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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搞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9:21:04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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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搞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125号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搞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法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行政许可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和《纲要》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好《纲要》,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

  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和《纲要》,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采取各项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监管监察中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完善单位内部重大问题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制定部门规章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局有关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配套规章制度和相应标准规范。

  四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日常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定期汇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和机制。贯彻《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六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建立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

  三、依法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是依法行政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国家局保留15项行政许可项目(详见附件)。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在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将有一些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这些行政许可项目是我们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手段,一定要用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是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由哪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的,必须由这一级部门或者机构实施,确实需要委托下一级部门或者机构实施的,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

  二是不得以行政许可的名义任意收费,解决权力与利益脱钩的问题。除法律、法规已明确有些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收费外,一般行政许可项目不应收费,确实需要收取费用的,也要通过正常途径依法办理。

  三是不得任意设置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置权作出了严格规定,今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任何行政许可。

  四、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项目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实施主体等必须公开、透明。

  一是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开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事前通过一定方式,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增加透明度,便于群众查询、监督,防止行政许可过程的暗箱操作。

  二是对有些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不明确的,要尽快做好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尽快修订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标准时,要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被许可人的意见。

 三是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行政许可材料,要做到逐一建档归案。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档案。

  五、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很多规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为方便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网址。要尽快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保留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保留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2.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5.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7.安全评价和咨询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8.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分别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4.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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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现就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暗补改明补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职工的价格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对用自有资金负担全部价格补贴确有困难的地方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价格补贴可以部分进入成本;确有困难的中央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价格补贴可以部分进入成本。政策性亏损、微利企业,原则上企业自已要消化一部分价格补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按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酌情补助。价格补贴进成本部分要从严掌握,按城市计算,一般暂按企业职工价格补贴金额的20%左右掌握,最高不得超过30%。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
二、凡已实行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从退休养老基金(包括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未实行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由所在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行负担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资金。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由事业收入中解决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不足部分由财政酌情补助。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价格补贴,在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全部自行解决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适当增加经费补助。
四、凡地方规定符合《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精神和标准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部、委、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价格补贴,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五、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和各单位招用的临时工,按不考虑人口赡养系数确定补助标准,适当给予补助。
六、以上影响财政减收增支的,属于中央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价格补贴支出在年度预、决算中单独反映,专款专用。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清除城区冰雪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清除城区冰雪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城区冰雪,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清除冰雪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各区整顿市容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区域内清除冰雪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区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驻区、街单位的规模、人员和车辆数量划定。
第五条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清除冰雪单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下列广场、桥涵、街路的冰雪由市城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责任区段清除:
(一)站前广场、江城广场、百货大楼广场、土城子广场、岔路乡广场;
(二)吉林大桥、松花江大桥、龙潭大桥、致和门立交桥;
(三)松江中路、松江西路、北京路、福绥街、长春路、光华路、桃源路、北大街、顺城街、珲春街、河南街、越山路、吉林大街、重庆街、天津街、南京街、江湾路、上海路、中康路、延安路、通江路、中兴街、长沙路、哈达大街、和平街、徐州路、遵义东路、龙山路、承德街、武
汉路、汉阳街、湘潭街、郑州路、恒山路、华山路。
除上述广场、桥涵、街路外,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些街路、胡同,作为清除冰雪的路段,组织驻街单位和有关人员清扫。
第七条 露天市场、停车场等场所的冰雪由下列单位负责清除:
(一)露天市场的冰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工商业户清除;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冰雪,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除;
(三)公交、客运停车场的冰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四)自来水公用水栓积冰和因自来水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由产权单位负责清除;
(五)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由产权单位负责清除;
(六)雨水井口和街路人行道的冰雪,由其所在区的环卫队清除。
(七)无下水管道的平房区的积冰,由其所在区环卫队清除。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清除完责任区的冰雪。
第九条 站前广场、江城广场、百货大楼广场、土城子广场、岔路乡广场、各露天市场、各停车场、吉林大桥、、松花江大桥,龙潭大桥、、致和门立交桥、吉林大街、长春路、松江中路、松江西路、北京路、中康路、顺城街、河南街、长沙路、重庆街、天津街、中兴街、华山路、遵
义东路的冰雪,由责任单位在冰雪清除后的三日内清运到各区指定的地点。
除前款规定以外街路的积雪,要整齐地堆放在马路边石上或树根旁边。
第十条 各单位的封存车、厂区内专用车,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路清扫清运冰雪。
第十一条 在集中清除冰雪的时间内,除救护车、消防车、通讯车、公交线路车、邮政专用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经批准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禁止在正在清雪的路段行驶。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的广场、市场、停车场、桥涵、街路要达到雪净、冰无,并经市市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整顿市容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脏水;不得在公共汽(电)车站台、绿化带上及垃圾箱、果皮箱周围堆放积雪;不得往雨(污)水井口、污水圈内倾倒积雪;不得向街路和人行道上扬洒积雪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清除冰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市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整顿市容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清运冰雪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通知责任单位按每平方米二元和每车二十元的标准缴纳代清代运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冰雪代清代运费的,由责任单位的开户银行直接划拨,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或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有车辆单位,由交通管理部门封存其非生产用车,直至交付罚款和代清代运费。
(二)违反第十一条之规定,清除冰雪期间,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上路行驶的,每车次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积雪的,每人次处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妨碍清除冰雪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所收缴的代清代运费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受所在区财政部门监督,全部用于冰雪的清除清运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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