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0:13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饲料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6月7日 生效期有1996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6月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描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农信公司)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执行本项目,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中农信公司获得本协定下提供的贷款资金;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本协定附件6中对该《通则》所作的修订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定义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词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下列词义:
  (a)“CADTIC”系指中农信公司,该公司按照借款人的法律以及
  (i)借款人的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10000747-X(1-1)号营业执照;和(ii)中农信公司章程成立并开展工作;
  (b)“CADTIC章程”系指中农信公司的章程,该章程于1993年10月27日通过国家工商局批准,并可能随时修改;
  (c)CAU系指中国农业大学,该校在借款人农业部的领导下成立、并开展工作;
  (d)“自由限额子贷款”系指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协定》附件1中的第D.4(b)款的规定合格的自由限额子贷款;
  (e)“投资企业”系指中农信公司准备或已经给予子贷款的一家企业;
  (f)“投资项目”系指通过投资企业利用子贷款资金执行的某一特定的开发项目;
  (g)“NFIO”系指借款人农业部内的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
  (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签订的、并可能随时修改的协定,该协定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i)“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k)“子贷款”系指中农信公司为某一特定投资项目、已经贷给或准备贷给某投资企业的贷款;
  (l)“转贷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1节(c)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中农信公司签订的协议,并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该协议可随时修改。“转贷款项”系指按照转贷协议提供的款项。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为实施投资项目,支付投资企业在项目中的货物及服务方面的合理支出,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对已支付的(或,如银行同意,将要支付的)金额,中农信公司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b)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专用存款帐户,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向专用帐户存入款项或从专用帐户中支付款项,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有关规定进行。
  2.03节 关帐日应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这一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0.75%(1%的3/4)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的基准利率加上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的总利差。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计息期”系指自本协定签定之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付息日(不含该日)的时期,和在此之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含该日)至下一个付息日(不含该日)的每一个时期。
  (ii)“付息日”是指本协定的2.06节中规定的任何日期。
  (iii)“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的基准利率”系指每个计息期内,在此期间第一天(或,如果是起始计息期,系指该计息期第一天之前(含该第一天)的第一个付息日)的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六个月的美元存款利率。该利率由银行合理确定后,通过年率百分之几的方式表示。
  (iv)“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总利差”系指在每个计息期内,(A)0.5%(1%的1/2);(B)减去(或加上)该利息期内银行用于所有或部分单一货币(包括本贷款)的所有或部分银行未清偿借款的利率低于(或高于)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六个月存款利率或其他参考利率的差额部分的加权平均;该利差由银行合理确定并通过年率百分之几的方式表示。
  (c)在每一个计息期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基准利率和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总利差确定之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d)当任何时候银行根据影响本2.05节给出的利率确定基础的市场惯例的变化,决定使用一个与本贷款不同的利率确定基础将对借款人整体和银行都有利时,银行则在将新的利率确定基础通知借款人六个月后,对应用于本贷款尚未支付部分的利率确定基础进行修改。该基础在通知的时效期满后生效,除非借款人在该时限内将其反对意见通知银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修改不适用于本贷款。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2.08节 中农信公司被指定为借款人的、本协定第2.02节和《通则》第五条所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目标作出承诺,因此,在对贷款协定中对借款人的其它义务没有任何限制或约束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中农信公司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及时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使中农信公司能够履行这些义务,而不应或不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除非借款人与银行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应在本节(a)规定的基础上执行本协定附件4中的实施方案。
  (c)借款人应按其与中农信公司签订的转贷协议,按照业经银行同意的条件和条款,将贷款本金转贷给中农信公司,其中应包括下述主要条款:
  (i)转贷本金数额应以美元计价和偿还;
  (ii)转贷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i)中农信公司应根据本协定第2.05节适用于本贷款的利率,及时偿付已支付但尚未偿还的转贷款项的本金部分的利息;以及
  (iv)中农信公司应按照本协定的第2.04节中的应付费率,就尚未提取的转贷款项的本金部分及时交付承诺费。
  (d)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的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权利,并促使实现本贷款目标,并且,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转让、修改、废除、放弃转贷协议或其中的任一条款。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项目需要的、并从贷款帐户中支付的所有货物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附件2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节 借款人与银行特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有关各项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应由中农信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a)段的规定予以履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以费用报表形式从贷款帐户中报帐提款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会计记录和帐目;
  (ii)保证将所有证明这些支出的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清单、收据和其它证明文件)保留至银行收到从贷款帐户中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根据一惯采用的合适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年的有关本节(a)(i)段提到的,以及有关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中止后六个月,向银行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银行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其中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本财年提交的支付报表,以及准备这些报表的程序和相关的内部控制等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意见书;及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交银行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材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中农信公司无法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使中农信公司无法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因修改、暂时中止、废除、取消或放弃中农信公司章程,实际上严重影响中农信公司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所规定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其它任何有司法权的权威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中农信公司或暂时中止该公司运行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本协定第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及
  (b)本协定第5.01节(c)和(d)段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一个条款,即借款人与中农信公司已经正式签署了转贷协议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内容的作为送交银行的一份或数份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
  (a)项目协定已由中农信公司核定并签署,且协定条款对中农信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及
  (b)借款人与中农信公司已经核定并正式签署转贷协议,且协议条款对借款人和中农信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第2.08节的规定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197688(TRT),248423(RCA),
       64145(WUI) 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拉塞尔.奇塔姆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贷款资金可用于支付中农信公司在子贷款下所作的全部支出。
  2.尽管有以上第1段中的规定,但在如下情况下不得提款:
  (a)未按照本项目协定附件1所提的程序、条款及条件提供的子贷款;
  (b)除了1996年1月1日始至本协定签字日止发生的费用,最多可提取5,000,000等值美元以外,本协定签字之日前发生的费用;
  3.银行按照其通知借款人的有关条件和条款,可以要求采取费用报表的形式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中农信公司在子贷款下所作的支出。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帮助借款人:(1)缓解动物饲料主要成份供给不足的矛盾;(2)提高和扩大将农加工副产品转化为高质量动物饲料的利用能力;(3)通过专业化、推广新技术以及一体化等措施,提高饲料行业的效率;及(4)提高投资企业的效率以及商业化程度。
  本项目由以下部分组成,为实现项目目标,借款人与银行可以在协商同意的基础上,随时对项目组成进行修改:

