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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7:22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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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试行办法

1980年12月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是企业经济核算制原则在企业内部的具体运用。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是解决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分清经济责任的有效办法,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目的,是通过对生产过程和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严格核算和控制,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消耗和资金占用,取得取大的经济效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积累,也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经济收益。
第三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必须赋予企业内部单位以必要的经济权限,使他们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承担经济责任,并根据他们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在核算的深度和广度上,要逐步做到全厂的、全员的、全过程的核算。全厂的核算,包括车间、工段、班组、各职能科室,以及生活服务部门,都要实行经济核算;全员的核算,包括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人人都要关心和参与经济核算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果;全过程的核算,包括基本建设、大修技措、科研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销售直到用户使用,都要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

第二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内部各单位要对自己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承担经济责任,对车间不仅要考核车间成本,而且要考核资金占用、生产消耗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 企业要定期进行考核。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层层分解各项经济指标,分别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班组直到机台、个人,明确全体职工的目标,通过大指标化小,做到以小保大,使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各车间和有关科室要树立盈利观念,讲求全面的经济效果,要分别计算内部利润,以自身的生产经营收入补偿支出,取得盈利,保证企业利润指标的完成。
对不能直接计算盈亏的科室,企业可下达费用指标,考核其费用超支额或节约额。对供销部门,企业可考核其储备资金占用额、成品资金占用额和产品销售额。
在几个车间联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内部利润不要集中到最后完成产品的车间体现,企业在制订半成品计划价格时,要加以调节,避免利润相差悬殊,造成苦乐不均。
第八条 为了搞好各单位生产成果、资金、成本和盈亏的核算与考核,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要按照企业内部结算价格进行计价结算。
企业内部结算采取的方式,要因企业而异,不强求一致,尽量做到简便易行。如设立内部银行、发放流通券和内部转帐等,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采用。
第九条 要赋予车间、科室一定的经济权限,使它们有履行经济责任搞好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这些权限主要包括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权限,使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劳动力和材料物资的权限。以保证车间、科室在厂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为此,厂部要对车间、科室核定必须的流动资金定额、固定资产需用量、人员定额和确定内部物资供应关系。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使物质利益成为提高经济效果的经济动力。
厂部对车间、科室计奖的办法,要按照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好坏程度,确定应得的奖金,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指标的扣奖。
对职工个人的奖励,应由车间根据每个职工完成指标的情况,计分发奖,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提倡用签订内部经济合同的方法,来加强企业内部各单位上下左右之间的经济联系。为了增强经济责任感,经济合同要包括适当的奖罚条款,内部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定额是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也是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尺度。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经济定额,包括劳动定额、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物资储备定额、资金占用和费用开支定额等等。定额要经过企业的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共同研究制订。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管理工作的改善,要及时修订定额,一般每年修订一次,以保持其先进性。
第十三条 健全的原始记录,是研究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开展全面经济核算,考核经济效果的依据。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包括产品数量、质量、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下来,要统一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和汇集方法,并形成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计量验收制度,保证原始记录的可靠性。计量工作不健全,企业内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就无法进行结算。化工企业的计量验收工作难度较大,在各种装置中的气体、液体和固体物料、中间体以及水、电、风、汽等,都不能直接检斤过磅,主要靠计量仪器、仪表来控制和记录数量。因此,要搞好全面经济核算,必须配备和安装必要的计量器具和仪表,并经常进行检修和校正,保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由于仪表暂时配置不全,需要分摊费用的,要在厂部的主持下,由供需双方商定合理的分配比例,防止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影响内部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尽快把暂缺的计量仪表器具配齐。
对煤焦、原盐等大宗原材料,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计量验收的技术问题,用准确的数据代替估堆、推算的数量。
第十五条 制订和运用企业内部计划价格,进行内部结算,可以排除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利于贯彻严格的经济责任制,促进各单位降低成本,节约支出。
企业内部计划价格,由企业统一制订。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科室、车间共同研究提出,印制成册,发给企业内部各单位使用。并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解决价格纠纷。各车间不能自订价格或者调整价格。
第十六条 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是检查、分析生产经营成果,揭露和解决存在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方法。要通过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找出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企业和车间要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综合分析,班组要开展一事一议的经常分析。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要注意经济效果,要制订各项指标的赶超目标,运用数理统计图表,把各项奋斗目标和赶超措施公布出来,动员广大干部和职工努力实现。
第十七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度,使企业中的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对自己的工作负责,都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保证实现全面经济核算的各项要求。
企业各职能部门,都要根据自己承担的经济责任,制订规划,提出措施,努力完成厂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对职工个人也要有严格而明确的责任,并考核其所实现的经济效果。
由于外部因素影响到企业内部某些单位的经济效果时,要做具体分析,分清责任,以免挫伤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全面经济核算是企业内部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经理(厂长)和总会计师直接组织领导全面经济核算的实施。
厂部统一处理企业内外的经济关系;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拟定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向各有关科室、车间下达经济核算的具体指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确定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以企业的计划、财务部门为主,把各个业务技术部门统一组织起来,共同推动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
分级管理的具体形式,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内部组织结构、经济核算业务繁简不同,应有所区别。根据化工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内部的基本核算单位一般是厂部和车间,有些企业班组能够单独生产成品、计算盈亏的也可以做为一级核算单位。
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的班组,也要开展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出班组的生产消耗与生产成果,进行班组经济活动分析,开展同工种班组之间的小指标竞赛,在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中,发挥其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大中型化工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企业经理(厂长)具体组织领导全面经济核算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总会计师室,配备必要的专业干部,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开展经济核算业务工作。总会计师有权参与审查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并检查计划、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仲裁企业内部经济纠纷;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纠正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方针、政策、财经纪律以及不讲求经济效果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报厂长和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要同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行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要讲求实际效果,避免烦琐哲学和形式主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以保证企业全面经济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在部直属、代管生产企业试行。重点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财务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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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

