 8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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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汽车轮胎质量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有效地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强化日常规范监管,进一步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对前期暂停销售的“锦湖”轮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批次,督促销售者做好召回工作。

三、加强对汽配市场的日常巡查,严格销售者经营主体资格,督促轮胎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严格查验汽车轮胎包装、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

四、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轮胎的违法行为,对发现销售轮胎的标志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责令经营者及时改正;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迅速果断处置。

六、加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分局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局消保处,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查办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世界卫生组织4月23日报告非洲的布基纳法索、贝宁、中非、乍得、埃塞俄比亚、尼日尔六国爆发流行性脑膜炎(简称:流脑),与世界卫生组织2月17日报道相比较,近两个月来,爆发流脑的国家增加了3个,报告病例明显增加,其中布基纳法索、贝宁、埃塞俄比亚三国今年第一季度的病人数已经超过去年的总数。布基纳法索:报告病人10897例(去年3178),死亡1525人(去年647)。贝宁:报告病人7532例(去年1326),死亡300(去年89)。埃塞俄比亚:报告病人4138例(去年855),死亡242(去年33)。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国家流脑流行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和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曾前往国外流脑疫区的旅行史,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
2.前往上述疫区的出境人员,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有关地区的流脑疫情,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如在国外发现流脑症状,也应当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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