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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8:03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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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实行新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管理制度,即每日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币的人民币外汇市场的汇率中间价,并以此作为每日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挂牌汇价的基准;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汇价为依据,参照国
际外汇市场美元对其它可兑换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的问题的通知》(银传(1994)24号)中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报出本行每日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其他可兑换货币的挂牌汇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的人民币汇价管理办法,总行决定全行系统自1995年1月1日起,采用前一日下午制定汇价,当日按市场情况调整的方法制定全行统一的外汇牌价,现将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行将保持目前由总行每日统一制定全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并下发的办法,其中美元和港币的中心汇价,按每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执行。
二、自1995年1月1日起,总行将以前一日伦敦外汇市场的开盘价(伦敦时间早晨8点,北京时间下午4点)为基准,统一制定其它可兑换货币对美元的中心汇率,套算出人民币汇价后,通过SWIFT系统电传发至各分行。
三、由于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波动较大,按前一日伦敦市场开盘价制定的当日中心汇价有时会偏离当日实际市场价格较远。因此每日早8:30,总行将根据当日市场情况对前一日下午4:00所报汇价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汇价输入X.25网络,要求各分行早上8点至下午6点(
周末、节假日停开)及时开通X.25网络,随时自取信息,并按当地情况,对前一日晚上收到的汇价进行修正,对于尚未加入全行X.25网络的分行,要求尽快申请安装,未完成前,可向总行电传(221097)自行查询(叫通后,输入“AAAA”即可)。
四、当国际外汇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总行将及时对汇价做出调整并输入X.25网络,各分行可随时通过X.25网络调阅,及时了解总行的最新报价。
五、为保持全行报价的一致性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一行一价、一日一价的报价原则,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心汇价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汇价制定问题请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反映;有关汇价发送问题请向总行SWIFT部门联系。



19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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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明委反腐[2005]1号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市直各单位: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它对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部署和要求,结合三明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加快三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工作原则。一是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长计划、短安排,整体筹划,分步实施。工作中,既要着眼整体,坚持边研究、边实施、边完善,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又要立足当前,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反腐倡廉和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之中,着力构建综合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扎实开展。二是注重教育、寓教于乐。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娱乐性,廉政教育就会枯燥无味。因此,廉政文化建设既要突出思想性,通过文化方式,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又要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于一体,以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文化,使人们陶冶性情、净化心灵,打牢立身做人的思想基础。三是着力创新、讲求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要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把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教育等,与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四是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通过任务分解,不断健全责任网络,构筑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五是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廉政文化内涵丰富、系统性强,涉及领域广、牵涉面大。要实行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协调各方力 量,整体推进。
二、工作内容
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政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它包括廉政理念、廉政制度、廉政实践和廉政行为。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论述;学习古今中外廉政理论;学习党内廉政法规等。要结合先进性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反腐倡廉理论。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加强廉政理论学习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适时成立廉政文化研究学会,加强廉政文化理论、企业廉政文化和古今中外廉政文化实践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格局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六个认识”,积极探索体现纪检监察“五个方面”先进性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大力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1、认真落实廉政各项制度。为配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知纪守法,市里编印了《廉洁从政手册》发放给领导干部对照检查。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对照检查,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委制定的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落实一切有悖于公职人员廉洁的各种钱物都不能收,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都不能去,一切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的行为都不能有,一切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情都不能做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建立健全廉政配套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纪综[2004]28号通知精神,按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党纪条规,针对本地区或本部门人、财、物和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堵塞工作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着重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和民主决策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大力推进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绩效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严格落实《三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促进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3、加强廉政制度管理。坚持少而精、管用原则,讲求制度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注意制度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宜的制度,将一些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增强制度管事、管人的作用,分级构建完整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建立定期公开、自查、督查、明察暗访,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督促下级业务部门落实廉政有关规定等制度,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促进制度的落实。
(三)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1、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要以领导干部为教育重点对象,以“六观”教育为重点内容,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党纪政纪等系列教育;观看郑培民、牛玉儒、谷文昌、张仁和、郑忠华和《内蒙古第一贪》、《王怀忠》等正反典型电教片,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意识,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好人民的公仆。要立足实际,加强对不同部门、行业党员干部和群众廉政心理、思维和相关价值取向发展变化特征的调研,根据不同时期的教育重点和党员干部群体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实施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继续采用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好的形式和做法,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努力做到宗旨教育具有影响力、法纪教育具有约束力、警示教育具有震慑力、正面教育具有感染力、情景教育具有吸引力,不断增强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突出效能与服务、党风与政风等,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2、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一是开展领导干部下乡说廉、查廉、倡廉、践廉活动。凡领导干部下乡必须结合业务工作,对管辖对象或系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以强调,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同时,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二是结合文化“三下乡”活动,或利用节假日之机,坚持开展送廉政春联、贺卡、书刊、宣传资料、文艺节目、电影、电教片等,丰富廉政文化建设方式。三是充分运用泰宁梅林戏、沙县肩膀戏、大田汉剧等地方和民间戏剧有效载体,结合创作廉政剧目,开展节日、墟日廉政文艺演出活动。四是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治理农村赌博、移风易俗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廉政规定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促进农村良好风尚的形成。五是认真抓好村两委廉洁自律工作,切实落实好村务公开等制度。
3、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一是树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理念、自律意识。要加强理论研讨等,营造和形成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理念,如“不论是什么体制下的企业,都不能放松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就是私有制企业,抓好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也有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企业越是困难时候,领导干部越要加强廉政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凝聚人心,团结一致共度难关”等。二是开展企业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多数企业建立健全了适合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适合企业特点的党风廉政教育体系,有的还围绕生产经营,坚持制度、工作创新等,形成了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廉政文化建设,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同步进行,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抓好企业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重点是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贯彻落实。
4、开展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人生理念和道德观念,无论是对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反腐倡廉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要开展公德和廉政品德课教育。应遵循德育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把廉政教育有机地融入学校相关工作和学科教学之中,渗透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里,使广大学生不断形成廉洁意识,养成廉洁习惯。二要开展廉政艺术创作活动。要有机地结合正常教学工作,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三要积极引导学生开展班级管理等廉政实践活动,形成公正、公平、廉洁的班级管理氛围。四要抓好为人师表等师德教育和校务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
5、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一是完善社区廉政文化设施建设。结合城市、社区等建设,实行社区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廉政主题性公园、街道、广场;清风亭、栏、柱、碑等景观、景点;图书室、阅览室、报刊亭;广告牌、图片展等设施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社区廉政监督岗。二是积极开展社区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鼓励有关部门单位结合相关工作,开展社区廉政论坛、沙龙、艺术创作等活动,大力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
6、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要结合“家庭助廉”活动,继续坚持“廉内助”座谈会和发倡议书、贺卡等好的做法;不断收集、整理廉洁治家格言警句;开展评选“廉内助”、廉洁家庭等系列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都要立足实际,丰富载体,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展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三、保障措施
1、以“大宣教”为抓手,促进廉政文化建设。构建“大宣教”工作格局,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完善主题性、社会性和部门单位内部不同层面的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反腐倡廉“大宣教”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争取领导,协调各方,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委宣传、组织人事、政策研究和党校等部门,政府的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新闻舆论等部门,以及文艺团体、监察协会等各种社团组织,都要发挥自身优势,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各自业务工作之中,进行整体规划,实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业务工作抓好落实。要坚持各有关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定期研究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落实。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在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要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者、通讯报道、艺术创作等专兼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明委[2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廉政文化建设必要资金的投入,保证廉政文化建设正常开展。
2、以落实责任制为保证,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一是构建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具体责任。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把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二是严格责任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内容,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考核力度,促进工作落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不落实的,要按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好七个方面的领导责任,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规划,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强化督查。各级党委(组)要结合每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反腐倡廉工作综合督查等,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2005年7月8日