 A部分:
  通过对动物饲料行业的一些企业提供分贷款,资助一些特定的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具体包括:
  (1)由企业进行的特种饲料和复合饲料的一体化生产;
  (2)扩大并改进基本的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能力;
  (3)扩大大型饲料粉碎设备和混合设备以及饲料颗粒机械替换部件的制造能力;
  (4)扩大高蛋白合成物的生产能力;
  (5)开发一体化的蛋白饲料粮的生产能力;
  (6)建立饲料批发市场。

 B部分:
  在中国农业大学的支持下建立一个饲料工业中心,通过向该中心提供一笔子贷款建立一个由中心经营的饲料加工厂,进行实验和商业活动。
  本项目预计于2001年12月31日竣工。

 附件3:        分期偿还日程表

   到期付款日               偿还本金额(美元)*
    2001年12月15日        3,185,000
    2002年6月15日         3,280,000
    2002年12月15日        3,375,000
    2003年6月15日         3,475,000
    2003年12月15日        3,575,000
    2004年6月15日         3,680,000
    2004年12月15日        3,790,000
    2005年6月15日         3,900,000
    2005年12月15日        4,015,000
    2006年6月15日         4,135,000
    2006年12月15日        4,255,000
    2007年6月15日         4,380,000
    2007年12月15日        4,510,000
    2008年6月15日         4,640,000
    2008年12月15日        4,775,000
    2009年6月15日         4,915,000
    2009年12月15日        5,060,000
    2010年6月15日         5,210,000
    2010年12月15日        5,365,000
    2011年6月15日         5,520,000
    2011年12月15日        5,680,000
    2012年6月15日         5,850,000
    2012年12月15日        6,020,000
    2013年6月15日         6,200,000
    2013年12月15日        6,380,000
    2014年6月15日         6,565,000
    2014年12月15日        6,760,000
    2015年6月15日         6,960,000
    2015年12月15日        7,160,000
    2016年6月15日         7,385,000

