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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3:22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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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征收、统一出让,依法规范运行,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促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长为主任,分管书记和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市委、政府分管秘书长以及集宁区人民政府、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储委会)。

市储委会下设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中心为独立事业法人,中心暂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其中设常务副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选定。中心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其机构性质、机构设置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主要职能

(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经政府授权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参与二级市场的经营。

(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市镇中心城区(集宁区、察哈尔区)、国道两侧规划范围内土地收购、整理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调控土地市场,指导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和耕地、后备土地资源的储备及指标调剂。

(三)对市中心城区内的闲置土地和关闭、解散、破产、迁移的国有、集体企业占有土地进行收储出让(招标拍卖)一条龙服务。

(四)负责处理与收储土地有关的事务,为政府招标拍卖国有土地提供标的物。

(五)依法对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测。

(六)依法取得储备宗地出让价款,收取相关费用。

(七)依法受理、核准土地储备申请。

(八)凡涉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大宗用地以及跨旗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储。

(九)对辖区内旗县市区土地收储机构进行业务管理指导。

(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和程序

(一)范围

1、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2、市收储中心重点收储新区、察哈尔区、国道两侧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4、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5、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6、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9、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整理、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人民政府征用和指令收购的土地;

10、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11、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二)程序

1、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辖区土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储委会批准后执行。

2、土地储备实行预先报告制度。要对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属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书面通知该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

3、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4、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收储地块实地核查情况,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5、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测算。

6、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

7、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8、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9、权属变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0、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1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被收购储备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4)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5)土地平面图;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3)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储备土地出让

(一)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原则上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对拟出让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行土地交易。

(六)委托和协议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规划区内土地可连片开发。

五、资金来源和运作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属地各部门的国有固定资产,估价划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中心注册资金,以收购宗地作为抵押资产向银行申请抵贷。

2、财政以借款方式注入一定数额启动资金。

3、采取多种融资方式,为土地收购储备筹集资金。

(二)运作管理

1、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贷款本息等。

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指导监督。

3、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土地收购计划制定全年资金收支计划,经市储委会批准执行。

4、储备土地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帐户。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首先将该宗地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贷款银行后,按纯收益额度一定比例作为业务经费,余额经市储委会批准,可再用于收购土地活动资金或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市场情况、宗地质量及储备资金决定土地储备量和储备期。

6、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严格控制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不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开支应执行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结算。

8、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收购方案的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做到按期归还本息。

9、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10、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资金运作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土地收购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一)对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给付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依照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交付土地出让金占当时地价的比率,按基准地价的同比率补偿。

(二)收购社保局为企业改制时用于抵缴养老保险金的土地资产,其补偿标准按当时所抵缴的金额给予补偿。

(三)收购企业改制时经人民政府批准用以安置职工而处置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当时处置土地资产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补偿。

(四)对于旧城区连片改造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拆迁费补偿,即先由建设方交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扣除土地出让金2%的业务费后,以政府投入的方式足额返还开发企业用于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时,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评估作价被偿,土地按评估部门评估价补偿。

(六)凡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区的村镇,经人民政府批准逐步依法转为社区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原集体所有制土地随之转为国有土地,其农用地转为国有农用地,其工业用地、宅基地和商业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原村民转为居民,转为居民后仍拥有原使用土地的使用权。

(七)使用权归居民所有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按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标准补偿,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收购转用。

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费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分年给付。分年给付时,其剩余部分按同期银行存款给予利息。

(八)原集体所有制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拆迁改造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转成的社区居委会所有。

七、责任

(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已获得的定金不予返还。

(二)按《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改正其行为,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按规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土地收购储备和交易、前期开发利用土地补偿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仲载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储备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储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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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收购资金管理“约法三章”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是以粮棉油贷款与企业的商品库存值变化为基础,通过提高商品库存值占贷款的比重,逐步达到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的增减变化相适应,最终实现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的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三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进贷销还,周转使用、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封闭运转,违章处罚。
(二)粮棉油贷款增加,库存值相应增加;粮棉油库存值减少,贷款相应减少,并及时收回。
(三)按企业粮棉油库存值增减计划安排贷款,按企业实际库存值占用调整贷款。
第四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适用于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并承借承还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粮棉油企业。

第二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贷款、棉花收购贷款;粮油调销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国家棉花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实行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库存值包括直接库存值和视同库存值。
(一)直接库存值
1.粮棉油商品库存值。包括粮食定购、议购库存值;油品库存值;粮棉油加工企业产成品、在产品值;棉花的籽棉、皮棉、棉短绒和棉籽库存值。
2.粮棉油储备库存值。包括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以及具有储备性质的市场调节粮油库存值。
(二)视同库存值
1.与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经开户银行审查核定、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以及符合税法规定并与直接商品库存值相吻合的进项税额。
2.企业合理占用的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
(1)现金库存。指不超过银行核定的企业现金库存,包括按现金管理规定核定的现金库存,及银行核定企业收购旺季的现金库存。
(2)银行存款。指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的政策性存款专户中的存款余额。
(3)粮棉油企业的结算资金。指企业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产生的、在正常结算期内的预付帐款与预收帐款轧差后的净额,以及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轧差后的净额。

