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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7:09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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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89号 2002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4月25日市十一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厂、点,下同)内进行屠宰。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
位置。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农林、税务、卫生、
环保、物价、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猪屠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屠宰场的设置


  第五条 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六条 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南通市城区设点不超过3个;县(市)城区设点不超过2个;乡(镇)一般设点1个,范围较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点2个。


  第七条 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符合规划布局要求需设置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林、工商、卫生、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后,发给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工商部门凭定点屠宰场标志牌核发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屠宰场。


  第九条 对定点屠宰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的定点屠宰场进行监督检查,扶优扶强,优胜劣汰,坚决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对有生产注水肉、病害肉行为的定点屠宰场,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


  第十条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屠宰,严禁在定点屠宰场以外屠宰。定点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保证肉品卫生质量。严禁屠宰死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凭村委会证明送就近的定点屠宰场屠宰,猪肉不得上市销售。定点屠宰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盖章谁负责"的制度,对出场的肉类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由农林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制度,由取得资格的动物检疫人员持证驻场检疫。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是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疫,发现病猪,及时送隔离舍处置,并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直至销毁。


  第十四条 肉品检验内容包括: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


  (三)屠宰加工质量;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残留;


  (六)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第十五条 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肉品检疫、检验必须和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可 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后,由检疫、检验人员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并在胴体背面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
化处理或销毁,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


  第十六条 屠宰场必须对生猪进场、屠宰、检疫、检验情况及检出的病害肉品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发现生猪疫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 营销管理


  第十七条 为便利分散经营,定点屠宰场可以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并可以自收或代收生猪、经营肉类产品批发和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定点屠宰场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凭农林部门出具的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非疫区证明收购生猪。


  第十九条 生猪和肉类产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无证照的,不得从事生猪和肉类产品经营。


  第二十条 经营肉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肉类产品质量负责,必须到定点屠宰场进货。严禁购进和销售病害猪肉、变质肉、注水肉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包括种公、母猪猪肉和晚阉猪猪肉,下同)。上市肉类产品必须检疫印、检验印、检疫检验证明齐全。


  第二十一条 运输生猪、肉类产品的工具必须消毒。长途运输的肉类产品,必须持有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使用封闭冷藏车、船。短途敞车运输的肉类产品,必须上盖下垫,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第二十二条 外地猪肉产品进入我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政府定点屠宰场的有效证明;


  (二)必须有非疫区猪肉产品的有效证明;


  (三)必须有有效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检疫、检验合格印讫,并使用封闭的冷藏车、船;


  (四)必须有有效的进货发票。

  第五章 税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按省政府规定执行。收费项目为:生猪技术改进费、生猪检验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生猪屠宰加工费。


  第二十四条 生猪屠宰实行统一纳税,可以由税务部门派遣税务人员驻屠宰场按规定征收,也可以委托屠宰场代征,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屠宰场对进出场的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载生猪、肉类产品的工具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可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消毒费。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实行"一票制",即收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定额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证。屠宰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各屠宰场要按头足额征收税费,及时开票,按时解缴,
不得拖延挪用。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及市区放心肉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督促市各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区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由市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负责对市区定点屠宰场的生产、经营进行检查,负责对市区各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上市猪肉、集伙单位采购及库存猪肉进行检查,负责受理私屠滥宰、病死猪肉上市等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场、猪肉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动态管理;负责加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监督,负责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屠宰场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其环境卫生进行督查,对屠宰、检验、销售人员核发健康证,对市场上的肉类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并依法对经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屠宰和无证经营,加强对农贸市场猪肉产品出租摊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定点屠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污水处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价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经营的收费标准、购销价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外贸经营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检疫证报关出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定点屠宰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定点屠宰场发现生猪疫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以及未凭农林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合格证明收购、屠宰生猪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农贸市场及超市猪肉经营者销售票证不齐、证物不符、手续不全、胴体印讫模糊不清的生猪产品,由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伪造检疫结果的,分别由农林部门、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数次向违法违规猪肉经营户提供经营摊位的农贸市场,由工商部门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该农贸市场进行整顿,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年终市场营业执照年检否决的主要依据;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负责人及监督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三条 饭店、宾馆、熟肉制品加工等经营单位和机关、部队、学校以及企事业等集体伙食单位,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或从无证照的单位购买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罢市、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屠宰设备、设施、阻挠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伪造、买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伪造检疫印章等由农林部门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猪屠宰和猪肉经营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市政府颁布的《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通政发[1996]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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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李伟迪