  (注:*除非按《通则》第4.04节(d)段所述情况另有规定外,该栏中的数据表示应偿还的美元数额。)

 附件4:          实施方案

  1.借款人应按银行可接受的工作大纲、人员及其它资源配置等条件,在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保持一个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由该管理办公室就饲料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为中农信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就投资项目的评估、监理和检查为中农信公司提供技术援助,并帮助中农信公司同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政府机构联系。
  2.除通则第9.07节的规定之外,借款人应通过上述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
  (a)保持合适的政策和程序,使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能按银行认可的有关指标,及时监督和评价项目的实施情况;
  (b)按照银行可接受的条件,准备并向银行提交(i)半年度报告,提交时间不迟于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0日,该报告应汇总中农信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3的第B1部分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反映上述(a)段提及的对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在上一个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价结果,并提出确保继续有效地实施项目并实现项目目标的有关建议;及(ii)一份中期报告,提交时间于1997年12月31日前后,该报告应汇总中农信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3第B1部分的规定提交的报告,反映当时监督和评价的结果,并提出确保有效完成项目及实现项目目标的对策建议;及
  (c)在提交上述(b)段提及的报告后,同银行一道审查这些报告,根据这些报告的有关结论和建议,同时考虑银行的意见后,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项目继续有效地实施并实现其目标。

 附件5: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支出”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条款为实施子贷款由中农信公司从贷款本金中已付出的支付,而尽管存在本协定附件1中第D.4(b)部分的有关规定,在银行正式授权从贷款帐户中进行提款报帐前,自由限额子贷款的资金可从专用帐户中支付;但是,这些支出是否为合格支出则要取决于银行能否随后批准这些提款;及
  (b)“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第3(a)段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10,000,000等值美元的金额,但是,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总额,加上银行根据《通则》第5.02节的规定出具的、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或大于5,000,000美元之前,专用帐户的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6,000,000万美元之内。
  2.由专用帐户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银行在收到满意的表明专用帐户已按其要求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并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银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银行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回补,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银行提出回补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每次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银行提交所需的关于申请补充专用帐户的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银行应根据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对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表明已从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金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在经由上述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证实是正当的之后,所有这类存款均应由银行按照各自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4.借款人应在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银行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银行继续对专用帐户进行回补:
  (a)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应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如果借款人没有在本协定第4.01节(b)(ii)段所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该节要求提供的任何有关该专用帐户的计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借款人它将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力;或
  (d)当本贷款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提取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专用帐户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贷款帐户中对剩余贷款资金的提取,均应按照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类资金的继续提取,只能在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通知之日时,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6.(a)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款项:
  (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
  (ii)提供给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银行的通知后,立即:
  (A)按照银行要求提供这类补充证明材料;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或如银行提出退回的要求时,向银行退还)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全部或部分不合格支付的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金额。除非银行另外同意,借款人在未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未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之前,银行不应继续向该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再需要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接到银行的通知后,及时向银行退回该未支付款项。
  (c)借款人可在通知银行后,向银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a)、(b)及(c)段的规定退回给银行的款项应记入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按照本协定以及《通则》的有关规定加以注消。

 附件6:        《通则》的修改

  本协定提及的《通则》的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1)在第2.01节中加入:
  “21.‘项目协定’一词的含义在贷款协定的第1.02节(h)段有解释”。
  (2)删去第6.03节最后的几个句子,即“银行可通知借款人,中止借款人对这笔款项的提款权。一旦银行发出该通知,该贷款额应注销”,加上如下内容:
  “或(e)在该项目协定附件1的第D.5部分(c)小段规定的日期之前,关于贷款的任何部分,银行:(i)没有收到有关上述部分(a)或(b)小段中允许的申请或请求;或(ii)已拒绝任何此类申请或请求,银行可通知借款人和中农信公司,中止中农信公司提交申请或批准的权力,或者视情况而定,对贷款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力。通知一旦发出,该笔贷款应全部或部分注销。”

