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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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优秀人才的选拔,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市、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控股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业)经理、厂长(以下称经理)的选拔任用,适用本办法。
个别大型企业经理的任职,根据需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委任制。
第三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并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公开选聘、招标聘任或直接聘任。
第五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由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聘任或解聘(上述3种机构以下称有聘任权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经理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原有行政级别在其人事档案中予以保留。
第九条 经理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任职所必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健康条件和年龄条件。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条件的企业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
(一)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自该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十一条 对原任经理,经民主考评和组织考核,符合条件、胜任工作并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的,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直接聘任或续聘。
第十二条 新设职位或原任经理需要更换的,实行公开选聘,按照平等竞争、择优任用的原则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采取发通知或刊登广告等形式,公布聘任职位、应聘条件和报名范围。报名范围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在本企业、本系统、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二)业务考试。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企业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经济法规政策;方式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担任过相当职务3年以上并有显著经营业绩者可以免试。
(三)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1.设立考评委员会作为组织公开答辩的评审机构。考评委员会由领导人员、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应聘者的业务素质作出基本评价。
2.考评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专家由有聘任权的机构聘请;职工代表由企业监事会或职代会组织本企业职工民主推选。
3.答辩大会应有本企业职工参加。小型企业可全员参加;大中型企业应有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工人代表、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
4.公开答辩结束时,应在参会职工中当场进行一次民意测验,了解职工对应聘者的信任度。
(四)组织考察。由有聘任权的机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综合业务考试、公开答辩、民意测验和组织考察的结果,按1∶3至5的比例,拟定预备人选,并按管理权限报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选,即为待聘人选。
(五)决定聘任。由有聘任权的机构从待聘人选中确定经理人选,发给聘书。
也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授权考评委员会通过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从待聘人选中直接确定经理人选。采取此种方式的,应先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确定待聘人选,再进行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招标聘任的程序参照公开选聘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受聘后,应当与聘任机构签订经营合同。
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指标和奖罚条款。经营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增值指标、资产负债比率指标、资本金利润率指标以及行业经营指标;奖罚条款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和兑现。
签订经营合同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以下称副职)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与经理不存在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副职聘任程序:
(一)由经理提名;
(二)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
(三)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部门同意后由经理直接聘任。
第十七条 副职的任期与经理相同。
副职不称职的,经理有权按程序予以解聘;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有聘任权的机构有权监督经理对副职的聘任与解聘,有权责令经理撤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或解聘副职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4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3月30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简化并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是指市规划局组织控规修改之前的“控规修改受理”阶段和“控规修改论证”阶段的审查程序。未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市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控规修改建议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以备审查,包括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附电子文档)及有关文件的原件。
(一)控规修改建议书应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议报告。要求简明扼要地说明修改理由和修改要求,并由建议主体签章。
2、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国土证、土地出让合同等地籍权属证明。要求为 A4 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建议主体非用地使用权人的应提供用地使用权人书面意见。
3、规划依据图。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4、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或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为A4原件或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5、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
(二)控规修改方案需由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 由市规划局受理控规修改建议。
(一)市规划局科室(分局)工作人员核对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内容,核实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市规划局科室(分局)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形成案卷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
(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工作人员核实,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交市规划局科室(分局)退还建议人,并说明建议被拒原因。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初审。
(一)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符合要求的,填写“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和“控规修改内审表”,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审查会。
(二)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需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建议与方案修改意见单”,交市规划局科室(分局)退还建议人。
(三)对修改地块内居住容量不增加的控规修改以及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控规修改,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组织前置审查会,由市规划局依法组织论证、公示等,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
第三章 前置审查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建立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议制度。
第九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召集人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次,并在会前通过媒体公布论证议题。
第十一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监察部门以及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用事业局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参会人员不得少于21人,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1/2。在监察部门的主持下,参会专家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涉及专业随机抽取,公众代表在报名公众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控规修改建议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可列席会议。列席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说明情况或陈述观点并回答提问,但应在会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十三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实行三分之二多数的票决制。所有参会人员(除工作人员)均应形成书面意见,专家组形成专家综合意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召集人总结或投票结果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所有参与表决人员签字认可,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会议纪要需明确控规局部修改类别、控规修改理由是否充分、市规划局可否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部门、控规修改方案需修改的内容、可否进入复核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复 核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查会会议纪要经市规划局科室(分局)交建议人。 对可以进入复核程序的,建议人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后经市规划局科室(分局)交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案卷。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根据会议纪要对修改后的控规修改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复核。
(一)复核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转市规划局进行公示,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
(二)复核不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复核意见单”,交市规划局科室(分局)退还建议人。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在组织控规修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的要求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再次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0]84号
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二)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履行的职责:
(一)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进度表,确保工程质量;
(三)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要确保提供项目的各类凭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分月、季、年度用款计划,有计划地、合理地申请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五)预算单位要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确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要及时向专员办做出书面说明。
(六)各预算单位年度直接支付项目下达后,要及时与专员办联系。将项目的立项、招标及施工情况与专员办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利于直接支付资金的及时审核。
(七)每年6月15日前及12月15日前,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半年度及年度直接支付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已完成投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专员办。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时,需向专员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直接支付申请函,主送专员办,应有正式的公文编号,简要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和累计申请支付金额的主要情况。
(二)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在首次申请直接支付时提供)。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时应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别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工程款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明细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投资概算变更的还要提供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4)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监理提供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项目监理须在该报告中明确该项目已完成总形象进度的百分比)、监理月报;
(5)预付款支付凭证、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6)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7)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8)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9)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实施计划;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4)购货票证;
(5)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2)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3)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2)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4)经驻地项目工程监理认可的上月合格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包括工程支付月报表和工程拨款单等证明材料);
(5)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其中拆迁补偿费应有拆迁办证明,超过10万元的设计费要附合同),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大宗设备采购应附合同),预付款项汇总资料;
(6)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7)重点项目月基建会计报表、一般项目季度基建会计报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第七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表中“项目”栏填列的项目名称应与下达的项目预算名称完全一致;“收款人”栏的收款人全称要与合同完全一致,如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与合同不一致,应提供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在粤有省级主管单位的,表中“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栏应有省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盖章。
第八条 除直接支付申请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按顺序自行连续编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办理项目的首次直接支付申请业务,应当将申请资料采取来人送达的方式交由专员办相关人员。在送达资料时,项目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应当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专员办相关人员作当面报告。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境内设有省级主管单位,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主管单位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直接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为了确保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在年终拨出,根据中央预算资金拨付有关时间要求,专员办在每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般不再受理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对于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受理各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七)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八)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及投入使用;
(九)对所提供的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专员办与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专员办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同意上报”、“同意部分款项上报”、“不同意上报”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专员办对预算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需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专员办。
第十六条 对于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专员办核实的资金归垫事项,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后及时完成核实工作,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或工程项目未立项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十八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开展管理与监督,不定期对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项目开展受理前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合同协议、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符合预算情况、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支出情况、开户情况、监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专员办将不定期就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管理有关事项对预算单位展开约谈。每年将选择部分重大项目或审核中发现疑点的项目开展事后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抽查内容包括资金支付使用中的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异样,申请时凭证是否合法、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督等。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员办将上报财政部并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金归垫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将加强对审核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监督。审核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审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
6
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
7
预付款支付凭证及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相关资料
8
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9
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0
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
11
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2: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6
购货票证
7
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3: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4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
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6
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资料
7
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等资料
8
资金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等资料
9
基建会计报表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