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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17:58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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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以下简称试验区)的范围:以海淀区中关村为中心,东至德清路前屯东路,西至农大路、万泉河路、京密引水渠、玉泉路,北至西三旗路、东北旺路,南至新开渠以北的区域。另在海淀区永丰乡划定试验区新技术产业中间试验基地,也属试验区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科委) 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工作的主管机关,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全面? 涸鸢炖怼短趵泛捅景旆ㄒ约坝泄厥匝榍飨罟芾砉娑ㄊ凳┲械木咛骞ぷ鳌? 第四条 试验区的管理工作,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五条 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营业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备案。确定为建设
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试验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计委列入本市综合基本建设计划中,不纳入投资规模计划。
第六条 海淀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速编制试验区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详细规划,对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讯、供热、煤气、绿化等作出全面安排。上述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试验区详细规划批准前,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审批,不能占用规划道路上的用地和城市绿地,不能占压市政管线。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应加快审批:审查设计方案的时间不超过10天,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时间不超过7天。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工程,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 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的,由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建委)批准开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市开复工计划。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工
作可由海淀区建委在市建委指导下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使用外地建筑企业,依照市政府的规定,由海淀区建委提出申请,报市建委审批。

第三章 财政和税收
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5月20日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
第九条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实行快速折旧。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制定。
第十条 新技术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期限, 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
新技术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组调整(包括分立、合并、扩建、搬迁、变更经营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等),不按新办企业计算免税、减税期限。
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事宜,由海淀区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对减免税款的提取、使用单独核算。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基金”的,由海淀区税务局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海淀区税务局应于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 以198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按照现行财政包干体制,由海淀区财政局将新增税款按中央、市属、区属分别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审核,通过退库,在年终决算时拨给海淀区财政局,由海淀区政府专项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 琛? 第十四条 新技术企业购买专控商品, 除汽车以外,由海淀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在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核定的指标内审批。海淀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应在每月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信贷和保险
第十五条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 由各银行周转使用。
第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国家指定部门取得的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款。
第十七条 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 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数额的比例可宽限为20%。新技术企业每年应从留利中提取10%至20%补充自有资金。
第十八条 各专业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基金, 均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至15%提取,专户储存。贷款报损,须经专业银行的市行批准,由专业银行海淀区办事处从贷款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技术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 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批准的额度。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海淀区公司可根据需要, 在试验区内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新的险种,自定浮动费率。经市公司批准,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试验区内投资和贷款。

第五章 进出口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试验区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自《条例》发布之日起5年内,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试验区办公室和市进口机电产品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相关税。
新技术企业免税进口的仪器和设备,只限在进口仪器和设备的本企业使用,不得移作他用。违者按海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年创汇在100 万美元以上新技术企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和收汇计划;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地方分成所得的外汇,由市区五五分成。

第六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兴办、领办、承包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并办理调动手续。原所在单位不同意科技人员调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辞职,原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辞职报告后三个月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 游?科技人员可办理辞职手续。科技人员与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调处。
辞职人员到新技术企业工作后,其工龄累计计算,由海淀区人事局办理相应手续。原所在单位应在科技人员辞职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海淀区人事局。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在本市远郊区工作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新技术企业兼职,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由科技人员兼职单位与本职单位协商确定,并到海淀区人才交流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可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回国留学生和国外专家,国家重点定向培养、远郊区专门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
新技术企业招聘上述人员时,应向上述人员的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企业可以向社会招收工人, 招工手续由海淀区劳动局负责办理;在职职工调动,可由企业自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职工退休金统筹,也可参加养老年金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条例》同时自1988年5 月20日起实施。



198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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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新时期推进创新活动的迫切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各领域不断融合、交叉、渗透,创新活动社会化、集成化程度不断加深。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的创新团队,具有攻克创新前沿阵地的综合能力,满足了现代科技发展趋向综合化和整体化的需要,体现了新形势下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发现、培养、发展壮大一批创新团队已成为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存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突出、创新效益不显著、创新资源优势发挥不充分、持续发展的潜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适应自主创新规律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创新资源,没有发挥创新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是适应新时期创新活动要求的新模式,是整合创新资源、发挥整体优势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

