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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卫生技术合作的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5:06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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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卫生技术合作的备忘录

中国卫生部 世界卫生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卫生技术合作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5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与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五日在北京就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卫生技术合作举行了会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卫生组织),
  为了促进卫生组织在二000年时使卫生工作普及全人类的目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世纪内实现医学科学现代化的目标,愿加强和扩大在医学科学研究和卫生工作其它方面的技术合作,
  同时,意识到这项合作对中国、卫生组织及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意义,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合作的原则
  一、卫生部与卫生组织将在卫生领域内制定并实施符合双方政策的合作规划。
  二、各项有关活动应由双方根据本备忘录精神,定期协商并拟订实施计划。
  三、合作规划将由双方尽最大力量并视拥有资金情况而予以执行。

  第二条 医学及科学研究合作
  一、参加卫生组织专家咨询团、医学研究顾问委员会及技术性会议
  在征得卫生部同意后,卫生组织可聘请中国专家参加卫生组织专家咨询团、医学科学顾问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并参加包括学术工作组、专题小组在内的技术性会议。
  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及合同性技术服务协议
  (一)卫生组织合作中心
  在征得卫生部同意后,卫生组织可指定中国一些有关机构为其合作中心。这些合作中心承担卫生组织研究活动有关的业务。
  (二)合同性技术服务协议
  卫生组织可同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中国科学家个人签订合同性技术服务协议,邀请他们承担某些专项技术服务。卫生组织负责提供所需的经费、物资和设备。
  三、合作研究的其它形式
  (一)科研培训
  1.研究奖金和奖学金
  卫生组织将向卫生部推荐的中国各级科学研究工作者颁发研究奖金和进修奖学金,以便他们在中国国内或国外的研究机构从事研究活动或进修。这些研究和进修的课题以及期限由双方商定。
  2.训练班、讲习班和讨论会
  卫生组织可商请卫生部指派中国科学研究工作者参加卫生组织主持或组织的各种形式训练班、讲习班和讨论会。为使中国的科学研究工作者掌握新技术,讲习班也可由双方联合筹组,卫生组织将为之提供国际讲师及办班所必需的设备。
  3.考察组
  在与卫生组织磋商后,卫生部可指派中国科学研究工作者组成小组,由卫生组织安排其参观卫生组织本部、地区办事处、国外的大学、研究所和实验室,就共同关心的专题进行考察。
  4.国际科学家访华
  在卫生部同意的情况下,卫生组织可安排其成员国中杰出的专业人员及科学研究工作者访问中国,与中国的科学研究工作者交流技术情报,作学术报告及组织观摩示范。
  (二)帮助建立中心
  应卫生部的要求,卫生组织将帮助在中国建立能对共同关心的研究活动作出贡献的专门中心,卫生组织将为此提供建议,并提出包括物资及设备在内的支持。
  四、供应与设备
  卫生组织将在上述二和三点提及的各种研究合作形式范围内,审核由卫生部提出的关于供应与设备的要求。卫生部将作为提出这类要求及接收运到中国的各种供应与设备并负责结账、分配的归口单位。这类供应与设备要根据详细的清单而采购与提供。