          关于报请核准我国与国际复兴开发
         银行签订的饲料项目《贷款协定》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计划,经国务院批准,饲料项目于1996年3月1日完成谈判。我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该项目的《贷款协定》,已于1996年6月7日由我国驻美国大使李道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签字。按规定,《贷款协定》应于1996年9月5日前生效。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单一贷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第12.01节规定,《贷款协定》需经国务院核准后才能正式生效。现将饲料项目《贷款协定》中译本呈上,请予核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致力于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 东盟


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致力于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


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于2006年,即“中国-东盟友好合作年”,10月30日,会聚中国南宁,纪念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

共同努力和发展的15年

二、我们回顾了中国-东盟对话关系的进展,对双方全面的、在许多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不断深化的合作表示满意。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各自的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确信,我们已经为加强中国-东盟 未来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们对2003年在巴厘岛签署《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以及于2004年在万象通过《中国-东盟行动计划》以来,双方得以加强的政治和安全合作表示高度赞赏。我们赞扬中国于2003年在巴厘岛成为第一个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东盟对话伙伴国。我们对双方于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表示高兴。2002年发表的《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促进了双方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

四、我们欢迎2002年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取得的积极成效。2005年,双方贸易额达到1303.7亿美元。东盟对华实际投资总额达到31亿美元,中国2005年对东盟成员国投资为1.58亿美元。鉴此,东盟欢迎中国关于增加对东盟投资的承诺。我们对在中国南宁成功举办的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感到高兴。这推动了双方商业界的交往,促进了中国和东盟间的贸易和投资。设想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在形成。

五、我们满意地注意到,中国-东盟的重点合作领域已由5个扩大到10个,这些领域包括: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双向投资、湄公河流域开发、交通、能源、文化、旅游和公共卫生。此外,双方还签署了若干谅解备忘录。这些活动促进了双方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传染性疾病等新挑战以及更多人员交流方面开展更紧密的合作。

共同迈向未来

加强战略伙伴关系

六、我们认为,中国-东盟对话关系在过去15年取得成果是因为双方恪守《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体现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亚非会议十项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法、条约和公约。中国-东盟关系将继续以这些原则为指导。

七、迈向未来,我们同意进一步增进相互信任和了解,使我们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与双方战略伙伴关系的目标相适应,以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和平、发展与繁荣。

八、我们重申将致力于有效地落实:

(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

(二)2003年《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

(三)2004年《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以及

(四)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其他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九、我们致力于深化中国与东盟在10大重点领域里的合作。在加强合作的过程中,我们也将考虑2005年《中国-东盟名人小组报告》的意见。

十、东盟各国领导人,高度赞赏中国继续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的努力,包括落实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的行动计划、《万象行动计划》、《东盟一体化倡议》和其他东盟倡议。鉴此,东盟 欢迎中国向东盟发展基金捐资100万美元,并提供100万美元,资助《东盟一体化倡议》项目。

十一、我们将共同努力推进战略伙伴关系。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将对东盟与其他对话伙伴的对话关系起到促进作用,为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巨大贡献,从而确保我们双方的人民享有持久繁荣与进步。为此,我们表达实现以下目标的决心:

政治和安全合作

十二、我们承诺保持高层往来;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合作与信息交流;促进包括反腐败在内的刑事司法和执法合作;鼓励国防及安全官员之间的交流;共同努力维护本地区的海上安全;以东盟为主导,加强灾害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地区合作,包括灾后重建和恢复。

十三、中方支持和欢迎东盟为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所做的努力。东盟赞赏中方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意向,将继续就此与中方协商。

十四、我们也承诺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共识的基础上,为最终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做出努力。这将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十五、我们承诺完全支持东盟实现安全共同体。

经济合作

十六、我们决心按时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2010年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2015年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如《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展望的那样,努力尽快达成协议,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在中国和 东盟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机制以促进投资;建立中国-东盟贸易、投资和旅游促进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它们对地区经济的参与;在确保能源安全、能效和开发替代及再生能源方面进行合作;加强财政金融合作;深化旅游和旅行合作;努力实现中国-东盟之间全面自由化的航空服务机制;支持东盟实现经济共同体。

