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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9:47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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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建立和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对经其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核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明手续。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优抚对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季度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和减免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情况。
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第九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解决。
第十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医疗补助予以适当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的住院就医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慢性病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定额门诊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补助,但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5%;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15%。
第十四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单位困难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医疗补助解决。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用好、管好。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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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各级党政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有力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为推进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近年来,随着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竞争日益激烈,环境日趋复杂,尤其是集团作弊、高科技作弊等事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录用考试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强考试管理迫在眉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以下简称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考试工作的安全意识。经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卫生、监察、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录用考试管理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录用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一是考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报名、考试阅卷等环节的信息管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准确可靠。二是试卷管理制度。制定试卷印制、传递、交接、保管、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完善试卷保密管理规定,确保试题安全。三是考试实施管理制度。制定考生身份识别办法,规范监考、巡考、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规则,完善应急处理等措施,确保考试现场秩序正常。四是阅卷管理制度。细化阅卷流程,明确工作规范,确定阅卷场所管理标准,确保阅卷工作安全。

  二、积极优化录用考试工作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舆论氛围,倡导诚信报考的良好风气。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发布录用考试信息。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引导考生诚信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的各项规定,创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必须严肃考风考纪,对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和处理。建立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信息库,实行全国联网,坚决杜绝考试作弊人员混入公务员队伍。要继续严厉打击涉及录用考试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隐蔽性的有组织作弊和串通作弊行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有关录用考试的培训辅导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类招摇撞骗、误导考生、骗取钱财的非法培训机构。配合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查缴非法录用考试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要严厉打击各种以网络、办班、出售考试资料、资讯等方式公开录用考试试题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提高录用考试工作保障水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加大录用考试基础设施建设,装备专用的命题设备、保密工具、反作弊工具及交通工具,确保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到位,加快考试基地和保密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要明确录用考试工作管理责任,建立由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为主导,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参与的一体化责任体系。要加强录用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考录科研工作队伍、命题专家队伍和考务专家队伍,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开发研制科技含量高、普及性强的安全防范技术,为录用考试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考录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考试机构,统筹面向考生收取的费用,切实将这笔费用用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之中。

  四、不断加大录用考试工作监督力度。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公安、保密等部门加强对录用考试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录用考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密措施是否完善,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查处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失密泄密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招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录用考试工作信息渠道;完善巡视、面试旁听等制度,主动接受媒体、公众、考生等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协调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和联动机制。教育部门应根据《关于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75号)要求,提供考试场所及相关考试资源,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监考人员;公安部门要做好维护考场和考点周边秩序工作,开展网络监控,打击各种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协助查验考生身份;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6号)要求,做好考试期间考试周边无线电信号的监测,配合教育、公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做好考试期间传染病防控和患病考生医疗救治工作。

  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党和政府声誉的重要工作。各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必须配强考录机构和考试机构的力量,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并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成立省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义务植树运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下设综合组;城市组;农村组;部队组。综合组负责协调和综合事宜;城市组负责处理城市和县镇的绿化工作;农村组负责农村社队、和农村各行各业的绿化工作;部队组负责省军区和驻军部队的义务植
树事宜。林业总局和农场总局各成立一个绿化委员会,工作计划纳入农村组。
各地、市、县和较大的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均成立绿化委员会,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绿化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定期督促检查。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文艺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活动。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宣传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宣传开展义务植树对加速绿化祖国、治理河
山、水土保持、保障农业高产稳产、改善环境、有益于当代,造福于子孙的伟大意义;宣传义务植树是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使每个公民都树立起参加义务植树运动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为绿化黑龙江大地,振兴中华做出应有贡献。要及时宣传先进典型
,交流经验,推动全省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三到五棵,包栽包活;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栽花、种草、整地、抚育管理等其它绿化任务。在老弱病残适龄公民中,提倡通过献计、献策等各
种可能的方式,积极支持义务植树。
凡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各单位都要据实统计并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义务植树任务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下达各单位。在分配任务时要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
绿化的某一单项或几个单项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各项任务都要建立责任制,限期完成。
四、义务植树劳动范围,限于在本市、本县内,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城市要首先做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公园、市内空闲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郊区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
驻地和居民区。交通、铁路、水利、煤矿、农场要搞好公路、铁路、水库、渠道、矿山、场区的绿化。人民解放军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号文件的要求,搞好植树造林。
各地、市、县都要分别抓好义务植树的重点。省确定哈尔滨市、海伦县、拜泉县为省的重点,各地区要确定两三个市县,各市县要确定两三个城镇和农村人民公社为重点,以便总结经验,以点带面。
五、在义务植树运动中,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地块,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办理。对林权所
有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林权归谁所有,苗木就由谁负责供应。
六、搞好育苗是义务植树的关键。各地要努力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育苗基地。本着“四舍得”(劳力、资金、土地、粪肥)的要求,广泛开展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育苗,鼓励社员个人育苗,各行各业都来育苗,要尽快实
现平原农区每个生产队育苗二十至三十亩和山区半山区按需要育足苗木的要求。缺苗的城镇、厂矿、企业单位,凡有条件的都要积极自办苗圃,城镇要根据园林绿化规划和义务植树的需要,安排育苗计划,实现苗木自给。没有条件自办苗圃的,可与农村社队签订苗木供需合同,以便有计划
育苗,解决义务植树的需要。无论国营或集体苗圃,都要培育良种壮苗,确保造林绿化质量。
七、植树造林,要讲科学,注重实效。植树要以成活、成林为标准。各地要认真做好技术培训,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和栽植技术。要提前搞好规划设计,确定林种、树种,严格按技术规程办事,造林后要及时检查验收。要保证质量,扎扎实实地搞好义务植树,杜绝形式主义,不搞大哄大
嗡。真正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采用良种壮苗,精心栽植,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
八、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也是全民护林运动。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加强培育和管护。全省每个公民都要养成自觉地爱护祖国一树一木,一草一花的美德。林木所有单位和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建立责任制,做到责
任到人,护林到棵。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各地、各单位都要订立爱林、护林、护草、护花公约或守则。人人遵守、互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破坏林木,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城市中的树木,不论是否权属
单位,都不能随意砍伐;如需更新、间伐、修剪,必须经园林部门批准。违者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九、义务植树所需经费,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苗木费、管护费,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各级绿化委员会,对义务植树,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省政府决定,将义务植树列为全省“绿化奖”活动内容。省绿化委员会每两、三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评比。对连续几年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奖旗、奖状、奖章和发给
奖金。对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任何单位无故不履行没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绿化委员会要追究其领导责任,通报批评,并罚交绿化费。个人无故不履行或没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补栽或
罚绿化费。
十一、各级林业、城建等部门,要抓好义务植树的具体业务工作。基层组织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调整配备。要及时将义务植树绿化情况,向省绿化委员会报告。
十二、义务植树运动是整个造林绿化的组成部门。各地开展义务植树运动时,必须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既要做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造林绿化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防止顾此失彼。要把国营造林、社队集体造林、合作造林、社员个人造林和群众义务植树等结合起
来,促进全省造林绿化的发展。
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义务植树,并领导好义务植树运动。地、市、县绿化委员会,要经常统计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义务植树的情况,每年一次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做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差的要批评。
十四、各地、市、县绿化委员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地的义务植树工作,做若干补充规定。




198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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