  (三)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把培养和造就优秀创新团队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设一批高水平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既是我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现实需要。

  二、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省城人才优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营造创新团队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一支创新型人才队伍,逐步建设、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学术群体,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主要原则。

  ——坚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业化为目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建设充满活力的创新团队;

  ——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以创新团队模式开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实践符合创新团队发展规律的新途径,实现科技创新的生态化,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化;

  ——坚持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建设的原则,以项目为依托和纽带,引导创新团队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示范基地建设,加

  大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创新资源集成、整合的原则,发挥省会人才智力优势,加强与驻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合作,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有机组合。

  (六)目标任务。着力优化创新团队发展环境,凝聚创新人才,支持培育创新团队上档升级,提升创新团队整体水平。实施“1313”工程,即:到2015年,建设形成10个具有冲击国际一流水平,创新能力突出,能够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水平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30个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前沿,在省内具有突出地位,能够明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100个在一定学术、技术领域具有突出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优势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带动建设300个研究方向明确、组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能够提升我市区域创新活力的创新团队。

  三、加强支撑条件建设,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七)选拔一批创新团队骨干力量。以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通过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青年科技明星培养计划等,选拔培养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骨干力量。“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重点培养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领域中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重点资助优秀青年科技骨干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培养成为能担负重任的优秀青年科技带头人。通过培养锻炼,尽快打造济南特色的创新领军人才品牌,力争部分创新领军人才成为省内、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行业领军人物。

  (八)凝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快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和食品等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为壮大创新团队提供有力支撑。实行创新型人才柔性引进政策,健全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实施“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和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来济创业。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采取兼职聘任、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提高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九)积极探索具有济南特色的创新团队发展模式。按照行业、区域、合作方式、运行机制的不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组织形式的团队建设。培养一批初创型创新团队、支持一批成长型创新团队,做大一批成熟型创新团队。加强企业中的工程师团队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力量有机整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普遍建立由学科知识与技能互补、为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的科研人员组成的跨学科、跨部门、长期稳定合作创新团队,在全社会形成一大批覆盖范围广、创新活力强、创新绩效突出的创新团队群体,使创新团队成为我市创新活动的主力军。鼓励和引导创新团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对研发项目拥有良好市场应用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团队成员优先参加拔尖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

  (十)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优秀创新团队。

  紧密跟踪国家、省产业调整方向,围绕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突出的优秀创新团队,推动产业链和创业集群创新能力提升,更好地推进“新、特、优”产业发展。开展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经费进行扶持,支持一批创新团队承担重大创新项目,辐射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创建成长。

  (十一)提升创新团队的科研条件。积极搭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体现区域特色和优势,为创新型人才施展才干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省、市共建或省外、国外研究机构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的新模式,集中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积极吸引留学人才、优秀外籍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建立完善创新创业人才信息服务、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新平台运行机制、使创新平台成为创新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和前沿阵地。

  (十二)提升创新团队对创新资源的整合能力。引导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创新团队开展合作交流,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有效合作方式。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由单一项目合作,向共建中心、中试基地等联合开发机构方向发展,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增强创新团队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创新团队的深入合作,建立、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产业联盟,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产业创新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注重实效的国际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提高创新团队的建设水平。成立博士后联谊会,整合省会博士后资源,形成省会博士后整体优势。

  四、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创新团队管理

  (十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创新团队管理模式。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营造公共资源共建共享的良好制度环境。制定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新团队建设与运行的评估机制,形成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十四)完善创新团队内部运行机制。优化创新团队的领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创新团队的工作机制,普遍建立内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外部部门沟通畅通、密切配合的运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期权、期股、虚拟股份等新的分配形式,使科研成果、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都全面地参与分配,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建立起以分配机制为主的有效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创新团队创新文化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塑造唯才是举、量才而用、鼓励竞争的体制性创新团队文化,鼓励充分发挥独创能力,增强团队协作。通过对目标管理,形成对团队成员的约束和激励,积极培育“追求、超越、创新”的创新团队文化核心理念。积极倡导生动、活泼、民主、团结的学术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善于协作、甘于奉献的团队精神。