主题词:反腐倡廉 廉政文化建设 实施意见
抄 送:省纪委办公厅、宣教室,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各成员,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存档(2)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8日
(共印180份)

附:
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为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委[2004]32号)、《关于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 “六个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3]8号),明确如下工作责任。
一、各级党委(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全会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领导、组织并大力支持责任范围内的廉政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经常督促检查责任范围内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落实; 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和各项工作落实。
3、立足部门单位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和积极协助、配合全局性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二、有关部门单位
(一)市纪委、监察局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制定廉政文化建设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2、认真履行廉政文化建设相关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工作合力形成,逐年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3、加强对各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考核力度。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二)市委组织部
督促各党组织结合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结合村级党组织建设,协同村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共同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
(三)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社科联、文联和大中专院校等职能单位优势,共同抓好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四)市直机关党工委
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督促机关各部门单位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五)市委文明办
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系列创建活动之中,发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形成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市总工会
协助抓好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劳动模范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带动示范作用。
(七)团市委
结合青年团工作,发挥各级团组织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大力配合抓好和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八)市妇联
组织开展“家庭助廉”系列活动,促进廉政文化进家庭;协助抓好领导干部廉政教育活动。
(九)市检察院
抓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发挥警示教育效应;定期整理剖析相关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十)市法院
协助选择典型腐败案件,组织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干部旁听案件审判,进行警示教育。
(十一)市财政局
逐步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经费的投入;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必要经费。
(十二)市人事局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市教育局
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选择有效载体,抓好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纠正学校存在的不正之风,抓好校务公开等工作。
(十四)市广电局、电视台、广播电台
市广电局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开设有关专栏,不定期播放电视、广播廉政公益广告等,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电视台、广播电台应根据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安排,认真安排专栏、时段,共同做好全市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市文化与出版局
组织发动各文艺团体有关人员积极创作反腐倡廉节目,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结合广场文艺进行廉政节目演出,营造浓厚的广场廉政文化氛围。
(十六)市司法局
结合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教育活动。
(十七)市民政局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相关规定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十八)市国投公司、经贸委(国资办)
着力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工作落实。
(十九)三明日报社
1、认真安排版面,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的反腐败决心、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取得 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积极宣传报道我市反腐倡廉的成效和经验,在全市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舆论氛围。
2、不定期刊登廉政公益广告。
(二十)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保证课时;发动相关人员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调研;配合开展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文联
充分发动各相关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积极进行反腐倡廉艺术创作,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协助做好廉政艺术创作,营造廉政文化建设浓厚氛围。
(二十二)市信息中心
加强对“党风政风”网页技术指导;协助掌握了解互联网上反映本市反腐倡廉方面的信息,对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二十三)市方志委
搜集整理三明古代清廉人物典故,充实和丰富我市反腐倡廉教育内容。
(二十四)市图书馆
不断丰富廉政书刊,不定期向读者推介廉政书籍;运用不同方式,积极开展读廉政书等活动。
(二十五)市新华书店
设置廉政书架,经常向党员干部推荐廉政新书、好书;不定期开展廉政书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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