  第三条 卫生组织重点规划范围内的其它技术合作活动
  一、考察访问及讲习班
  (一)在征得卫生部同意后,卫生组织可组织考察访问及训练班,以便使发展中国家足具资历的卫生人员在中国进行专题学习。上述活动可包括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的活动。参加人选由卫生组织与卫生部及有关政府商定。卫生组织工作人员亦可参加上述活动。
  (二)卫生部和卫生组织亦可为来自发达国家的卫生人员联合举办类似的活动,以学习某项专题。上述活动可由卫生组织资助或由有关国家自行资助。
  二、奖学金
  经卫生部和中国相应的研究机构同意,卫生组织可向发展中国家卫生人员授予奖学金(包括集体培训的奖学金),使之能在中国就某些专题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学习。进修人选由卫生组织、卫生部及有关政府商定。
  三、卫生组织规划及现场项目
  为了加强中国同发展中国家的卫生技术合作,双方将进一步探讨促进并扩大中国参加卫生组织重点规划及现场项目的方式与途径。本条文将涉及中国卫生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应聘参加卫生组织秘书处(地区办事处及总部)及卫生组织规划和项目,后者所述人员包括专职专家、短期顾问或顾问组。
  四、卫生行政人员互访
  经与有关政府磋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组织中国及卫生组织其他成员国之间卫生行政人员的互访。
  五、卫生组织工作人员专业访华
  经卫生部同意的情况下,卫生组织将选派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访问。这项访问,亦将供作为执行本备忘录及其实施计划商订的所有活动的规划性访问。
  六、适宜的卫生技术
  双方可就适宜的卫生技术开展情报及技术的交流,并探索卫生组织如何能更好地将中国国内外的上述手段运用于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规划中去。
  七、供应与设备
  为确保本条一至六点所述各项活动得以有效地实施,应注意所需的供应及设备的提供。卫生组织应对提供足量的视听和教学供应和设备、运输及其它项目给予特殊的安排。
  同时,在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卫生部将参照有关项目的配备情况及卫生组织现行条例,审核卫生组织为其合作规划而提交的采购要求,并促使采购的供应及设备及时转发。

  第四条 情报的交换
  一、双方将各自为对方持续地提供技术出版物、医学杂志及相互关心的文献资料。
  二、双方将为在中国设立一个生物医学情报中心而进行商谈。为此目的,卫生组织将根据中国的卫生及与之有关的情报需求,就建立国家卫生情报体系及图书馆问题提供建议。卫生组织还将对图书馆人员的培训、情报的搜集、分析、储存、修补及散发提供协助。卫生组织将对情报加工及医学科学研究资料的分发提供硬部件及软部件予以考虑。
  三、双方将建立中国向卫生组织出版物、电台及电影摄制提供稿件的渠道。

  第五条 归口单位
  一、卫生部将作为本备忘录各条文所有联系往来的归口单位,同时为促进与卫生组织在技术方面的联系往来,还将相应地在各研究机构指定归口部门。
  二、卫生组织与卫生部联系往来,在通常情况下应归口于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办事处主任。但卫生组织总部还可指定其它一些归口部门以便就某些特定事项与中国进行联系往来。

  第六条 联合协调委员会
  一、为有助于达到本备忘录的各项目标,双方建立一个联合协调委员会,各自指派三名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增邀成员参与讨论。
  二、联合协调委员会议事规程附于本备忘录之后。
  三、现时的几次讨论将作为联合协调委员会首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将在一九七九年底以前举行,日期、地点另行商定。嗣后,联合协调委员会至少每十二个月会晤一次,必要时可召集特别会议。每次会议日期、地点由双方商定,会议主席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

  第七条 终结条文
  一、本备忘录未尽事宜,将依据双方的政策和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备忘录在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备忘录签署后的第二年内,联合协调委员会将根据合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并参照双方各自规划中当时的重点及进展情况予以审议。
  本备忘录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联合协调委员会议事规程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世界卫生组织
  卫 生 部 长         总 干 事
   江 一 真           马 勒
   (签字)           (签字)

 附件:       联合协调委员会议事规程

  根据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执行的联合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兹设立联合协调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一、协助并促进双方之间的联系往来,以期为共同的事业及交流活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分享经验及机会。

 二、在符合双方各项政策和重点规划项目的范围内,审议有关医学、科研及其它技术合作活动方面的建议,提出为期至少两年的实际活动的实施计划。

 三、就上述建议及活动的财务及行政方面提供建议。

 四、检查了解所述活动的执行情况,建议必要的调整。

 五、确保对活动的有效评价。

 六、必要时向双方提交报告。

 七、促进情报及刊物的持续性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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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2008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推动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以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业。

第四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坚持开放性和文化多样性;坚持弘扬优秀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注重交流合作,维护文化安全;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制度,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设立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等进行咨询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保障公民享受、参与、创造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权益。

