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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45:18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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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要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度及安全程度的评
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定和监督执行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扩震设防标准。自治区辖市(地)、县(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地区,其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使用地震小区划的成果。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性: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单元的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工矿企业。
第八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工程总体规划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九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自治区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许可证书,并按规定到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按照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评价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申报评定评价结果和审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初步评定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定,由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抗震设防标准;
(二)自治区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由自治区防震减灾、建设、交通、水电、地矿、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无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三)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第十六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
┃ │交│一、公路、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工程。 ┃
┃ │通│二、大型车站、万吨级以上港口。 ┃
┃ │工│三、Ⅱ类以上飞机场。 ┃
┃ │程│ ┃
┃ 生 ├─┼─────────────────────────┨
┃ │水│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城市内或上游Ⅰ级挡水┃
┃ │利│ 建筑。 ┃
┃ 命 │水│二、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房,22┃
┃ │电│ 0KV及以上的变电站。 ┃
┃ │工│三、大中小电力高度中心。 ┃ ┃
┃ 线 │程│ ┃
┃ ├─┼─────────────────────────┨
┃ │通│一、大中城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 ┃
┃ 工 │讯│ 面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和主机房。 ┃
┃ │工│二、大中城市的长途通讯枢钮和微波站。 ┃
┃ │程│ ┃
┃ 程 ├─┼─────────────────────────┨
┃ │其│一、大中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油的主体工程。 ┃
┃ │它│二、大中型储油、储气工程。 ┃
┃ │工│三、大型医院和急救中心。 ┃
┃ │程│ ┃
┠──┴─┼─────────────────────────┨
┃ 重 │一、大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房。 ┃
┃ 要 │ ┃
┃ 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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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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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合法交易,加强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海关依法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第71章7102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所有钻石。
第四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所内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交易所及所内从事钻石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应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承运进出境钻石的运输企业及车辆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开展业务。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交易所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有效凭证核算记帐,记录有关进出交易所钻石的库存、交易、展示、委托加工等情况。
第八条 交易所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钻石的收、发、存等情况列出详细项目的报表送交海关。
第九条 经营钻石交易的企业应与交易所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并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进出钻石的监管
第十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所内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包括钻石鉴定证书),海关作进出口统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钻石,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二条 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按国家有关规定,海关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钻石,收货人向交易所海关备案,持凭交易所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交由入境地海关办理提货手续。入境地海关与收货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并由运输企业运往交易所,交易所海关据此办理钻石验放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发货人向交易所海关备案,交易所海关签发备案清单并与发货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后,由运输企业交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随身携带钻石进境时,凭交易所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向入境地海关办理验讫手续,入境地海关确认后在《登记手册》上加盖验讫章,并与钻石携带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交由运输企业运往交易所,由会员所属企业或者代理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钻石
备案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随身携带钻石出境时,由会员所属企业或者代理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会员的《登记手册》上登记,交易所海关、钻石携带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交由运输企业运往出境地,出境地海关凭交易所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登记手册》验放。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进出钻石的监管
第十七条 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钻石,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钻石,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十八条 所外境内的钻石进入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所内企业委托设在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由海关保税监管。
第二十条 交易所内企业委托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的钻石加工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交易所内企业成交钻石加工的,按海关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国内企业与交易所内企业成交钻石加工复出口业务(不论是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形式),按现行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5日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231号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提高化妆品行政审批效率,现对化妆品中多色号系列产品检验及申报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 SPF值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SPF值检验

1、 抽检原则:抽检比例20%抽检,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应首选其中色素含量最低的产品(或无色素基础配方的制品)进行检验。

2、 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提供抽检产品的符合要求的国外实验室检验报告。

(二) 申报

1、 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 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3、 以抽检产品实测SPF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系列产品的实测SPF值,系列产品SPF值标识应符合《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的规定。

4、 产品申报时,如配方中含有金属氧化物(如二氧化钛、氧化锌等),应依据加入浓度及规格明确说明使用目的(防晒或着色)。

二、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普通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毒理学安全性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

1、 抽检原则:抽检比例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应首选含有有机色素和色素含量高的产品,如果含量相同,则选择色素种类最多的产品。

2、 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 其他项目检验按照《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执行。

(三) 申报

1、 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 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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