  (十六)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推进自主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为创新团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保障创新成果不被侵犯;支持创新团队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按照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规定,对在实施名牌、商标、专利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创新人才工作的组织运行体系,推进创新团队建设。要从实现我市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创新人才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创新团队建设纳入创新型区域建设的总体布局,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要针对团队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推动创新团队建设健康发展。市科技、人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八)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快培育建立一批我市自主创新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咨询、社会专业人才中介组织、培训机构。聘请一批专门从事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信息收集与推介的专业人士。逐步构建一个党委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创新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运行体系。

  (十九)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社会人文环境。积极培育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大力宣传科技创新的典型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团队,弘扬其创业创新精神,树立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引导全社会树立创新光荣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附件: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济南市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群体,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鲁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立足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我市“新、特、优”产业的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性难题破解服务;立足于激发创新团队活力,推动我市创新团队向更高层次发展,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立足于营造创新环境,为培育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服务。

  第三条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个。创新团队管理扶持期一般为4年。4年管理扶持期满后,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及新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创新人才群体,均可参评。不受理个人或机关部门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的创新团队应为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人才群体。核心成员一般应在5人以上,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各核心成员应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并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团队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攻关,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2.创新团队领军人物一般应为在研发一线工作的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省、市各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或者属于国内、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内前沿,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创新性思维和高深学术技术造诣,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创新团队领军人物可以由外聘人员担任。

  3.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域,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4.一般应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基地为依托,单位有强有力的科技投入支持,保证创新团队具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或者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和资金的创新创业团队。

  5.近5年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过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或承担过2项以上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

  (2)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社科成果一等奖;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

  (3)具有多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向主管部门或驻地科技部门申报。

  第七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审程序。

  1.初审。按照创新团队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全面考察,推荐出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团队。

  2.专家评审。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对创新团队的领军人物、团队成员、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创新创业方向与前景等进行评审,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察,提出优秀创新团队名单。

  3.研究审批。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报市政府命名表彰,优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由市人才办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支持

  第八条 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办)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市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持续进行攻关研究。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一般每年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4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攻关研究、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参与市重大计划、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各级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择优推荐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创新团队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创新团队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对创新团队给予政策性加分;重点支持创新团队依托的创新载体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鼓励市优秀创新团队追踪国际、国内创新前沿,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扶持。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到国内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进修深造或访问交流。

  第十三条 优化市优秀创新团队环境支撑,优先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优先推荐申请风险投资资金支持。积极为市优秀创新团队吸引凝聚高层次领军人才创造条件。市优秀创新团队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水平领军人才,直接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十四条 对市优秀创新团队实行跟踪管理。市优秀创新团队,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部门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和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优秀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团队中止资金扶持。

  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脱离团队的,不再享受团队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扶持经费的管理参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受资助创新团队及所在单位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体育赛事,拓宽参赛资金渠道,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鼓励各参赛代表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通过市场开发的形式开展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等工作。现制订《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一、各代表团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代表团所属各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格式统一为:代表团名称+赞助单位名称+项目队,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二、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时,代表团团旗除标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代表团队伍中除自身着装标志外,不得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

三、各代表团团服、运动员领奖服上不得出现除自身标志外的广告标识,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商标各不得超过两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各运动队比赛服的着装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冠名、着装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等影响运动会健康形象的广告。  

  五、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的广告行为还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

六、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和各项目竞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及运动队涉及到的冠名、着装广告等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其撤消、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及标识。

七、各代表团及运动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检查工作,有违规行为应坚决按照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相应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视其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闭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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