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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4:22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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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全面高涨的任务,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我们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
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特作如下决定。
一、 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
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
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
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交、农林水、海洋、卫生、外
贸、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要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上
述各部门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设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环境保
护管理机构。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
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市、县,
可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镇、乡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
部做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
监督部门。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
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51号文)中关于“对于经
济和技术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不要削弱”的精神,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机构。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如果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应作适当调整,使机构设置
趋于完善、合理,以承担起组织、协调、规划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做环
境保护工作。
四、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
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
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
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材料由原批准项目的部
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和街道工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
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要认真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
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五、 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对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坚决进行整治,必要时下决心关、
停一批。
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工段或对
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在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
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一般技术措施,以及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结
合进行的治理污染措施,所需资金应在企业留用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
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
出百分之七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
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也
可以用于治理污染。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经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
行规定。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
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和
财政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所交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
十。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主要用于地区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
测站的仪器构置以及业务活动等费用,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排污
费应专户存入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治理项目应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
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给予保证。
六、 采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
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定在实行利
改税后不变,仍继续执行。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
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
贷款。
七、 环境保护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院所和学校以及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所
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计划。这方面
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要根据需要与可能,
适当予以增加。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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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8]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为了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进展,我委对“十一五”时期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在总结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技术及产业发展状况,借鉴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从现在到2020年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
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落实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本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领域、以及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是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措施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本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依据。
目 录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1
(一)发展状况............................................................................1
(二)存在问题............................................................................8
(三)形势和任务........................................................................9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2
(一)指导思想..........................................................................12
(二)发展目标..........................................................................13
三、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15
(一)水电..................................................................................15
(二)生物质能..........................................................................20
(三)风电..................................................................................27
(四)太阳能..............................................................................31
(五)农村可再生能源..............................................................36
四、环境影响分析..................................................................39
五、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40 i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得到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和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成为世界能源中发展最快的领域。目前,水电已是能源供应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技术基本成熟,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生物液体燃料对替代石油、发展农业经济的作用日益显著。