十七、我们鼓励中国与东盟在支持次区域开发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包括在以下地区开发经济合作区:中国西南地区、东盟东部增长区、三河流域、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增长三角、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包括建成泛亚铁路(新加坡-昆明)和其他地区在内的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
社会文化合作

十八、我们同意加强社会文化合作,鼓励扩大双方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青年交流,倡议启动中国-东盟青年领袖会议、中国-东盟青年企业家协会、中国-东盟青年公务员交流项目等旗舰项目;设立中国-东盟 名誉奖学金;加强学术交流;支持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增进双方媒体人士、学者和二轨机构、国会议员和民间社会的交流;支持东盟基金会促进更多民间交流的活动;开展公共卫生合作以应对新发传染性疾病的挑战;支持东盟 实现社会文化共同体建设,包括实施中国-东盟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各种项目和活动。
地区和国际合作

十九、我们同意继续在次区域、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磋商,在次区域、地区和国际场合进行密切合作。我们重申建立东亚共同体是一个长远目标。中国支持东盟 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以及东亚峰会等区域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东盟认为一个稳定、发展和繁荣的中国将有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并重申其一个中国政策。

二十、我们责成我们的部长及高官们实现本联合声明中所提出的目标、倡议和活动。

本声明于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在中国南宁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签字)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 哈桑纳尔·博尔基亚 (签字)

柬埔寨王国首相 洪森 (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 布阿索内·布帕万 (签字)

马来西亚总理 阿卜杜拉·哈吉·艾哈迈德·巴达维 (签字)

缅甸联邦总理 梭温上将 (签字)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 (签字)

新加坡共和国总理 李显龙 (签字)

泰王国总理 素拉育·朱拉暖 (签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理 阮晋勇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




兴边富民行动实施以来,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防稳固,为“富民、兴边、强国、睦邻”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五”时期是边境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战略部署,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组织编制了本规划。
本规划实施范围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的136个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8个边境团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着眼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提升发展保障能力,着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边境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边境地区自然生态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形态及毗邻国家状况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根据边民和地方政府的需求,确定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加强分类指导并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统筹考虑边境地区发展的基础上,把民生放在突出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解决边民在生产生活、就业、就医、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整合资源、强化投入。在稳定增加国家投入基础上,通过有效机制整合资源,用特殊政策引导市场资源向边境地区配置,确保生产要素集中投入边境地区。
政策优惠、优先安排。在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优先安排支持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有关新政策、新举措在边境地区先行先试。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目标是:
——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边境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制村通公路,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的比例显著提高。沿边境地区以及通主要口岸、边民互市贸易点、边防派出所、边防哨所、旅游点的交通状况显著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得到解决。清洁能源普及率明显提高。信息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边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贫困人口明显减少,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农村危房数量显著下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
——社会事业长足进步。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边民上学难、看病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边民文化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边境文化安全得到加强。
——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睦邻友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边民的国家意识、国民意识、国防意识进一步增强。爱民固边系列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维稳控边能力进一步增强。与邻国友好往来更加密切。
——沿边开发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口岸功能更加完备,边境贸易稳步发展,边境经济合作区辐射和示范作用增强,吸引境内外投资大幅增长,合作层次和水平提高。
——特色优势产业较快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产业布局趋于合理,特色优势产业初步形成,县域经济得到较快发展,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边境地区公路建设,重点推进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建设改造力度,加强口岸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公路、边防公路、旅游点公路建设。加快牧道及边境巡逻道路建设。
大力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田、物质装备、支撑体系等。加强民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防洪抗旱减灾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进跨界河流国土防护与整治。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合理稳妥开发建设水电,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支持农村邮政、电信和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中小学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完善边防边控通信设施,加快网络信息安全、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支持边防覆盖和应急通信工程。
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继续实施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进一步探索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发展经济林。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加强易灾、多灾地区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和设施建设。

