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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21:47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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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已于1997年2月21日下发各地。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的营业税减按5%税率征收,仍由原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其具体征收管理及营业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相互沟通信息、坚持依法征税,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和征税税基的一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检查,可以联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但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互相通报,经双
方商得一致意见后,再分别进行处理。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省级税务局裁决不了的,由省级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如查出企业有未申报的应税行为时,应主动及时地通知另一个税务机关查处,以减少税款流失。
四、国有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专业发票,包括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普通发票则由主管的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自199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做好征收催缴工作,保证税款按进度均衡入库。
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高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七、国家税务局参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管理后,为便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将此项工作划归流转税处(科、股)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抓紧搞好业务培训。国家税务局应主动向地方税务局了解有关的政策及信息资料,
地方税务局要予以积极协助。
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团结合作,切实层层落实有关各项工作。对于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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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供销社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工业品公司与浙江省绍兴县毛麻纺织总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供销社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工业品公司与浙江省绍兴县毛麻纺织总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99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湘法经请字第4号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供销社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工业品公司(下称益阳工业品公司)与浙江省绍兴县毛麻纺织总厂(下称毛麻总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浙高法经字3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0年2月15日益阳工业品公司与毛麻总厂在益阳市签订一份36支纯麻纱购销合同,双方签字盖章。1990年3月10日益阳工业品公司将6吨36支纯麻纱送到毛麻总厂。1990年3月12日、4月4日双方又在绍兴市签订了一份纯麻纱定货合同和一份纯麻布定货合同。两份合同双方均未盖章,且其内容是对1990年2月15日合同的补充和变更,不是独立的合同。因此应以1990年2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
1990年5月15日益阳工业品公司按1990年2月15日签订的合同诉至益阳市人民法院,因该合同的签订地在益阳市,益阳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毛麻总厂虽然先于益阳工业品公司于1990年5月5日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但该厂是根据4月4日签订的合同起诉的,因该合同不是独立的合同,绍兴县人民法院据此收案不当。因此本案由益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绍兴县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有关案件移送给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部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进一步得到了落实,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三资”和私营企业出现了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为此,
一些地方开展了劳动监察工作,并实行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做好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对实施劳动法规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保持劳动部门与群众
的密切联系。为了深入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现就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受理群众举报违法案件工作,把这项工作当做劳动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劳动监察体制建设、为群众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劳动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紧紧依靠群众,发挥职工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通过举
报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的动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线索,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从而达到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二、各级劳动部门都要逐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举报制度,形成部与省、市(地)、县四级监督举报网。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应尽快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联系,
拓宽信息渠道。暂时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应指定机构做好此项工作。
三、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劳动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后应认真研究,对属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对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案件,应予受理,并立即组织查处。上
级劳动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可转请下级劳动部门查处,必要时派员参加;下级劳动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劳动部门。
四、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举报人在工作、工资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对伤害、打击举报人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199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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