我国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加快了风电、生物液体燃料和太阳能发电的发展,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轻环境污染、调整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将继续大力发展水电,加快发展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状况
“十五”时期,水电建设大中小并举,开发建设速度显著加快;采取特许权招标等措施,积极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以“送电到乡”和解决无电人口生活用电问题为契机,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小风电,推动分散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发展;围绕改
1
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通过市场推动,大力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以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为先导,积极推动生物质能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开发利用。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开发利用状况
“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水电、沼气、生物液体燃料、风电、太阳能利用取得显著进展,可再生能源的作用逐步增大,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17亿千瓦(包括约7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水电年发电量3952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6%。。
结合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环境改善,稳步推进沼气发展。到2005年底,全国已发展户用沼气池1800多万户,建成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约1500处,沼气年利用量达到约80亿立方米,为近7000万农村人口提供了优质的生活燃料。到2005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约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其余为稻壳等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等。
为了缓解石油供需矛盾,国家开展了生物液体燃料技术研发和试点工作。到2005年底,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2万吨,以甜高粱茎秆、木薯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技术已具备商业化发展的条件。以小桐子(俗称麻疯树)、黄连木等非食用油料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技术处于小规模试验阶段。
为了加快风电的规模化发展,国家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推进大型风电项目建设,并促进风电设备本地化生产和风电技术的自主创新。到2005年底,全国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达到126万千瓦,为风电的大规模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5万台小型独立运行的风力发电机,总容量约为5万千瓦。
为了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国家组织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应用。到2005年底,全国光伏发电总容量达到7万千瓦,在12个县城、700多个乡镇建设了独立光伏电站,推广了50多万套户用光伏系统,极大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
为了扩大太阳能热利用,国家积极推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结合,有效扩大了太阳能热水器市场,使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和应用进入稳定增长阶段,到2005年底,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总量达到8000万平方米。
200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生物质能)为1.66亿吨标准煤,约为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相应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4亿多吨。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专栏1 “十五”期末可再生能源主要发展指标和实现情况
内容
2000年
“十五”预期目标
2005年
年均增长(%)
一、发电
1、水电(万千瓦)
7935
10000
11000
6.7
2、并网风电(万千瓦))
34
120
126
30
3、小型离网风电(万台)
15
25
11
4、光伏发电(万千瓦)
1.9
5.3
7
30
5、生物质发电(万千瓦)
170
200
3
二、供气
沼气(亿立方米)
35
40
80
18
其中农村户用沼气(万户)
850
1000
1800
16
三、供热
1、太阳能热水器(万平方米)
2600
6300
8000
25
2、地热等(万吨标准煤/年)
120
200
11
四、燃料
1、燃料乙醇
102
2、生物柴油
5
总利用量(万吨标准煤/年)
12000
13600
16600
6.7
2、技术和产业发展
“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利用等领域已形成了技术门类比较齐全、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的迅速发展。同时,生物质能高效利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兴技术和产业也得到较快发展。
水力发电装备制造和施工技术日臻完善。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基础上,已可以制造70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形成了有国际竞争力的水电设备制造和水电工程施工能力,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沼气技术不断进步和完善,户用沼气系统和零部件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和专业化施工,大部分地区建立了沼气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工艺技术成熟,已形成了专业化的设计和施工队伍,服务体系基本完备,具备了大规模发展的条件。其他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技术发展明显加快,掌握了农林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技术,具备了规模化发展的基本条件。
风电技术和产业发展开始起步。独立运行的小型风电机组已有较长的技术研发和应用历史,初步具备了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自主研发基础上,已可以制造600千瓦至1.5兆瓦的并网型风电机组。
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十五”时期国家组织实施的“送电到乡”工程和国际市场对光伏电池需求的快速增长,促进了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能力的迅速扩大,年生产能力超过50万千瓦。
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的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太阳能热水器已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年产量达15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居世界第一位,全国有1000多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年总产值达120亿元左右。太阳灶、太阳房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生产能力基本上可以满足市场需求。
专栏2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重要活动
水力资源复查:国家组织了水力资源复查,全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年发电量6.19万亿千瓦时,平均功率6.94亿千瓦;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5.42亿千瓦,年发电量2.47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约4亿千瓦,年发电量1.76万亿千瓦时。
重大水电工程:“十五”时期投产的大水电站为三峡工程左岸机组(980万千瓦)、大朝山(135万千瓦)、公伯峡(150万千瓦),2004年9月,公伯峡水电站投产,我国水电总装机容量突破1亿千瓦。开工建设了云南澜沧江小湾(420万千瓦)、广西红水河龙滩(420万千瓦)、贵州乌江构皮滩(300万千瓦)、四川大渡河瀑布沟(330万千瓦)、四川雅砻江锦屏一级(360万千瓦)和金沙江溪洛渡(1260万千瓦)等一批大型水电工程,在建水电项目总规模约8000万千瓦。
农村沼气建设:“十五”时期,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加大对沼气的支持力度,2003-2005年,每年投入国债资金10亿元,农村沼气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到2005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1800万户,大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发展到700多处。发展沼气已成为农村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途径。
小水电代燃料: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解决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2003年以来,在长江、黄河中上游已经退耕还林地区实施了“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工程,首批试点项目涉及贵州、四川、云南、广西、山西等5个省、自治区的26个县(市)。到2005年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惠及20万人,减少年薪柴消耗量16万吨,巩固退耕还林面积30万亩,保护森林面积156万亩。
燃料乙醇试点:“十五”时期国家开展了燃料乙醇试点工作,建设了4个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点项目,形成年生产能力102万吨,其中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万吨/年、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万吨/年、安徽丰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个省及河北、山东、江苏、湖北4个省的27个地市开展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
