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5:34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 财行[2003]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央级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行政经费”,是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
第二条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 项目考评的原则:
(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 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
(二)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项目考评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八条 运用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指标

第九条 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项目考评指标,既要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
第十条 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资金到位数量、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支出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项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时间进展;“项目完成质量”主要考核项目的质量是否合格;“项目采购方式”主要考核项目的采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各单位分散采购。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到位数量”主要考核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按计划确定的数量到位;“资金到位及时性”主要考核各项资金是否按计划时间及时到位;“资金支出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资金支出构成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执行中是否遵循了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财务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上指标为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的共性考评指标,对个性特点突出的项目,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采用百分制。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其分值分别是:“资金支出情况”20分,“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到位数量”各15分,“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及时性”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各10分,“项目采购方式”5分。

第四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的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考评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的考评结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多少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得分在85分~94分(含85分)为良,70分~84分(含70分)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地方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1_20050614.doc
2.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计分办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2_20050614.doc
3.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范本)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3_20050614.doc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提纲)

一、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和调整情况
(二)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五)项目主要效益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后续工作安排(多年期项目)
四、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一)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项目验收报告
(五)其他资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1]36号




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昆明市环保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问题请示的来文(云环控发[2001]107号)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我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综合司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抽测应当依法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监督抽测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使”(第3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35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测。

  依法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本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的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中关于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的监督抽测,一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昆明市环保局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依法进行监督抽测,没有收取检测费,因而与财政部、国家计委上述通知规定并无抵触。

  特此函复。

二○○一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摩洛哥王国派遣若干医疗队。医疗队的数量、专业构成、工作地点、组成,将根据摩洛哥卫生部的要求由双方共同确定。上述内容详见附件,并可由双方通过函信加以修改。

  第二条 为帮助中国医疗队更好地组织其活动与生活,摩方同意接受中方派四名管理人员到摩洛哥。这个管理小组的旅费、生活费由中方负责。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将与摩方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并协助对摩方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将遵照摩洛哥卫生政策,遵守摩洛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除非摩方要求并经摩洛哥卫生部批准,中国医疗队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摩方保证每月提供津贴。该津贴金额见下表。津贴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医疗队员所属级别(专科医生、队长或其他人员)以及他们被派遣到摩洛哥根据法规所划分的A、B、C类地区的不同省份、大区。

  地区类别     专科医生和队长    其他队员
  A(+25%)   6250      3750
  B(+15%)   5750      3450
  C(+10%)   5500      3300

  该津贴总额的50%根据现行摩洛哥法规可汇出。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在拉巴特的摩洛哥银行开立的第2406200066-J的帐户上转帐。

  第七条 摩方还保证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摩工作和离摩返回的往返旅费。摩方还无偿向其提供装备好的住房并负担水电费和交通。

  第八条 摩方还将提供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和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关于针灸所需的器械由中方提供并由医疗队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中国器械和药品以及个人行李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根据摩现行法规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手续和在摩境内的运输。
  由中国运至摩洛哥为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个人行李及生活用品由摩方免除关税、捐税和税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将在与摩洛哥同行同等的条件下工作。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享有一个月带津贴的休假,摩方提供中国医疗队每两年一次在摩洛哥境内度假的交通和卫生部所属的地方住宿。

  第十一条 摩方承担中国医疗队队员在摩期间应缴的各种直接捐税和税金。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因工伤残、死亡,按摩方现行法律规定,享有由摩政府提供的抚恤金。抚恤金按上面第六条条款的方式由摩方向中方支付。

  第十三条 在摩期间,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摩洛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取代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默示继续,本议定书将延长同样的期限,除非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终止。
  本议定书于1998年4月22日在拉巴特签订,共六份,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各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均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穆 文        阿卜杜勒·乌海德·埃尔·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卫生大臣
     驻摩洛哥王国大使

 附件:         中国医疗队分布表

-----------------------------------
|医 疗 队 名|       专 科 人 数     |进点时间 |
|-------|-------------------|-----|
|萨达特队   |外科3五官1骨科1针灸1眼科1心内1 |1999年|
|(14人)  |麻醉2妇产2翻译1厨师1       | 11月 |
|-------|-------------------|-----|
|荷塞马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针灸1心内1麻醉2 |1998年|
|(17人)  |妇产3皮肤1消化内1神外1神内1   | 10月 |
|       |内分泌1翻译1厨师1         |     |
|-------|-------------------|-----|
|马拉喀什队  |烧伤2烧伤护士2翻译1(马拉喀什队和沙|1998年|
|(4人)   |菲队合用翻译)            | 11月 |
|-------|-------------------|-----|
| 沙菲队   |妇产2针灸2翻译1(沙菲队和马拉喀什队|1998年|
|(5人)   |合用翻译)              | 11月 |
|-------|-------------------|-----|
|拉西地亚队  |外科2五官1针灸1眼科2骨科2妇产2 |1998年|
|(13人)  |泌尿外科1翻译1厨师1        | 10月 |
|-------|-------------------|-----|
|墨罕默地亚队 |针灸2妇产1外科1麻醉1翻译1    |1998年|
|(6人)   |                   | 10月 |
|-------|-------------------|-----|
|梅克内斯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骨科2针灸1整形1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3月  |
|-------|-------------------|-----|
| 塔扎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泌尿1针灸3麻醉1 |1999年|
|(13人)  |妇产2眼科1翻译1厨师1       | 3月  |
|-------|-------------------|-----|
|阿齐拉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眼科1麻醉2妇产2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4月  |
|-------|-------------------|-----|
| 沙温队   |外科1麻醉1骨科1针灸1妇产2儿科1 |1999年|
|(11人)  |眼科1五官1翻译1厨师1       | 4月  |
|-------|-------------------|-----|
|阿加迪尔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针灸2翻译1     |1999年|
|(7人)   |                   | 4月  |
|-------|-------------------|-----|
| 菲基格队  |外科1骨科1妇产1五官1眼科1翻译1 |1999年|
| (7人)  |厨师1                | 6月  |
|-------|-------------------|-----|
| 合  计  |  117人             |     |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