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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34:45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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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关于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报告》〔青双星办字(1998)56号〕(见附件一)。报告称,你省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
了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的声誉,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今年9月,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曾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过有关情况,要求其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的“双星”字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双星”商标(注册证号181530),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
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对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来文(略)



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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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11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11月8日)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杨有才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

白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能力,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两级负责、调剂比例适当、工作责任明晰、统筹化解风险与当地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政府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失业保险目标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政府签订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年底对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相应冲减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落实、调度等。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的筹集。各县(市)在每季度后10日前,按当期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数额的30%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各县(市)按2008年末失业保险历年基金结余额的20%一次性提取应急准备金,应急准备金归各县(市)所有。
第六条 市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各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时,首先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调剂金额最高不超过县(市)上解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然不足的,由县(市)政府负责兜底。市级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各县(市)突发事件,各县(市)使用应急准备金时,属于借支,在以后基金结余中逐年偿还。
第七条 市级统筹基金拨付条件。市级统筹基金的拨付与县(市)足额上解和征缴、扩面、清欠工作完成情况挂钩,与地方财政补助挂钩(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百分点纳入财政预算,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1个百分点由财政代扣代缴)。如没达到上述要求,对基金缺口的县(市)将按比例减少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八条 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各县(市)提取的市级统筹调剂金和应急准备金划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各县(市)需要市级统筹调剂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市级统筹调剂金、应急准备金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及渠道不变。
第十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预警制度。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上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规定各县(市)失业金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发放业务规程,市级统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失业金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失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应急准备金。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拨付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应急准备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按要求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筹集、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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