风能资源评价:为了做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前期工作,2003年以来,国家组织开展了全国风能资源评价和风电场选址工作,主要通过气象资料评价风能资源分布情况,并结合地形、地貌、交通和电网条件,确定风电场的场址。根据最新风能资源评价成果,全国陆地上的技术可开发风能资源约3亿千瓦。
风电特许权项目:为了促进风电规模化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了风电特许权项目,政府承诺落实电网接入系统和全额接受风电发电量,以上网电价和风电设备的本地化率为条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十五”时期实施了三期招标工作,确定了总装机容量160万千瓦的风电项目。
“送电到乡”工程:为了解决西部边远无电地区乡镇所在地公用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基本用电问题,2002年,国家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共安排47亿元资金,在内蒙古、青海、新疆、四川、西藏和陕西等12个省(市、区)的1065个乡镇,建设了一批独立的光伏、风光互补、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电站。
3、法规建设和政策措施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逐步完善,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专栏3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规建设和政策措施
法规建设: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并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随后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
财税优惠政策:国家逐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制定了支持风电、垃圾发电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发展生物液体燃料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在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资金支持。
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支持:国家通过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和产业化计划,共安排10多亿元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并网风电、太阳能热水器、氢能和燃料电池等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大成绩,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技术、市场和政策措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仍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策扶持及激励措施的力度不够。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环境下,除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缺乏竞争力,需要政策扶持。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体系还不完整,经济激励力度较弱,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差,还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市场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缺乏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虽然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力度逐步加大,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保障政策,没有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持续的市场拉动。
(3)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除水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和设备生产主要依赖进口,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同时,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
(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在“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增加新的能源来源,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增加能源的多元化供应、确保能源安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成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
分。
(2)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峻,需要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尤其是大气污染状况愈发严重,既影响经济发展,也影响人民生活和健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将持续增长,能源和环境对可持续发展的约束将越来越严重,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特别是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受经济条件、能源资源和供应条件的限制,仍主要依靠低效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等生物质满足能源需求,到2005年底,全国仍有约1150万人没有电力供应。加快开发利用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地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对于促进农村能源的清洁化、优质化和现代化,并通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时机基本成熟。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已发挥了很大作用。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取得明显进展,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具备了规模化开发利用的条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时机基本成熟。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在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1)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和应用领域,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压力。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偏高,单纯依靠化石能源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
(2)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电人口地处偏远地区,人口分散,难以建立常规能源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是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重要手段。广大农村生活燃料不足,特别是缺乏优质生活燃料,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推广清洁生活燃料和推动循环型农业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生活电气化、燃料优质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清洁化,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任务。
(3)促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建设,为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我国在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弱,产业基础较差,严重制约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建立完善的产业体系是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任务。在“十一五”时期,要着力提高在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技术领域的研发能力,完善产业体系,通过建立规模化的市场需求带动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初步建立起适应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发展水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等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力强的可再生能源,尽快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积极推进技术基本成熟、开发潜力大的风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奠定基础。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解决农村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主要发展指标是:
(1)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其中,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
(2)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增加农村清洁生活燃料供应,促进农村能源建设。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电网建设和改造相结合,解决约1150万无电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以上,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达到4700处,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和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3) 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参与国际联合技术攻关等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方式。到2010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基本实现以国内制造为主的装备能力,水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达到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国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实现1.5兆瓦级以上机组的批量化生产,农林生物质发电设备实现国产化制造,基本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多晶硅材料的生产能力。
