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04:16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经济委员会。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是承担工业行业规划、工业企业改革、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一)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将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三)将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四)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审批、备案和申报工作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业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工业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形势,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负责日常工业经济运行的调节,拟定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拟定工业经济运行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年度调度方案,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和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区域工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全市工业布局,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对工业结构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和措施;负责全市汽车工业、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布工业项目投资导向目录和工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工业企业投资、利用国外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方向,进行项目备案和监督。

(五)负责指导全市工业技术进步和工业现代化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产业、产品技术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业经济信息系统建设和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工作。

(六)负责工业企业改革工作,拟定全市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出让项目;参与制定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的政策;指导本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七)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及管道运输和邮电、通讯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定综合运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协调全市工业生产、市场平衡所需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运输及外贸货运,组织联合运输;指导工业企业营销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八)负责电力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工作,组织拟定电力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市军工行业及国有非煤矿山的管理;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与流通管理工作;协调军工单位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十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委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劳动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督办、信息、机要、档案、保密、接待、重要会务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及应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工业经济的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草案及相关的行业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活动。

(三)经济运行局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预测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制定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中有关生产要素的综合调度,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编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与经济运行有关的财税、金融政策建议,协调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问题;负责工业企业封闭贷款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定期编制扭亏增盈报告,负责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负责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稽核和各项审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交通运输等重大问题;负责工业企业运行中能源的平衡、衔接,参与能源、运输价格调整和电力分配计划的制订;组织编制大宗和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协调重要物资、能源的紧急调度和总量调控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拟定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企业营销体系建设,推进现代营销组织发展。

(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调、指导省部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报道和民主党派、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人员考核、考察和任免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出国政审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工业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经济干部管理培训中心的工作;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负责全市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五)劳动保障处

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劳动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工人培训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再就业工作;参与协调工业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复员退伍战士安置工作;负责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救助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劳动政策宣传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竣工投产及验收、后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工业领域投资导向目录,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的投向;研究提出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区工业企业、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参与工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工业结构调整方案;负责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拟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市重点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重点新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评审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实施名牌战略和全市工业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技术协作洽谈活动;负责编制全市工业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信息化工程;研究拟定振兴我市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软件业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行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规划;负责全市电子信息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管理。

(八)企业改革处

负责落实工业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协调组织实施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工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和协调市属工业企业属地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出让项目;参与制定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的工业企业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能源处(郑州市三电办)

拟定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电力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下达全市电力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依法监管电力供应和使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研究拟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协调农村电气化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行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新能源、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认证;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企业安全生产处

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工业企业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有关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技措和科研专项经费;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综合管理工业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交通邮电处(郑州市联合运输办公室)

研究分析交通邮电行业发展动态,并提出利用和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平衡运力投放、改善邮电运输服务的政策建议;编制和实施交通运输年度调控方案;掌握交通行业运行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物资、重点产品运输调度工作,负责全市联运行业管理,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推动集装箱运输和专用线、自备车(箱)共管工作;组织协调春运工作;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

(十二)汽车产业处

组织拟定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汽车工业发展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制造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组织汽车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审批、申报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工业基建、合资项目,组织新产品及改型产品的鉴定;负责行业的统计、报表、信息工作;负责协调产业的地区配套和产业链构建。

(十三)化工医药工业处(郑州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化工、医药工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组织拟定行业规章、规范;指导化工、医药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指导、调控行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行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综合协调全市化工、医药行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医药行业专项资金和市级药品储备,负责灾情、疫情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掌握分析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动态;协调医药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农药行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承担郑州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轻纺工业处

组织编制全市轻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的宏观管理;指导、调控轻纺工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行业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拟定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搜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五)机械冶金工业处

组织编制机械冶金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械、冶金行业的综合平衡与宏观管理;指导、调控行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指导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制定;搜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六)食品工业处(郑州市食品工业办公室、郑州市包装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食品行业、包装行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包装行业管理;负责食品工业的综合平衡与宏观管理;监督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拟订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七)郑州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品科研、军品技改及保障条件的政策法令和措施;负责全市军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将军工经济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协调省国防科工委和各军工单位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负责军工单位军转民及民品配套工作的协调、服务;参与组织民品项目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工作;负责“三线”调迁军工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协调、服务;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与流通的行业管理,参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定点工作;承担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使用民爆器材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军工单位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军品质量和战时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八)郑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协助证监会郑州特派办对本市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九)信访办公室

负责工业企业的稳定工作;受理涉及经委系统来信、来访;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市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组织、协调、处理工业企业稳定和重要信访问题;综合研究分析企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机关核定总编制121名(其中行政编制90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2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职数4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核定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意义重大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消费品工业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的47.5%、41.7%、29.4%和20.7%。但是,消费品工业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弱、能耗物耗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矛盾进一步凸现。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不仅是消费品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更是消费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调整振兴的一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目前,我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已具备较好基础和环境,步伐明显加快;不少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正在从单项应用迈向集成应用阶段,有的企业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较薄弱,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环节和领域“两化融合”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工作滞后。要把“两化融合”作为消费品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任务,积极探索,深入推进。
  
