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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21:30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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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印度


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1988/12/23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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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1991-08-14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
  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



浅析WT0贸易法在中国的适用

刘亮


  我国加入WTO后,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建立国际贸易新次序都起到非常积极作用。这也促使我国进—步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促使我国经济发展驶入国际经济的快车道。但是,在WTO框架内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的法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下面就此问题做一分析;
  一、我国的入世承诺和WT0协定规定的义务
  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之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该规定被视为是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同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转变成WTO里的特定法律义务,各成员应当遵守。若一成员违反该义务,另一成员可以单独援引该条提起“违约之诉”。因此,从立法看,凡是与WTO协定(含中国入世承诺)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措施均可以构成“违约之诉”。根据《中国加入下作组报告书》第68条之规定,“中国代表确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将及时颁布,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时限内得以充分实施。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类时限内到位,则主管机关仍将遵守中国在《WT0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义务。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央政府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中国在《WT0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义务不一致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工作组注意到这些义务。”
  第68条规定了中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三项既独立与互相联系的三个层次的法定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之诉”或“非违约之诉”:
  (1)立法机关立法要与WTO协定一致的义务:立法机关应当及时颁布与世贸规则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中央政府措施;
  (2)执法机关(含行政执法、法院、仲裁等)的补救义务;在立法机关未尽其义务时(立法不到位包括两项:一是积极立法不一致,即立法与世贸规则不一致,二是消极立法不一致,即立法空缺),执法机关利司法机关的义务是遵守中国政府在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承诺里约定的义务,而不是国内法里有不一致的法律等措施;
  (3)中央政府的及时监督义务:在立法机关末尽其义务时(立法不到位包括两项:一是积极立法不一致,即立法与世贸规则不一致,二是消极立法不一致,即立法空缺)时,中央政府负有义务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世贸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二、WTO法在我国司法中的间接适用
  因为WTO协定(含入世承诺)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国内法直接予以适用,只能间接适用,即指在国内只能适用国内法,即使内国法与WTO协定(含我国入世承诺)不一致,也应该适用内国法。因为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都不可能直接依据国际公约,只能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从立法的角度看,履行WTO协定(含中国入世承诺)只有通过方法程序将WTO协定转化为国内法;个人和企业不得依据WTO协定作为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再进一步阐述就是WTO法只能先转化国内法才可在实践中适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转化产生的间接适用。
  中国法律应当修改而没有修改的以及经修改或新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若仍与WTO协定不一致,中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适用内国法不—致的部分,应尽快建立相关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必须及时修改或废止不一致的部分法律等措施。这样,既可以避免或减少国际争端,也可以给立法机关修改法律赢得时间和修改的实践依据。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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