专栏1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边境村寨便民工程:解决边境地区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困难,改善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建设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中小微型基础设施,用以解决群众基本出行、用电、清洁能源使用、安全饮水、村容村貌改善等问题,方便群众防洪抗旱、轮牧转场。
沿边(境)等级公路建设工程:加强现有沿边(境)等级公路的串连、贯通,提高国边防交通保障能力。
边境水利建设工程:充分考虑边境地区水利建设的特殊性,统筹边境地区防洪、灌溉、农村供水、水电开发、水土保持等各类水利建设任务,做好边境地区大江大河治理、控制性枢纽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界河治理、节水灌溉、小水电及农村电气化等工程建设。


(二)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优先支持边境贫困地区脱贫,帮助边境群众增收致富。加强边民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大力推进边境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各项公共服务向边境地区延伸。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村庄内外道路硬化。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继续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快农村教师周转宿舍、边防单位营房建设。继续实施农村社区建设创建活动,加快农村社区便民、利民网点建设。继续建设城镇道路、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及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共设施。完善边境重点地段的监控设施和执勤点配套设施。
巩固“普九”成果,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继续加强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双语教育,进一步办好职业学校和高中学校,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卫生院(室)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少数民族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和制作,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和电影放映、村级文化活动室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文化市场有效监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科学技术普及力度。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进乡村体育设施建设。

专栏2 改善和保障民生重点工程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继续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逐步解决边境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边境信息下乡工程:针对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建设涉边、涉农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边境贸易、边境文化交流、气象服务、科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提高边境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的信息化水平。
边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在边境地区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集中居住点,集中解决边境地区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
边境文化固边工程:丰富边民的文化生活,扩大对周边的影响,抵御境外文化渗透,筑成健康、坚实、深厚的文化安全屏障和精神桥头堡。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普遍使用的边境地区,大力开展国产优秀影视作品、科普作品的翻译发行,并提高市场投放的时效性和普及性。丰富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加强广播电视在边境农村、口岸等地区的传输覆盖,加强边境地州(市)、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和农村广播建设。支持和鼓励优秀民间歌手、民族音乐家传唱和创作内容健康、富有时代内涵的民歌,并出版发行予以推广。鼓励成立民间团体,推动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加强边境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开展面向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文学作品、科普作品、音像作品的创编翻译和出版发行,培养他们的审美能力、健康情趣、对民族文化和家乡的深厚情感。
边境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科技培训和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拓宽教育培训途径,扩大教育培训规模,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基本建立与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体系。扩大边境地区农村实用人才规模,提高人才素质,优化结构,使人才总量大幅度增加,农村人力资源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农村实用人才运用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显著提高。
基层公共文化保障工程:加强以基层为重点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大型文化活动和精品剧目等文化内容建设,加强艺术人才培养和文化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公共文化重点工程。
边境卫生院(室)能力建设:大力改善边境地区乡镇、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提高农村卫生室人员业务素质,有效防治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病、口腔疾病,妥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促进民族团结和边防稳固。
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犯罪活动,形成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以增进民族团结、共建和谐边疆为目标,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爱民固边模范村(社区)、乡镇、县市创建,探索建立边疆内地、军地、警民、各民族间团结和境内外友好共建机制。
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爱民固边模范村(社区)为基地,以民族团结进步和爱民固边先进个人为榜样,巩固扩大民族团结进步和爱民固边先进典型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构筑边境地区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屏障。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广大信教群众为稳边固边和边境地区发展服务。

