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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0:04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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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
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
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198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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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3〕2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八月一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二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加快城镇职工住房建设,缓解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紧张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实行“先存后贷,低息有偿,自求平衡,滚动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应专项用于单位职工购建或大修理自住住房。
第四条
凡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购建、大修其自住房的资金不足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五条 凡未完全偿还个人担保贷款本息的职工不得动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购建住房的协议和有关证明文件; 
(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担保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财产或保证文书、质押权利凭证;
(四)不能提供贷款所需的财产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情况下,可用其所预购的商品房作抵押;
(五)夫妻双方只能有一方申请贷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额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和存贷款比例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存贷余额及当年预计归集、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编列当年贷款使用额度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购建房资金总额的70%,且最高贷款限额为捌万元。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职工申办贷款应首先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报职工所在单位审查,经其所在单位签章同意后,连同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文件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

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由商品房开发商和购房者提供相关文件,经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有关商业银行,按规定对贷款职工进行资信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双方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与贷款职工签订《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财产保险,财产他项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实行两种还款方式。期限一年以上的实行分期等额还本,按月付息;期限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则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贷款职工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利息和偿还本金。其所在单位负有该职工归还贷款本息的代扣代缴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贷款职工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加收逾期罚息。
第十五条
对借款合同期届满,贷款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可依法处置其贷款抵押财产和质押权利凭证,或依法追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利率随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18日印发的《广元市市级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首规委、市政管委、市农委、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我部决定在2003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抗震设防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十五”以来建设的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

  (二)2002年7月1日后竣工,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工程;

  (四)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内容

  1.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监管的情况;

  2.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3.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是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检查依据

  1.《抗震设防检查要点》;

  2.《要点》所涉及到的相关有关法律法规;

  3.2002年建设部发布的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并对有关工程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工作要求在2003年10月30日以前完成,检查情况的总结于2003年11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司。

  第二阶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要做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抗震设防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增强抗震设防意识,但要防止因宣传不当引发不良后果。

  (二)积极依靠专家与专家组织。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家组织的作用,由熟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抗震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保证检查质量。

  (三)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度,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各地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为: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今后的工作建议。

  附件: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检查要点。

  第二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检查。 

  第三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抽查时,应当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并结合现行规范、规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检查。

  第四条 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建筑工程未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不得开始施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标准;

  (二)场地勘察和地基基础的抗震质量;

  (三)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要求;

  (四)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五)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

  (六)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

  (七)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

  (八)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

  (九)超规范规程适用范围的设计是否经过专项审查;

  (十)抗震建筑对材料和施工的特别要求。

  第六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得降低,检查重点如下:

  (一)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颁发的文件和图件执行;

  (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包括抗震等级和构造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场地的抗震勘察应能准确提供场地条件,提出供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参数,检查重点如下:

  (一)勘察工作质量

  1.钻孔、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位置和深度;

  2.波速测试方法;

  3.液化土层中标贯试验的数量;

  4.不利地段的勘察。

  (二)勘察报告质量

  1.场地类别划分的准确性;

  2.液化评价的准确性;

  3.边坡地震稳定性评价的合理性;

  4.供时程分析用的土层动力参数的可靠性;

  5.对液化地基和不利地段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

  第八条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和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满足要求,检查重点如下:

  (一)基础选型和地基处理

  1.是否依据勘察成果;

  2.有液化土层的地基,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

  3.液化地基的处理方案、处理深度和检测结果是否正确。

  (二)承载力

  1.天然地基基础验算时,是否按抗震规范要求调整地基承载力;

  2.桩基验算时,是否按规范要求调整单桩承载力;

  3.液化土中的桩基承载力,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三)地基与边坡稳定性

  1.倾斜场地液化的抗滑动验算、抗滑动措施和结构抗裂措施;

  2.对可能发生地震滑移的边坡,是否按勘察成果进行处理。

  (四)构造

  液化土中桩基的配筋范围和构造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检查重点如下:

  (一)建筑方案和布置

  1.是否符合规则性要求;

  2.一般不规则时是否按规范采取加强措施;

  3.特别不规则时是否采取比规范要求更强的有效抗震措施。

  (二)结构体系

  1.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同一楼层不应采用不同结构材料混合承重的抗侧力体系;

  2.复杂结构应有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3.应采取措施防止局部构件的地震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对重力的承载力;

  4.对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和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条 结构抗震计算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基本计算参数

  1.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正确;

  2.计算模型和主要荷载取值。

  (二)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

  1.关键部位计算机输出结果的判断和不当结果的处理;

  2.人工计算的假定、公式和分项系数。

  (三)设计说明、施工图与计算结果相符的程度。

  第十一条 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抗震等级;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系数;

  (三)关键部位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的构造做法;

  (四)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多塔和连体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

  第十二条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关键墙段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三)构造柱、圈梁设置的数量、位置和构造做法;

  (四)预制板的支承长度、楼板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第十三条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底部框架的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上下楼层的侧向刚度比和墙体布置应符合规定;

  (三)底部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四)托墙梁和过渡层的构造做法。

  第十四条 钢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12层为界区分计算和构造要求;

  (二)钢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

  (三)关键部位构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

  (四)梁柱节点的构造做法和柱脚构造。

  第十五条 非结构的抗震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非结构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应在计算分析中予以考虑;

  (二)填充墙、女儿墙、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措施;

  (三)设备管道在墙体和楼盖的洞口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第十六条 超限设计的建筑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检查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超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材料应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检查重点如下:

  (一)原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及保管情况;

  (二)各种材料的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抗震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第十八条 抗震建筑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和结果;

  (二)检测结果总体评价的合理性;

  (三)地基液化处理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 抗震建筑上部结构的施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混凝土结构

  1.主要受力钢筋和箍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

  2.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

  (二)砌体结构

  1.砂浆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

  2.纵横墙交接处和转角处的留槎形式;

  3.构造柱、圈梁的施工;

  4.预制板的搁置长度、圆孔板堵孔情况。

  (三)钢结构

  焊缝抽查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条 村镇民居建筑抗震设防质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抗震设防标准;

  (二)建设场地的选择;

  (三)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四)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

  (五)房屋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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