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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3:58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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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8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省《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根据立法过程中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曾报经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上述规定的适应范围不包括台球、保龄球等项目。台球、保龄球等项目的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目前管理状况决定,原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管理。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

(2002年7月8日 闽政法函[2002]3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公司致函我办反映:该公司向省工商局办理年度营业执照年检过程中,省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经营的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游艺场所”范围,要求该公司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公安机关的审核文件。该公司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文件,而我省公安机关认为,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调整的范围,无须办理相关的审核文件;而且根据我省的《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不属于其第六条所规定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核,并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因此,不需办理相关的审核文件。我办收到该函后,认为该公司反映的其经营范围所涉及的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游艺场所”范围问题,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保证我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此,特向贵办请示,望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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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

教基一[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探索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将联合相关部委建立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教育事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内涵发展的重要内容。

  开展社会实践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党的教育方针明确要求,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社会实践,对于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民情,了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从书本中、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体验中得到印证、得到升华,增进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切身感受,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真挚情感,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中央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指出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明确了社会实践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开展社会实践,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对于把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要求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把知与行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不仅掌握知识,还要学会动手、学会动脑、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与别人共同生活,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引导中小学生把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统一起来,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把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把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许多知识不可能都在课堂上得到,许多能力不可能仅在学校中培养,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实践体验的途径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小学教育中还存在着死记硬背书本知识、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实践的情况,存在着教育教学的实践环节与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还没有衔接起来的障碍,存在着经费和安全等困扰社会实践开展的实际问题,需要着眼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站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时代高度,努力克服这些困难,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联合各方力量,开发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二、努力构建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大力倡导、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社会实践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社会实践,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在教育教学中统筹安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联合社会各个方面,因地制宜,构建开展社会实践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使之成为教育常态。

  第一,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把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战略性任务,摆在义务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开展社会实践,就是使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面向所有学校开放,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公平地享受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把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就可以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持之以恒,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而不断深化。

  第二,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不断丰富教育内容的主要途径。时代在发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专题性教育越来越多,但我们的教材、课程容量有限,而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可能都进入学校课堂和教材,许多专题性教育也不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进行,在实践中体验可以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下,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实现教育目标。社会上可供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性教育的资源十分丰富,通过社会实践开展专题教育,既可以使专题教育的效果更好,也可以使社会实践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

  第三,要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从事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指导工作,计算工作量,纳入教师绩效工资统筹管理。要重视发挥团队辅导员在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尤其要联合有关部门,在社会资源单位中培养一支热心教育事业、具有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的兼职指导教师队伍,发挥在社会实践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问题。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指定专人负责。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社会实践基地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培养学生安全生产和操作的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要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保障机制。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各地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应本着勤俭、实用、简单、方便的原则,将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证。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活动内容的不同核定成本,由财政、学校和学生家长合理分担。

  第六,要构建并完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价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考评体系之中。学校要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好活动小结和鉴定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资格认定范畴。

  三、分批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教育部将和中央相关部委挖掘课程和社会两个资源,牵动学校和社会两个力量,分别建立可开展某一类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主要在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中华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教育、安全健康教育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配合工作。

  教育部将从今年5月开始,陆续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央相关部委所领导和指导的社会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开发申报第一批全国社会实践基地。主要申报基地的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特别要开发出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进行指导的内容。经教育部和中央相关部委审核后命名为全国社会实践基地。

  具体申报工作,按照教育部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的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4]2号



  第一条 北海市辖区范围内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代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在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开发及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专款专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按本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的收费标准按北政发[1992]56号文《北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合浦县的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其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 地段和等级的划分

  整个北海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划分为特级地段、一级地段和二级地段。

  ㈠特级地段

  北海银滩旅游区(包括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银滩三期)、中心商贸区和保税区为特级地段。

  ㈡一级地段

  以南北大道为界,南北大道以西(含南北大道以东纵深100米范围)为一级地段,路宽40米以上(含40米,下同)道路旁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级一等,其余为一级二等。

  ㈢二级地段

  南北大道以东为二级地段(除特级及一级地段外),路宽40米以上道路旁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一等,其余为二级二等。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地段等级及土地类别的不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如下标准执行(见收费标准表)。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宽40米以上的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和路灯的投资,其余供水、供电、通讯和小区内的配套由用地单位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

  第五条 计费原则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㈠一、二级地段收费范围,靠近宽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用地,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该类一等地的收费标准加收5%,如有两面临路的加收10%,如有三、四面临路的加收15%。

  ㈡建设小区:小区内的道路及小区周边道路一半(包括40米以上道路)绿化和公用设施用地均列入小区计费面积,并由小区用地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投资建设。

  ㈢建设小区外的道路由沿道路两侧用地单位各负担一半的道路用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㈣对零星安排的住宅用地,经详细规划后,由土地管理局安排,其计费面积以建筑占地面积(含走廊和阳台)除以30%用地率按地段等级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有三面靠路的按标准加收5%,四面靠路的按标准加收10%。

  ㈤用地红线内原已有的地面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拆迁,由用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确定是否拆迁。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

  ㈥用地单位按规划要求使用菜地、鱼塘、耕地的,菜地(鱼塘)开发基金和耕地占用税由用地单位负责。

  ㈦用地单位(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用地单位(个人)负责。

  ㈧整体小区,由整体小区用地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对分成数片的小区,则由各片用地单位(或个人)共同分担小区投资建设的费用。

  ㈨对用地红线内的树木要切实加以保护,做到尽量减少砍伐,办理用地时,按批准项目的用地平面布置需要砍伐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补偿,其余不需砍伐的由用地单位负责补偿。

  第六条 外资项目需用外汇支付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当时外汇率折算。

  第七条 对先进科学技术(高科技)项目,主要是填补全国、省(区)和本市空白和科技项目、开发性农业、产品出口创汇率高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视其具体情况,经科技部门鉴定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的优惠。

  今后上级对这些方面的优惠有具体明文规定的,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如改变土地用途,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向市土地局按改变后的土地类别补交用地类别间的差价。

  第九条 关于围海造地工程项目用地(不含银滩旅游区)的土地费用,可视具体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中心商贸区地价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9日发的北政发[1992]6号文同时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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