  二、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面向行业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原料控制、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品牌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应用,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消费品工业由大变强步伐。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根据消费品工业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和“两化融合”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两化融合”,增强竞争力。
  
  (二)整体规划,分类推进。根据消费品工业行业众多、行业差异性大的特点,既要围绕“两化融合”全局性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又要从消费品工业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稳妥推进。
  
  (三)典型引路,对标赶超。根据消费品工业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实际,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现、总结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典型经验和最佳实践,树立标杆企业,加强推广应用。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学习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
  
  (四)健全体系,加强服务。要促进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管理及服务体系的融合,建立覆盖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加快专业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技术、人才与工业技术、人才进一步融合,专用装备国产化智能化水平、产品研发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品牌建设能力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专用装备以及医疗器械设备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设计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综合集成制造和柔性制造系统在重点企业基本普及。
  
  ——电子商务和自主品牌营销信息化健康发展;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广泛应用;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应用。
  
  ——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基本应用生产过程在线监测预警和自动控制系统;重点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对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贡献显著提高。
  
  ——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系统广泛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轻工行业
  
  重点提升轻工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支持轻工行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大规模定制化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家电行业重点推进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数字化、协同化,促进产品的智能化和高端化;龙头企业应推行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逐步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造纸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控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研发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加快大型制造装备的数字化步伐。皮革行业重点使用转鼓群控、计算机涂料配色等自动化生产技术。家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大规模定制生产技术和数字化销售预知技术。陶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缝制机械行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缝制设备。积极发展安全、智能、益智型娱乐玩具。
  
  (二)纺织行业
  
  重点提升纺织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发展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服装行业积极采用人体数码扫描技术和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化纤行业重点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技术和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
  
  (三)医药行业
  
  重点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医药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密切监测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趋势。搭建基于信息技术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与试药系统,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加快医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医药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发酵罐、生产工艺的计算机控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水平。
  
  (四)食品行业
  
  重点提升食品行业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控制系统与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升食品生产的检测、控制数字化水平,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与清洁生产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采购、生产、配送、库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导和督促大中型食品工业企业,按质量管理要求,应用原料检测、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自动化装置,改善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区域性公共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帮助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两化融合”工作作为消费品工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分年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重点行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重点指导目录。分行业探索建立“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卷烟、食盐、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和国家医药储备计划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各行业急需,组织制订“两化融合”技术标准和关键产品标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中心。建立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积极利用技术改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对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的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发展计划。支持并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增设或更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专业和课程。针对消费品工业对“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与对接、宣传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组织表彰一批“两化融合”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动加强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消费品工业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融合,促进消费品工业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展示展览、会议论坛和各类媒体,加强对“两化融合”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四)加强专业信息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及时反映行业“两化融合”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典型经验推广、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和信息服务咨询等工作,促进“两化融合”有序开展。各类信息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障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扶持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
鼓励、支持母婴保健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母婴保健工作,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计划、财政、物价、民政、劳动、公安、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和考核;
(三)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对贯彻《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下列婚前保健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医学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讲课、播放录像、录音等多种形式,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与结婚、生育保健以及预防病残儿出生等生殖健康有关的教育。
第九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有关性知识、生育保健、计划生育等提出问题,婚检医师有责任进行解释和指导。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和具体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保健服务,不得擅自超越服务范围,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并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如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
学检查证明》。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并且应当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载明的有效期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为孕妇、产妇、围产儿提供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育龄妇女和孕产期提供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二)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卡),定期为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三)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
(五)做好科学接生和新生儿复苏,以及产时、产后保健,降低孕产妇、围产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六)为产妇进行定期产后访视;
(七)提供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八)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
(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或者有家庭遗传病史的;
(二)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初产妇;
(六)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七)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或者夫妻一方属遗传性疾病可疑者,妊娠前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咨询。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医学检查,应当出具医学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接受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在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中全额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接受免费服务,费用在当地财政拨出的专项资金中解决;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休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条 推行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因特殊情况没有住院分娩的,应当由持有合格证的接生员按操作规程接生。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接生单位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家庭接生的,由接生员签署出生医学记录,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因特殊情况出生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审核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意见,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儿童保健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各单位应为女职工哺乳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为七周岁以下儿童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建立儿童系统保健手册;
(二)提供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知识;
(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并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
(五)为儿童进行乙肝、卡介苗等预防接种;
(六)开展儿童口腔、眼睛、耳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小儿肺炎、腹泻、贫血、佝偻、缺碘等疾病;
(八)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卫生合格证制度。从事婴幼儿看护、保教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者方可上岗。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等方面的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市和区、县(市)二级鉴定。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办法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技术服务许可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取得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助产等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市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技术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凡经审批许可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由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助产(含家庭接生)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人工授精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和合格证书,应当抄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接受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母婴保健监督员和检查员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母婴保健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检查员,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母婴保健监督员、检查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母婴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地区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技术指导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母婴保健业务人员。村卫生站应当有专兼职的乡村医生负责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 乡(镇)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人员的工资、补贴,应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其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它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