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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9:08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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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下简称掉期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二)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外汇分局初审后,由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二)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

  (三)外汇局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业务操作规程;

  2.统计报告制度;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

  4.定价管理制度;

  5.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下列范围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三)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时,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方可办理履约手续。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期限结构、合约展期次数和汇率由银行自行确定。

  五、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在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一)银行办理掉期业务必须遵守本通知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除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外,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境内机构掉期换入外汇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以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履约换回的外汇资金可以进入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六、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头寸管理规定。

  七、银行应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八、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报告机构”),应按照本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和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时间

  (一)表一至表八为旬(上、中旬,下同)、月报表,报告机构应于每旬、月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期内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其中,报告机构在报送表八时,应将报告期内各交易日的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月末只需报送下旬各交易日的报表。

  (二)除上述两项统计管理规定外,报告机构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表一、表四、表五、表八的报送要求。

  二、报送方式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之前,报告机构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附件中的统计报表(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

  传真:010-68402315;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主报告行应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填制说明

  (一)表一

  1.本表为报告机构在报告期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分布状况,表中“结汇”和“售汇”分别是按照剩余交易期限统计的远期合约金额。

  2.对于择期交易,按对客户的报价期限计入相应交易期限栏。

  (二)表二和表六

  1.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合约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二中区分统计。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2.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发生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六中区分统计。

  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启用新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前,报告机构只在表二、表六中按照交易性质统计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履约数据,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表三和表七

  表三、表七中的“地区”按照报告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分支机构所属地区填制。其中,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按照各分行所属地区填制。

  (四)表四

  1.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累计未到期额+本期签约额-本期履约额

  2.客户的远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和展期,报告机构应将违约和展期金额分别计入违约栏和展期栏中。

  (五)表五

  1.根据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前后两笔交易的方向,“掉期签约额”分为“结汇对售汇”和“售汇对结汇”两项。

  2.客户的掉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报告机构应将违约金额计入“掉期签约额”的违约栏中。

  (六)表八

  本表汇率数据按照报告机构在营业日终了时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挂牌价格填报。

  (七)其他

  1.对于本附件中的各统计报表,同一口径的统计数据在计算关系上应相同。

  2.报告机构以各种外币计值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折合万美元统计,不保留小数点。

  3.本附件中各统计报表的结汇和售汇,均是指客户的交易方向。


表一(  )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统计表

年  月(旬)末

                      单位:万美元

剩余交易期限
未到期远期

结汇
售汇

7天(含)以下
   
7天以上至1个月(含)以下
   
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以下
   
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
   
6个月以上至9个月(含)以下
   
9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下
   
1年以上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二(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远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三(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四(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汇总)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远期结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远期售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五(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期限)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期限
掉期

签约额
其中:交易结构

结汇对售汇
售汇对结汇

即期对远期
     
即期对1年(含)以下
     
即期对1年以上
     
远期对远期
     
1年以下对1年(含)以下
     
1年(含)以下对1年以上
     
1年以上对1年以上
     
合计
     
违约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六(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掉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七(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八(  )银行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

年 月 日

                        单位:100美元兑人民币 

货币

名称
代码
交易

期限
远期结售汇
掉期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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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第一年,扎实推进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从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和“五个坚持”原则,切实做好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力争在关键领域和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

根据《决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积极推动企业重组、联合、兼并和转让,继续做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衔接。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继续采取多种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调整、完善产权结构为重点,积极推行股份制。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董事会试点。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扩大运用市场方式选聘企业领导人员的试点范围。探索年薪制、股权激励等多种薪酬制度,着手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加快研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方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组建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改革。继续推进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选择适宜的企业和业务范围,引入非公有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加快解决不同电信经营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推进电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探索实行电信普遍服务的有效机制,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加快电网企业重组,推进区域电网公司吸纳地方电网投资方并完成改组工作;开展竞价上网和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加快民航企业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成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在大型机场进行机场地面服务保障业务与机场脱钩并引入竞争机制试点。加快推进邮政、铁路、公路等行业改革。抓紧出台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加快邮政行业政企分开,完善普遍服务机制、特殊服务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抓紧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政企分开、加强监管、引入竞争、促进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进改革。抓紧研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探索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供水、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深化水利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改善监管方式,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的监管。