第九条 鼓励依法开发和利用本市各类文化遗产,形成产业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间、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第十一条 培育繁荣、活跃、有序的文化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多元投资机制,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人和外商参与文化产业市场的建设和开发。





第二章 引导扶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将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目录,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技术平台,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形成统计指标体系,公开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特色文化企业和培养文化产业人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成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古城发掘中,优先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借助多种方式和技术进行文化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文化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旅游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并将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管理工作规划。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文化产业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业协会和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文化产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等方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企业。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文化相关产业,推动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市场培育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产业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优势文化企业,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

第三十五条 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引导、鼓励公众文化消费,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推进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发展文化产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的,除享受文化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发民间演艺项目和资源,发展民俗文化、民间艺术、历史文化产业。

开展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培养公众的文化消费意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及传承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设施。

第四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的政策,编制并公布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录,公开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为文化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业务,开展生产、经营、展销和商业演出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并在创意策划、研发设计、出国参展、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投资、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影视节、出版物展销活动等平台,扩大对外贸易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赖彩明 杨涛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活动的基本形式。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是指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和制度,以达到个案预防的目的。对个案预防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的基础。本文拟就此谈点初步设想:

一、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既有对内(检察系统)的要求,又有对外(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该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针对性。针对性在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案预防是针对职务犯罪而开展,这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二是个案预防是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开展。

(二)、实效性。实效性是指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要讲求实效。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对个案预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个案预防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社会效果。

(三)、权威性。权威性就是要在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树立检察机关个案预防工作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紧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的案件来进行,这是与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显著区别;另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并能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中的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总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中有关个案预防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是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中,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有直接的感性认识,更便于理性分析,由侦查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个案预防,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在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要负责制定个案预防计划、分析发案原因、起草检察建议、落实回访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预防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担负着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在个案预防中,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要负责归口管理。预防部门要负责检察建议书的统一编号,参与案后法制教育,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建立个案预防档案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个案预防中,其他部门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实施。如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应当进行个案预防而未组织实施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对有关案发原因也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三、职务犯罪个案预防的工作流程

个案预防的基本工作流程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在此基础上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并在发案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后进行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具体来说是做到“六个一”,即一案一计划,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

(一)、实行个案预防计划审核制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该开展个案预防计划的,承办人应及时填写“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就个案预防的具体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明确个案预防承办人,初拟出检察建议提纲。计划要层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

(二)、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每个列入预防的个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发案原因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就其发案原因进行自我剖析,写出悔过书;(2)办案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作案形式和手段的分析,研究发案的主客观原因;(3)承办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发案原因以及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的核心内容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项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检察建议要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书》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制作,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五部分内容:(1)发往单位;(2)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3)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4)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5)要求事项。2、《检察建议书》由侦查部门指定承办人起草,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预防部门统一编号,盖院印后由承办人送达;3、《检察建议书》在主送发案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提出检察建议所在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4、《检察建议书》应建议发案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法制教育。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侦查部门应主动与发案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可采取上法制课、发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

(五)、帮助落实检察建议。侦查部门应尽力协助发案单位为落实检察建议而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促使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适时进行回访。侦查部门在收到发案单位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报告后,应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真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发案单位在《检察建议书》建议的时间没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的,侦查部门也应及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同时了解发案单位没有反馈情况的原因。对没有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应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向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发案单位尽快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个案预防目标。

上述个案预防工作中的分析、座谈、教育、整顿等工作事项既可分步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进行,一般应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主要由侦查部门完成,预防部门可适时派员协助。

四、个案预防的文书档案管理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侦查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预防部门审核、保存,相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协助。个案预防档案分文书资料和图片资料两部分:(一)个案预防文书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纪录、《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到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纪录、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回访考察纪录等。(二)图片资料应采集以下内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照片,采取强制措施的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庭审、宣判或判决书照片,检察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搞宣传活动照片等。图片资料同时要保存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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