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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2:26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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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
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二、关于消费税
(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三、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源税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19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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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5年,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之后,全国农村基层进行的首次大规模群众性民主实践活动。做好这项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为此,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及早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增多,村民委员会选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于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既是好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早作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运作。

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的要求,层层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换届选举工作机构,通过召开例会、集体办公、调研督查、编发简报、汇报总结等形式,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积极推广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积极督促县、乡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做好选举工作。

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前的摸底调查工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村民委员会建设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指导方案。对干群矛盾较多的村、撤并村、近郊村以及群众上访较多的村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财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对清理和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向群众公布结果。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二、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换届选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进行,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变化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已经完成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探索按居民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虽然名称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律按照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坚持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引导村民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

要结合实际创新选举模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选举成本。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逐步规范选票式样。提倡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开发研制现代化选举辅助设施,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选举方式和选举技术规范。

积极探索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村党组织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按照中办发〔2002〕14号文件的要求,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成员,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成员的兼职。但是这种交叉兼职必须建立在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不搞“一刀切”。

要下大力气抓好难点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分类指导,周密安排,派驻工作指导组或指导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引导,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应当规范竞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加强对流动票箱使用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投票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引导选民全部依次到秘密划票间划票,保证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因村民委员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早处置。通过联合办案、必要时吸收上访代表参与调查等形式,加大对办理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对群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我部将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例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接受舆论的监督;同时配合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巩固成果,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的接续工作

通过内部简报、公开报道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公布选举进展情况。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信息的报送和档案整理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上报选举统计报表按照《关于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民函〔2000〕82号)统计报表要求填报,我部将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发布各地选举信息。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要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并依法处理。

交接任务完成后,要帮助、指导各村及时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对“两委”成员作出分工,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要选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搞好新一届村组干部的培训。指导各村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确保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使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抄报部。
 

民 政 部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传统友谊、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科技和文教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本着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把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繁荣持久地推向二十一世纪,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建立在友好、理解、平等和互利基础上的相互关系,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要相互尊重与平等互利,不要干涉内政和强加于人;要对话与合作,不要对抗与冲突,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双方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当前国际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世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贫富差距还在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愿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而努力。

 二、中国方面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南斯拉夫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高度评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为加强波黑和平进程、和平解决原南斯拉夫地区危机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与贡献。赞赏南斯拉夫方面积极致力于稳定东南欧地区形势,重申支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重返国际社会。

 三、南斯拉夫方面重申其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原则立场,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南斯拉夫方面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的贡献,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是友好国家,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和最高层对话,支持两国议会进行接触和合作。

 五、本着市场经济和共同利益的原则,双方将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互利的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专业培训。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办合资企业,并在开发第三国市场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扩大在科学、技术、工艺、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新闻、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领域以及人道主义组织和其他组织间的互利合作。

 六、双方将在法律和领事方面开展合作,并为双方公民往来提供方便。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国际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伪造货币,文物走私以及威胁民航安全的斗争中加强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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