(2010年3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东盟各国经济交流、合作,发挥东盟各国侨力资源优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以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工业园区为目标,发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等产业的现代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

第四条 开发区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和惯例要求。

第五条 国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条 开发区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归侨、侨眷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开发区事务。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技术合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五)对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六)管理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管理开发区各项社会事务;

(八)对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协调;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武鸣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投诉案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推动信用信息开放与流通,规范企业信用行为。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和廉洁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有关闲置土地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依法接受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项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有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调整和公布开发区投资产业政策和产业指导目录。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投资者发展信息、咨询、技术、法律、会计、审计、公证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园、行业园、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发区对其建设和经营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享受下列优惠: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二)西部大开发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政策;

(五)自治区及本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

(六)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的其他各项扶持和鼓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项目用地可以根据国家供地政策以及项目投资方向、规模、科技含量等状况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对开发区的科技创新项目应予以重点扶持,开发区财政应当按规定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对经批准的科技创新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技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的项目,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融资时,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和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区以适当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开发区经依法批准可以建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加工区。



第四章 惠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归侨、侨眷及其依法组成的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兴办的侨属企业依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按规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二)侨属企业的外汇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现汇账户;

(三)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生产;

(四)优先安排侨属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华侨事业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扶持,在财政、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依法保障归侨侨眷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其拥有的生产资料、产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占、损害。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依法对归侨、侨眷住房、生产、生活予以保障。对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开发区应当予以适当救助。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及其子女。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后回开发区就业的,参照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留学人员确定其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邢政[1992]98号 1992年11月12日



