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0:55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决定,对于1999年对外垫付外国政府贷款到期本息人民币资金,
你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从2000年开始,我部在预算中安排专项垫款资金,所需外汇你行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
请你行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对外偿付到期贷款本息,维护我国政府国际信誉。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及时偿付到期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避免发生对外拖欠,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根据《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及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周转金所需人民币资金由财政部在预算内安排专项垫款,外国政府贷款到期需对外垫付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人民币资金,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向财政部申请使用周转金:
一、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债务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不能按时还款,或不能按时全部还款,从而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必须垫付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
二、经财政部批准的需对外垫付偿还的有关政府贷款本息。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外汇汇兑损益及其它有关支出统一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内反映。
第五条 周转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户核算的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指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即将到期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以及国内项目单位的预计还款情况编制年度支付计划,对资金缺口情况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垫款专项资金,保证对外支付,维护国家信誉。
专户核算,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周转金使用必须建立台账,单独设置账户,如实反映周转金的各项收支。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根据国内项目单位的预计还款情况,以及年度内应支付到期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金额,编制周转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需对外垫付的前一个月,向财政部报送下月使用周转金申请及有关材料,据实填报外国政府转贷垫款周转金申请表(表格附后)及经费拨款申请单,经费申请单中按“申请拨付外国政府贷款还本付息周转金”科目填列。财政部自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款工作;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到财政部拨款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妥有关购汇手续。
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使用周转金,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经费拨款申请单;
二、使用周转金申请表;
三、关于该项目与外国政府签定的贷款协议;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转贷协议;
五、项目单位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说明;
六、拟采取的催收措施。
第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转贷协议,加大催收转贷本息力度,积极向有关项目单位催收到期本息,按时对外付款,确保对外不发生拖欠。当项目单位未能按协议归还贷款造成拖欠,或在周转金暂时未能到位的紧急情况下,中国进出
口银行也必须保证对外及时偿付。
第九条 建立财政扣款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归还转贷垫款周转金,财政部对各地及部门拖欠的政府贷款本息采取扣款办法。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项目单位新发生的拖欠款项要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周转金的使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中国进出口
银行周转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相应对有关地方在决算时进行扣款,对中央有关部门在下达下年度预算时进行扣款,所扣款项用于归还中央财政设立的外国政府贷款周转金。
第十条 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时对外垫付后、财政部实施扣款前,项目单位归还贷款本息时,进出口银行可按垫付资金的不同来源,相应冲减垫付资金或上交财政部周转金专户。拖欠期间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周转金只能用于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直接对外垫付款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周转金使用范围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申请表(略)



1999年9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2005年3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行政
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当前,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区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重点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 (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产权登记机关。
市国资办主管本市产权登记工作。
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市国资办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市国资办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市属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人民团体市级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市国资办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 (区、县国资管理部门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第六条 (多元投资主体的产权登记)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以国有资产作为投资共同设立的企业,各投资方国有资本出资额不等的,根据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各投资方国有资本出资额相等的,可以协商确定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
第七条 (本市对外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
本市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外省市投资或者在境外投资的,均按产权归属关系在本市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的类型)
企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 (占有产权登记提交的资料)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
(四)企业清产核资的批复文件;
(五)与占有产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产权登记证明的核发)
核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变动产权登记提交的资料)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管理机构有关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变动事项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明;
(四)与变动产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明的换发)
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换发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注销产权登记提交的资料)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管理机构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的书面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
(二)企业的财产清查报告或者产权转让协议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明;
(五)与注销产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明的收缴)
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表的填写)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经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签署意见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年检资料的提供)
企业在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三)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五)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登记费用)
办理产权登记应当交纳登记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