2000年9月至2001年7月,笔者在湘西进行了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 共设计了35个问题,提供了70个选项;有11个空格要答卷者填写,其中6个是答卷者对宪法基本情况的回答。发放了1000份问卷,收回答卷690份。
一、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66%的人表示家里有宪法内容的书,28%的人表示没有,6%的人没有回答;5%的人承认有过违反宪法的行为,86%的人说没有,4%的人不知道,5%的人没表态。
85%的人知道宪法由全国人大制订,约10%的人以为由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国务院、司法部或国家主席制订,5%的人没有回答; 85%的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高,4%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宪法效力高,11%的人不敢表态。
对城市土地所有权,1%认为属于市民,6%认为属于使用者,87%认为属于国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4%的人认为属于农民,44%认为属于集体,46%认为属于国家。
66%认为家里可以挂国旗,18%的人认为家里可以挂国微,16%的人不知道;哪个是国家元首?4%以为是国务总理,81%知道是国家主席,8%认为是总书记;只有54%的人表示生活中运用过宪法条文,27%则表示没有运用过,10%不知道,9%拒答;10%认为民主党派是执政党,79%认为是参政党,近1%认为是在野党,10%不知道。
82%的人知道宪法保护住宅权,8%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54%肯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力,39%认为是义务,但同时把劳动看成是权力和义务的人则很少;88%的人知道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起点;84%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6%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19%知道享有选举权的年龄起点,2%的人知道选举权有国籍条件,只有不到1%的人知道享有政治权力的条件;只有36%的人知道追查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需要时,公安机关可检查公民通讯权。
78%的公民认为,逮捕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15%的人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执行,近1%的人认为由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或政法委执行;对计划生育、纳税的宪法义务的认知率在75%以上;26%的人能全面认识全国人大职权,但只54%立法权,30%认为有选举国家主席权,27%认为的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权,27%肯定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的权力。
我国宪法给你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大多数人没答,随机抽取10份,其中5 人分别填写了“宪法是根本大法”、“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全面”、“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内容,都有其合理性,但不准确;5人未填。
宪法的第一句话是什么? 10人中有2人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准确率10%,拒答率80%。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有2人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8人未答。
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二、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党还是依法行政?
53%认为,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39%认为是依法治党;对中国实现法治的时间,39%认为要20年,35%选50年,11%选100年,15%未答。这里显示,大多数人对法治有信心、有耐心,并且对依法行政和严格治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50%的农民、48%的学生、46%的军人、44%的经营者、40%的工人和干部、36%的教师,认为关键是依法治党,说明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因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干部对这个因素的关注程度较高,因为他们站在领导岗位和权力中心,对这点感受最深;而农民选择此答案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是他们对“依法行政”比较陌生,而对党组织比较熟悉。而认为中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的比例:教师59%、干部58%、工人56%、军人52%、经营者49%、学生32%、农民17%;说明大部分人感对依法行政寄予厚望;但是学生因涉世不深,遇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概率较少,而对行政违法的危害认识明显与成年人有差距,同时对学生进行党的历史的教育,使学生对党的信赖和崇拜的程度比成年人要高,因而在这个选择中,学生选“依法治党”的比例高于其他一切职业,而选“依法行政” 的比例低于其他一切职业。

三、实现法治的时间还需20、50或100年?
对这个的时间,选择20年的最多,经营者的59%、干部和工人的53%、教师的39%、农民的17%、学生的16%,认为经过20年中国可以实现法治。其次是50年、100年,这说明大多数人对法治是有信心的;但教师之间的分歧明显,答案比例为4:4:2,相当一部分人选100年,意味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教师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学生,74%的学生选择50年和100年,9%的学生拒答,对法治的消极情绪是最强烈的;军人和学生的大部分人选择50年,他们的年龄段差不多,其看法有惊人的相似;但有10%左右的人对实现法治没有信心,特别是农民和经营者,可能他们的现实生活中,最大权威不是法律,而是官员;教师、军人和干部的答卷率最高,表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最强。
学历越高,答卷率越高,大专以上的人比小学层次高出8个点,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关注率呈正比;对实现时间有较大的分歧,但不同学历层次有区别,高学历者之间分歧较大,低学历者倾向20和50年或拒答,初中学历者选20年或50年的占85%,而本科学历者中只有76%;学历越高,选100年的人的比例就越高;但小学学历者的回答比较特殊,16%的人选100年,比例是最高的,同时拒答率28%,也是最高的,可能他们没有什么依据回答此问题;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认识的深度呈正比。


注:原文发表在《湖南法学》2002年第2期,作者E-mail:liweidi118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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