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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8:45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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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安监管司办字[2003]54号


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局于4月份下发《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40号),全面部署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为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国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评估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发现或总结的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情况。

(二)本地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格式见附表)。

二、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此项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

(二)月报制度自今年7月份开始上报。请各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份月报报国家局监管一司。

联系人:张 静

联系电话:010-64463040、64463217

传真电话:010-64463040

附: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fmpgyb.xls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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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发挥现代化交通条件区位优势,调整、改善和优化经济建设投资环境,促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京沈高速公路本市沿线的连山区、兴城市、绥中县及所辖的28个乡镇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由市政府设立的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的日常工作负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沿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本地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

  第四条 境内外投资者可依法在京沈高速公路本市经济带建设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开发建设项目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建设应符合本市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总体规化的要求。沿路县(市)、区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要优先安排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项目。

  第五条 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项目的非农业生产占地,享受耕地占用税市县两级留成部分的全额农业专项补助。

  第六条 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非农项目,因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变化行为所发生的契税,可享受等额的农业专项补助。

  第七条 在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新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前2年,该企业享受相当于实缴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接续3年内该企业享受实缴税额50%的农业专项补助。

  第八条 新建精品果园及老(残、次)果园更新改造项目,5年内享受相当干实缴农业税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征收特产税后3年内享受相当于实缴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属于农业科研机构、院校兴办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项目,试验期间免征特产税,并在征收特产税后5年内享受实缴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新建苗圃、花圃征收农业特产税后3年内享受实缴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新建的高标准日光温室棚菜生产项目,征收农业税后3年内享受实缴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

  第九条 新办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农业开发项目,5年内享受相当于所征农业税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3年
内享受相当于所征农业特产税税额的农业专项补助。

  第十条 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规划建设项目。经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并由财政、物价部门批准,3年内免收纳入地方财政收人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3年内每年安排600万元作为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精品工程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沿路县(市)、区按1:1配套,全部用于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项目的投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各项农业专项补助,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支付,涉及上解
市财政部分由市财政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3日印发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教育部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教育部


前 言
一、本定额是以原高等教育部1964年5月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规划面积定额》(修订草稿)为基础,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及教育部所属各高等学校的意见后制订的。
二、本定额是根据既要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适当改善学生及教工的居住条件,又要切实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教学与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的原则制订的。
本定额不包括经领导机关批准在高等学校附设的科学研究所(室)和生产性工厂等所需的房屋面积,也不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三、本定额是按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所需校舍制定的。在这个基础上又制定了研究生的补助面积定额、专科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及相应的用地定额。定额适用于一般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可作为这些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及各类校舍的设计文件,进行总体规
划设计的依据。本定额中的各项指标都是规划指标,不能作为学校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及分配房屋的标准。
四、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承担的任务与一般高等学校有所不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实验室、教工宿舍及住宅以及图书馆等项建筑的定额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至于重点学校的教室、学生宿舍、校行政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等则仍应执行本定额,不应特殊。
五、本定额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或补充意见,请随时函告教育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六、本定额由教育部负责进行解释。

第一章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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