邢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邢台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深化企业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企业走向市场,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放企业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分配权。
企业劳动用工,要打破由计划控制、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安排和调配的旧体制,建立企业自主用工、个人竞争就业、国家宏观调控、社会提供服务的新体制。企业工资分配,也要解决过去管理过多过死的问题,变国家分配为企业自主分配。劳动部门今后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调节杠杆,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行为行使指导、监督和服务和职能。
(一)劳动部门对企业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计划和招工计划。
(1)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基本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 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2)新建企业按设计定员和投产进度分期分批招收职工;
(3)停产半停产企业、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职工, 如确需增加职工,须经劳动部门同意。
(二)企业可在市、县、区城镇人口中(暂不含经济开发区新增城镇人口)按有关规定自主招工,不受市内行政区划限制。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的,需经市政府批准。
(三)企业招工要贯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不得“内招”和“子女顶替”。
企业《招工简章》须经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布,报考人员可以在劳动部门劳务市场报名,也可以在企业报名,企业可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并办理录用手续。招工考核成绩和录用人员名单要张榜公布。录用职工后,要及时到劳动部门备案,加盖劳动部门公章,以便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侍业保险和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可根据用人标准和岗位规范要求,择优录用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对进入劳务市场的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符合企业需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企业定向或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直接安排就业。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接收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招工时招用安置适当比例的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
(六)企业内一九五九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办理退休、退养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所在的城镇,参加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企业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在优化劳动组合的基础上,可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也可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根据岗位特点或工作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职工签订不同期限和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依法进行劳动管理。
(八)企业按照《邢台市处理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权对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和开除的行政处理。
(九)打破职工所有制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允许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职工合理流动。集体企业职工可以调入全民企业,全民企业职工可以调入集体企业,调动后不保留原身份,实行所调入企业的用工制度。市内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调动,由企业自行办理调动手续。职工跨市、县流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十)企业现行使用的计划外用工,凡确属生产工作需要,本人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转为正式职工,凡属生产、工作不需要的,应予辞退。
(十一)企业编制定员、定额由企业参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结合生产实际自主制定。
企业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打破企业组织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依据,制定后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企业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打破职工身份界限,进行动态优化组合,在公开考评的前提下,择优上岗。
(十二)对企业富余人员,通过企业内部消化,政府有关部门调剂和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企业自行消化有困难的,可将企业职工总数1%-1.5%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由劳动部门待业职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重新介绍就业。
(十三)企业变更或终止后,其职工先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安置,确实安置不了的由劳动部门调剂安置。
(1)对停产整顿企业的社会招聘人员,予以解聘;劳动合同制工人, 解除劳动合同;其他富余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调出或自谋职业;
(2)经市政府批准兼并和企业自主兼并的, 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职工由兼并企业负责安置;
(3)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劳动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接收管理和重新安置。
(十四)劳动部门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凡是经济效益好、自我约束力强的企业,在坚持“两低于”(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前提下, 可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数额。不具备实行“两低于”的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的形式的办法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关部门核定其挂钩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企业在所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安排使用。其他企业一律实行基本工资包干、奖金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工资总额基本包干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在包干数以内,企业自主分配。
(十五)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它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可以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
(十六)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自主使用。工资储备金累计相当于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取。
(十七)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它工资性(含实物)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企业的全部工资性支出,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列支。
(十八)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可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
企业厂长(经理)工资的确定的晋升应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其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工资、奖金分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办法,要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升级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九)实行“两低于”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考核以实现税利为主的挂钩指标外,还应考核企业的质量、消耗、安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应当扣减一定比例的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并取消工资总额下浮不超过20%的保底做法。
(二十)对于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核减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的,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可以参照实行工效挂钩的同类企业的浮动比例下浮。企业连续二年亏损的,应当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核减工资总额的,一律在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并不得作为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二、继续抓好职工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一,职业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落实企业培训自主权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待业人员在经过就业前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训练合格证》或通过其它培训渠道取得同等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报名招工;
(二)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自主兴办技工学校,确定专业(工种)设置和招生数量,有条件的技校经批准可以实行自主招生。技工学校经劳动部门同意还可广开渠道,接纳待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富余人员、个体劳动者等进行有偿技术培训。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要逐步改变国家统一包分配的做法,企业在招工时要优先录用,录用后按所取得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
