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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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阿塞拜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联合公报以中文、阿塞拜疆文和俄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中文本和阿塞拜疆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萨德霍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于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六--一九六七年度换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六--一九六七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66年12月28日)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交换货物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丙款的规定,就十二个月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二五00公吨
青金石 一五00公斤
果干果仁 二0000英镑
阿魏 二十公吨
茴香籽和药草 待 定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第四条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代表
王 鉴 阿里·纳瓦兹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市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就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68号文未涉及的有关利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一年期特种存款,仍按年利率11.7%计息,直至存款到期;对一九九一年一年期特种存款,按年利率10.80%计息。
二、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由原定的按日利率4■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3■计收利息;对欠交的准备金由原定的按日利率3■计收利息降为按日利率2■计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定的按日利率4■计收利息改为按
日利率3■计收利息。
三、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其下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会同当地专业银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99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