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抓紧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落实放宽市场准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同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具体办法。改革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核定等方面的审批管理。研究出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抓紧制定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规,配套制定相关政策。

(二)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完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抓紧建立与税费改革配套的农民负担监控约束机制。配套推进农村县乡(镇)机构和财政体制改革,大力精简县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

继续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出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购销多渠道经营。改革补贴方式,把政府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三老”(老粮、老账、老人)历史包袱。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棉花流通体制,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研究棉农利益保障机制。鼓励发展粮棉等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拟订农村金融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切实搞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适时扩大试点面。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继续深入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方案,选择部分产品和有条件的省(市、区)进行不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模式的试点工作。

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抓紧出台新的土地征用办法,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公益性用地要实行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经营性用地要退出政府征用范围,按市场规则运作,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抓紧完善土地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推进乡镇企业改革调整。继续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推动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

(三)深化金融、财税、投资、价格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认真做好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以完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为重点,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出台政策性银行条例,合理调整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完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改进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机制。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配合。

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扩大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试点范围,推动项目支出的滚动预算管理,推行实物费用定额试点。从2004年起,将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年分步纳入预算管理。扩大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新的财政国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市场运作机制,完善采购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体系。总结现有改革经验,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措施,并配套解决相关问题。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先行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方案,促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征管办法。

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透明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

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出台电价改革方案配套实施办法,积极推行峰谷、丰枯等分时电价制度。实施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民航运输成本审核办法。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大力推进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制度改革,加大城市供水阶梯式水价、超量加价办法的实施力度。全面推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整顿和规范教育、医疗收费,落实涉及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收费政策。继续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预报及应急处理机制。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继续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清理并取消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的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审批收费。加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好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和实施工作,抓紧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五)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继续发展资本和产权交易市场。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改革企业债券发行审批方式,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和完善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审慎扩大交易品种。规范发展产权交易,清理现有产权交易机构,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着手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和城市进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实行外贸经营主体依法登记制。加快国有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推动内外贸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完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外贸促进机制、外贸监控、预警和反应机制,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完善涉外经济管理法规。尽快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

(六)深化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消除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清理不利于自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法规。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弹性就业、灵活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的支持力度,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再就业。加快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依法管理劳动用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适时出台专项改革意见。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总结辽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试点经验,做好在吉林、黑龙江两省的扩大试点工作。着手研究制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认真落实农垦等行业的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七)推进社会领域体制改革,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尽快把转制科研机构改造成为真正的公司制企业。选择一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分类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继续推进科技中介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巩固和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和规范引导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继续组织实施和推进教师全员聘任制,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交流制度。

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继续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逐步实现管办分开。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改制步伐。积极探索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管理模式,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放宽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深化体育改革,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群众体育服务体系。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机构分类改革。继续深化公立医院产权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出资人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推进办医形式多样化,积极引导民营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实行医药收支两条线,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逐步实行医药分开。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管理、运行和监督体制建设。

二、切实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机构改革,强化改革职能,健全改革机构,提高改革队伍素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指导好、协调好各方面改革。

加强改革的政策指导。要通过制定总体改革和专项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操作思路,落实改革任务。要通过政策信息发布,引导改革方向,鼓励自主创新。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把握改革进展,发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不断完善改革思路,拓展改革实践。要加强改革经验沟通交流、总结推广,适时将成熟的做法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各级政府在实施改革政策指导时,要充分考虑到地区、部门的实际差异,因势利导,区别对待。要密切关注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改革的力度,把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改革进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阶段,整体性、配套性和综合性越来越强。要在继续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自主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同时,加强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的统筹协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改革的协调工作,搞好专项改革方案之间的衔接。要加强对改革成本的研究测算,将必要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是有效推进改革的重要方式。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大的改革领域,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组织好各类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加强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跟踪调研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完善和推进改革工作的政策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1 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 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 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
  《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决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及时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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