(四)企业对经过劳动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中、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聘任的数额、期限和有关待遇。
(五)企业有权根据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职工培训,并根据《工作考核条例》对工人实行公开考核、平等竞争、择优上岗。
(六)劳动部门负责对职业培训进行宏观管理,在企业职工培训的师资配备、教材、教学研究、生产实习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对企业进行培训资格考核与鉴定,进行检查评估,帮助企业达到职业培训的标准,促进企业职工总体素质的提高。第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宣传、检查、培训和监察机制,进行综合治理,依靠政策指导、法制监督、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控制、减少和消除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转换机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建设,提高监察人员技术素质和监察管理水平。
(二)加强矿山、建筑、机械、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监察。做好企业安全监察员、厂矿长(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厂矿长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厂矿长进行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并实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制度,防止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尘毒对职业危害的治理和监察工作,改善企业劳动环境。(四)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女工“三期”保护工作。
(五)对企业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锅炉压办容器的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并对企业在用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
三、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多到调控、监督和服务上来
(一)强化劳动行政监督
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权下放以后,劳动部门有责任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工资分配的情况进行必要调控和严格监督,帮助企业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使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任令其改正:
(1)企业滥用劳动用工权,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无正当原因,任意辞退、开除职工的;
(2)企业在招工中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招生简章》,不公布《招工简章》, 考试考核成绩和录用人员名单,以及录用人员后不到劳动部门备案的;
(3)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招收童工和擅自招收农村劳动力的;
(4)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合理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妇女、 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就业,经营性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擅自新增职工的;
(5)企业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 随意克扣职工工资或用非工资基金发放工资、奖金或增加集体福利的;
(6)企业违背合同或协议,不安置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毕业生就业, 以及不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作他用,侵犯职工接接受教育和培训权利的;
(7)企业不执行国家社会保险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养老、 待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侵犯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权利的;
(8)在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徇私舞弊, 以及其他违反《条件》和本实施意见,滥用权力,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在劳动行政监督方面,还要充分发挥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一是要贯彻“预防为主”、“着重调解”的原则。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纪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二是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时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三是完善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经常深入企业,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指导企业和职工双方增强法律观念和劳动合同意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强化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部门要通过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兴办劳动企业、提供待业保险、兴办待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等形式,为企业自主用工和劳动者竞争就业提供服务。
(1)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充分发挥劳务市场在招工、职工流动、 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具体规定按市政通知[1992]74号《邢台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执行。还要完善县、区劳务市场,企业内部也可以开办劳务市场,还要建立专业性劳务市场,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劳务市场体系。
(2)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在做好就业前培训的同时, 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企业对富余人员开展转岗训练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协助组织培训。
(3)发展劳动服务企业,劳服企业也要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 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
(4)建立待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待业职工。
(三)强化社会保障服务
要逐步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费用的全方位、一体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1)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具体办法按《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执行。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按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逐步过渡到全部企业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由所在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3)逐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根据经济条件, 逐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一年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两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具体办法要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企业补充养保险基金专户,职工到达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将个人帐户内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一次或几次发给职工本人。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帐户内的数额,按《继承法》处理。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工资、资金税。允许企业试行补充养老保险与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挂钩的办法。
(4)建立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企业组织实施, 根据职工本人意愿选择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保险费由管理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有职工个人帐户。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管理机构将个人帐户内的保险费(含利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帐户内的数额,按照《继承法》处理。
(5)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由按职工基本工资和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改按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工资多少计发,并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的办法。
(6)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逐步建立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制度、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制度,并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病医疗统筹试点,费用要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由企业发放退休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还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发有益的文体活动、学术活动,使他们发挥余热,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7)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邢市政[1992]13 号《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8)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 保证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发挥其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邢台市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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