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7:28 浏览: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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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1981年3月15日,公安部
为确保国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安全技术检查。
一、严禁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带上飞机。
二、除经特别准许者外,所有旅客一律通过安全检查门或仪器检查,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须经仪器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人身检查和开箱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负。
三、检查中发现携带上述危险品者,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对有劫持飞机和其他危害飞机飞行安全嫌疑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政办〔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任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 2 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和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对市委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系法律顾问分析论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关于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中国专利局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继续实行免税政策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们商有关部门研办。经商有关部门及你署同意,现就中国专利局接收国外专利文献的有关进口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关于调整、保留“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规定”的精神,由你署通知所属海关对中国专利局接收
的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无偿赠送的专利文献包括:光盘、缩微品、已载数据的计算机用磁带、纸件,进关审查,如无讹,可暂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9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