专栏3 民族团结和边防稳固重点工程

边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工程:在边境地区特别是边境乡镇,建设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使之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的战斗堡垒。示范村建设内容包括: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增收致富;帮助村民改善生活条件,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抵御境内外不良文化侵害和宗教渗透;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村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和模范家庭创建活动。
爱民固边模范村创建活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开展“维护治安、民族和谐、经济合作、服务民生”等凸显特色的爱民固边模范村创建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高校心系边境产学研用活动:鼓励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高校面向边境地区开展产学研用活动,帮助边境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与边疆各族人民的交流,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提高跨境经济技术合作水平,逐步建成一批以能源、原材料、特色农产品、粮食、棉花等资源性产品为主的国际物流集散中心。选择一批重点口岸和城市,发展外向型产业,完善配套产业链,充分发挥技术、人才、资金聚集效应,探索与周边国家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推动人民币在周边与当地货币共同流通,促进形成国际经济走廊和经济合作带。支持边境地区和周边国家的城市建立“友好城市”。
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及其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合理配备口岸管理和进出境检查检验设备,提高口岸运行效率,提升通行能力和水平。推动基础设施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加强边民互市贸易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促进边民参与边境贸易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条件和环境。
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扩大规模和调整区位,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按现有程序向国务院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东部沿海开发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对口协作机制。
按照市场导向、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生态环保原则,结合调整自身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开展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

专栏4 沿边开放重点工程

边民互市贸易点建设:优化边民互市点布局,规范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发展。
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以开发区、边境及跨境经济合作区为平台,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紧密跟踪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态势,推动亚行等国际机构加大投入,引导其对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范围划定、合作模式、编制战略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争取以多边合作的方式,为边境地区引进更多项目。


(五)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扶持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着力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品种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积极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重点扶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强边境地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推进优势资源富集地区科学有序开发,深入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化战略。积极稳妥发展以水电为主的清洁能源产业,加快边境资源枯竭城市(地区)转型,积极开展跨境资源开发利用合作。
充分挖掘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利用,发展文化产业。依托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文化与旅游的深度融合。大力培育开发具有边境特色的重点旅游景区和线路,鼓励发展边境旅游、民族特色村寨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探险旅游、农业旅游等特色旅游。
大力推进劳务经济产业化发展,建设一批集制作、培训、销售、展示为一体,体现民族地域特点的特色劳务基地,树立、宣传、推介一批劳务品牌,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人员培训。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发展。

专栏5 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工程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工程:继续扩大兴边富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试点,重点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带动性强、辐射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予以支持,带动边民增收致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资金投入。
陆地边境地区享有西部开发政策。国家加大对边境地区农村公路、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微型水利设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村镇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边境县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并逐步减少市级配套资金。
充分考虑边境地区支出成本高的特殊因素,中央财政加大对边境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边境地区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边境省区相应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资金投入。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边境地区设立服务网点,开发适合边民、特色优势产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支持边境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支持边境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边境县农牧区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力度。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加大双语教学支持力度。
加强边境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资助农村困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个人难以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加大对边境地区文化事业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文化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广播影视设施维护进行补助,支持增加广播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的数量。支持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
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科技进步。
扩大边境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建立和完善边境贫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机制。支持边境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承担守边任务边民的补助制度。支持边境地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体系。支持边境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边境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继续给予补助标准倾斜。
(三)实行积极的产业扶持政策。
扶持边境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对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完善边境地区中小企业扶持体系。加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对边境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
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重点予以倾斜。支持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大型商品市场升级改造,扶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开发和生产。
(四)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扶贫开发投入力度,并向边境贫困地区倾斜,重点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分布的贫困区域加快减贫步伐,支持边境贫困地区部分村优先实施整村推进,改善边境群众生产生活状况。
(五)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支持边境地区吸引外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提高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贯彻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边境地区的企业发展。
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口岸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口免税生活用品范围。
鼓励、引导和支持内地企业与边境地区企业联合参与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边境地区转移。
(六)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边境地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及带头人培养力度,建立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加大国家重点建设高校、民族院校、职业院校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干部人才培训机构对边境地区人才培养培训力度,采取定向培养、专项培训等措施,大力培养边境地区急需的各类人才。
提高边境县村委会干部补助标准,落实对县乡基层医生、教师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七)加大对口帮扶支援力度。
国家鼓励经济较发达省市、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援边境地区加快发展。鼓励、引导、争取各类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援助、捐助资金投向边境地区。支持教科文卫机构对口帮扶边境地区发展。边境省区组织开展省区内的对口帮扶。
五、组织保障
按照“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地州配合,县市落实”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立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建立兴边富民行动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兴边富民行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把规划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十二五”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适时督查规划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边境省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负责本省区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民族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