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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通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04:15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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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通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通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民政计划财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对计划财务工作的机构和职能做了调整。现将改革后的计划财务司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通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新的机构设置,在原综合计划司的基础上,组建计划财务司。该司下设办公室、计划统计处、基建物资处(含进出口计划)、事业财务处、机关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含房管)、民政部科学技术办公室。
二、根据民政部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部计划财务工作要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对上申报计划、对下下达计划,统一归口由计划财务司负责。其他各司局不再设立计划处或财务处,也不配备计划财务人员。
三、计划财务司的主要职能:负责民政事业计划的编制及综合平衡;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外事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系统的民政事业财务计划、基建、物资、技改、进出口计划工作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本级及直属单位的基建、物资的计划管理;指导和监督直
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管理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部级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等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司要与各业务司局互相配合,积极做好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工作。同时按照职责和分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络,统一办理计划、财务、会计、基建、物资、统计、科技等有关事宜。
以上专此函告。



199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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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正式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
经商财政部,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及《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教财〔1993〕59号)。各非试点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应继续执行(87)教计字139号和教财〔1993〕59号文件。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1953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3月闽法办字第527号报告收悉。经我院针对你们所提问题系属于城市的情况,拟具意见报请华东行政委员会核示,兹接华东行政委员会办公厅5月7日函复,特抄转你院参照执行。
“4月29日函并附来你院给福建省人民法院关于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稿一件,均已收悉。为使批复措词明确起见,拟酌予改动如下:
一、……其(指未改嫁的媳妇继承公婆的遗产——编者注)应继份如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即为已死儿子应继份的全部,如有直系亲属卑亲属,则与直系亲属卑亲属按人数平均继承。
二、父或母一方尚在,子女继承行为是可以开始的,但其继承的范围,仅限于死亡的父或母的一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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