第三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考核
第七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方式: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企业库存值存量挂钩。
(二)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的增减量挂钩。
第八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内容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存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比例;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收回比例。
(二)粮棉油贷款的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占当年贷款增减额的比例;当年贷款增减额与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的差额。
第九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考核要求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指标的考核要求:
1.粮棉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各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核实企业1995年底粮棉油库存值,确定贷款与库存值挂钩比例基数。在此基础上,制订出1996、1997年每年提高5至7个百分点的具体实施目标,1997年底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比例要达到75%至80%。
2.对企业的视同库存值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要落实清收计划,及时收回贷款。
(1)企业收购淡季的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旺季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按计划日均收购数额乘10天收购期后的金额。
(2)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占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存货值的3%至5%。
(3)企业结算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调销正常结算期内的合理占用。结算期一般控制在2个月以内,进口粮的结算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
3.对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发〔1994〕62号、国发〔1995〕12号和财商字〔1995〕576号文件有关规定,限期消化。
4.对企业不合理占用的收购贷款,按照国发〔1995〕12号文件有关规定,制订出分年清收计划,限期收回。
(二)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量挂钩管理指标的考核要求是,当年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额的比例要达到100%。严格考核当年贷款与库存值的动态变化,二者增减变化必须保持一致。对出现的差额,要查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指标实行按季考核。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量与库存值增减额挂钩管理指标实行按月考核。

第四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
第十一条 粮棉油企业要及时、准确向开户银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粮棉油购销调存计划及借款计划;
(二)粮棉油购销调存实际数量;
(三)企业财务报表;
(四)银行贷款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信贷员要对粮棉油库存值增减变化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按月做好贷款增减量与库存值增减额的监测考核工作,确保粮棉油贷款变化与库存值变化紧密结合,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按以下要求安排、调整贷款:
(一)根据企业报送的粮棉油预计收购量、收购值、调销量、调销值、库存值增减计划及申请贷款计划。安排粮棉油贷款的增加数额或减少数额。
(二)根据粮棉油库存值实际增减额,确定贷款的合理占用额度。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收回挤占挪用等不合理贷款占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粮棉油企业,分别采取免收加罚息、收回再贷、优先给予贷款等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对粮棉油企业新增不合理贷款占用,实行以下信贷制裁:
(一)企业超过核定现金库存淡、旺季限额的部分,限期3天交存开户银行,否则开户银行直接扣收。
(二)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超过银行核定比例的部分,限期10天压回。否则,开户银行视同不合理贷款占用,按挤占挪用贷款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
(三)企业结算资金超过正常结算期的部分,限期15天收回。否则,开户银行视同不合理贷款占用,按逾期贷款日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四)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按规定未收回数额及企业自补挂帐按规定未消化数额,实行限期一个月归还银行贷款,否则,按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的企业,开户银行可对其实行暂缓贷款停止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各级代理行之间的粮棉油贷款管理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有关指标及说明
一、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
考核月库存值
-------×100%
粮棉油贷款余额
注:库存值以企业考核月末帐表数据为准。
二、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比例
考核月1992年3月底以前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1.-----------------×100%
国家核实认定1992年3月底以前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考核月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
底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2.-----------------×100%
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三、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收回比例
考核月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余额
-----------------×100%
1994年底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余额
注:与粮棉油紧密相关、并经农发行及代理行认可核定的企业附营业务暂不列入不合理占用,调入156(会计科目代号)“其它贷款”中,周转使用,按一般商流贷款管理。
四、库存值占新增贷款的比例:
考核月的库存值(包括视同库存
值)比上年底增减额
--------------×100%
考核月的贷款比上年底增减额
注:1.考核月视同库存值中的企业库存现金、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比上年底增减额的计算涉及到的考核月的余额不能超过核定限额,否则,要予以剔除。
2.考核月视同库存值中的企业结算资金比上年底增减额,不包括超出规定结算期的部分。
五、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占用限额的核定公式:
(材料物资占用余额+低值易耗品占用余额+包装物占用余额)≤企业存货
值×(3%-5%)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取消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工资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事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1、发生死亡1人以上;

2、累计重伤3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所属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1.煤矿、道路交通领域发生一次特大事故的。

2.除煤矿、交通运输以外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1)一次死亡3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整改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销案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责任部门。

(五)瞒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市安委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伤亡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审查内容,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所评比推荐的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名单中应予“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否决。

第六条 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在其原任职单位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

第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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