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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13:00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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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10号




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5.pdf
2、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6.pdf
3、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一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7.pdf
4、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8.pdf
5、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9.pdf
6、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一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90.pdf
7、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1.pdf
8、HJ/T 66-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2.pdf
9、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3.pdf
10、HJ/T 68-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4.pdf
11、HJ/T 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 物料衡算法(试行)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8.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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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以来,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议。许多婚姻情感方面的专家站出来为女性打抱不平,这在情感的角度也有一些道理。可是也有人误读了《婚姻法解释(三)》,如认为:“男人把房钥匙拍桌上,女性你嫁过去并不会拥有套房子,而只是多一百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其实是误读了该司法解释。所以,本律师就争议最多的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进行法律解读。希望对相关公众能够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在笔者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议最多的问题。在这之前的案件审理中,可能会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这样就出现了出钱的一方却只得到一半的产权,而没出钱的也得到了一半的产权,这会使出钱的一方觉得显失公平。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这一条是目前大家争论的焦点,女性都认为根据这条规定,房子如果是丈夫婚前自己贷款买的,且登记于丈夫名下,婚后即使双方共同还贷,离婚的时候,房子归丈夫,女性最多得到一些补偿,而房子却没有女性的份,相当于净身出户,这对女性很不公平。
其实这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读。该解释的第10条,不仅有前述规定,而且还规定,夫妻双方对房产可以协议处理,只有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才会判决房屋归丈夫一方。所以,女性不需要绝望,完全可以采用协议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婚前财产协议虽然不符合我们的传统观念,却的确是一个能够预防以后可能会出现离婚时产生的关于财产纠纷解决的好办法。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且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中,在子女结婚时,往往都是父母倾其全部积蓄为子女结婚买房,而且由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一般也不会和子女签署书面协议,这样如果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样就解决了父母以其积蓄为子女结婚买房,但是子女离婚时确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不能保护实际出资的父母权益的悖论出现。虽然,有人认为由于现实中往往是男方买房子的情况多,这条的规定是侵害女性的权利。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上来看这条可能有点不妥,可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而且,现代社会以来,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不断提高,女性早已摆脱了男人附属品的地位,具有了独立的人格,在经济、教育等方面有些女性也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些男性,所以,这条在当今社会来说,应该是照顾了双方的利益。在笔者办理的一些案件中也有女方家长出资买房的,这样对女性也是有了很好的保护,还有人开玩笑的说这扼杀了许多帅哥想当二爷的想法。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般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认定未予明确。本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反面解释,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即夫妻一方的房屋升值,个人存款的利息等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不能要回房屋。
以往,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因为资金问题擅自出卖了该房屋,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法院判决不一。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不能要回。这是从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卖了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以自己不同意而要求追回房产,就会使市场经济秩序陷入混乱,而且会助长夫妻演双簧,一方卖房产取得资金,另一方,却以共同财产为由追回房产,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所以,对于夫妻共同房产,一方一定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另一方擅自出卖,损害自己的利益。

五、赠与的房产一定要过户或者公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所以,夫妻之间如果发生房产赠与一定要过户或者公证,以免赠与方反悔,受赠方不能获得房产。

六、结语
虽然《婚姻法解释(三)》只有19条,但是其内容十分丰富,除了上述争论最多的关于房产分割条款外,还有关于亲子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等的规定,应该说体现了法律中立、和权利业务一致性原则。当然作为制定法,一经发布,就已经落后于现实生活了,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来说,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处理了。所以,在发生纠纷前就做好预防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婚前财产协议的时代可能真要到来了。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业经2007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第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补贴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八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第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


  第十一条 过渡性补贴月标准应当结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退休时按转入地标准计发过渡性补贴。但从本市各县(市)转入市区内不满5年退休的,按照市区标准的70%计发过渡性补贴。
  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本市统筹区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另发给1个月生活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伤病等原因退职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家居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满一年,减发过渡性补贴的5%,但因工伤或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性补贴。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先按上年度的前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核定并予以结算。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确有证据证明需要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工作年限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标准重新核定,并从核定后次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07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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