专栏4 “十一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
利用规模
年产能量
内容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折标煤
1 4
万吨/年
一、发电
20588
万千瓦
7106
亿千瓦时
24824
1、水电
19000
6650
23275
2、并网风电
1000
210
735
3、小型离网风电
7.5
(30万台)
0.8
3
4、光伏发电
30
5.4
19
5、生物质发电
550
240
792
农林生物质发电
400
160
528
沼气发电
100
50
165
垃圾发电
50
30
99
二、供气
190
亿立方米
1365
1、户用沼气
4000
万户
150
1086
2、大型畜禽场沼气
4700

10
50
3、工业有机废水沼气
1600

30
229
三、供热
3130
1、太阳能热水器
15000
万平方米
2700
2、太阳灶
100
万台
30
3、地热能热利用
10000
万吉焦
400
供暖
3000
万平方米
供热水
60
万户
四、燃料
万吨
380
1、生物质成型燃料
100
万吨
50
2、生物燃料乙醇
300
300
3、生物柴油
20
30
总计
30000
三、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一)水电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工作并重的方针,加强水库移民规划和水电前期工作,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300万千瓦,其中抽水蓄能电站1300万千瓦。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其中大中型常规水电1.2亿千瓦,小水电50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2000万千瓦,已建常规水电装机容量占全国水电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的31%。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规划布局。在做好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快西部地区水电开发步伐,提高水电开发利用率,扩大“西电东送”规模;挖掘中部地区水能开发潜力,充分开发当地水能资源;加强东部地区水电技术改造,深度开发当地剩余水能资源,确保电站安全运行及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在以火电为主的电网和远距离送电的受端电网,适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到2010年,西部地区常规水电装机规模达到9500万千瓦,占全国的55%,开发程度为21.5%,其中水能资源最丰富的四川、云南的水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700万千瓦和1700万千瓦,开发程度分别为22.5%和17%;中部地区常规水电装机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占全国的30%,开发程度达到68%;东部地区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占全国的15%,水能资源基本开发完毕。抽水蓄能电站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280万千瓦,约占全国的2/3;中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600万千瓦,约占全国的1/3;西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20万千瓦;全国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
(2)建设重点。加快金沙江中下游、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开发步伐,积极推进怒江水电基地开发建设,在继续抓好长江三峡、金沙江溪洛渡、黄河拉西瓦、雅砻江锦屏一级、乌江构皮滩、彭水、红水河龙滩、澜沧江小湾和大渡河瀑布沟等重点水电站建设的同时,开工建设金沙江向家坝、白鹤滩、观音岩、鲁地拉、龙盘、梨园、阿海,雅砻江锦屏二级、官地、两河口,大渡河大岗山、长河坝、泸定、双江口,澜沧江景洪、糯扎渡、功果桥,黄河羊曲、班多、玛尔挡,怒江六库、赛格等大型和特大型水电站。实施湖南东江等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开展吉林丰满等水电站技术改造,充分挖掘已建水电站开发潜力。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建成8个小水电强省(区)和15个小水电基地。开工建设广东深圳、内蒙古呼和浩特、安徽响水涧、福建仙游、浙江仙居、辽宁桓仁、河北丰宁和江西洪屏等抽水蓄能电站。
专栏5 水电规划
水电基地:水能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的河流或区域。我国规划建设的十三大水电基地分别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怒江、乌江、长江上游、南盘江红水河、黄河上游、黄河中游北干流水电基地及湘西、闽浙赣和东北水电基地,可开发装机容量共2.8亿千瓦,年发电量1.2万亿千瓦时。
小水电强省:小水电资源丰富,开发程度高,装机容量在300—400万千瓦以上的省份。“十一五”时期,力争建成四川、福建、广东、云南、浙江、湖北、广西、湖南等8个小水电强省(区)。
小水电基地:小水电资源较丰富,开发程度较高,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及以上的集中联片区域。“十一五”时期,建成广东韶关、清远,福建三明、龙岩、宁德,浙江丽水,四川雅安、阿坝、凉山,湖北十堰、恩施、宜昌,湖南郴州,广西桂林和江西赣州等15个小水电基地。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水电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重点加强300米级高坝及复杂地质条件下高坝筑坝技术、大型地下洞室及高边坡锚固技术、高水头大流量泄洪消能关键技术等坝工技术研究;继续推进大型常规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的国产化,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技术改造,开展6万千瓦以上贯流式、百万千瓦级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和30万千瓦以上抽水蓄能机组的设计、制造技术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电设备制造技术。
1开发水电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提出环境友好的水电设计施工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解决好水电建设的生态用水、低温水、鱼类洄游、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问题。
研究老电站更新改造技术和流域优化调度技术,开展老电站更新和技术改造工作,进行流域优化调度政策研究,制定流域电站的优化调度机制,提高水电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调整和完善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提高水库淹没补偿标准,加大后期扶持力度。高度重视移民切身利益,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新建电站移民安置工作。
(2)加强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做到水电移民规划和搬迁安置设计深度与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深度相同;创新移民工作机制,研究和探索电站长期补偿淹没土地的办法,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加强水电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各项移民政策落到实处,移民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使移民群众真正从电站建设中受益,并具有长久发展的条件。
(3)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重视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水电建设生态环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专栏6 “十一五”时期重点开发流域及重点开工水电站项目
重点流域
重点项目
金沙江
向家坝、白鹤滩、观音岩、鲁地拉、龙盘、梨园、阿海等水电站
澜沧江
景洪、糯扎渡、功果桥、里底、黄登等水电站
大渡河
大岗山、长河坝、泸定、双江口、猴子岩等水电站
雅砻江
锦屏二级、官地、两河口、牙根等水电站
黄河上游
积石峡、羊曲、班多、茨哈、玛尔挡等水电站
乌江
思林、沙沱、银盘等水电站
怒江中下游
六库水电站
红水河
光照、董箐、马马崖等水电站
(4)继续加强水电建设前期工作。“十一五”时期,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怒江上游、雅鲁藏布江以及西藏境内其他主要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等前期工作,为水电可持续发展提供项目储备。
(5)完善水电建设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开放有序的水电建设市场。进一步理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水电建设发展需要的水电管理体制;完善水电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好大型流域公司在水电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水电建设的引导和管理工作,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生物质能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动生物质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加快生物质能产业体系建设和市场培育,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林废弃物、城乡有机废弃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边际土地资源,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的种植做到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破坏环境,不顾此失彼,处理好生物质能利用与生物质其他用途的关系。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建成大型沼气工程6300处,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农林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初步实现生物质能商业化和规模化利用,培养一批生物质能利用和设备制造的骨干企业。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生物质发电
生物质发电的重点是农业生物质发电、林业生物质发电、沼气工程发电和垃圾发电。
农业生物质发电。“十一五”时期,农业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新增120万千瓦。到2010年,加上已有180万千瓦蔗渣等农业生物质发电,农业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300万千瓦。重点在粮棉主产区因地制宜建设以秸秆、粮食加工剩余物和蔗渣为燃料的集中发电项目,在村镇建设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置。首先集中力量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规模化发展。
林业生物质发电。到2010年,建成林业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在重点林区,利用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森林抚育间伐资源;在“三北”和南方地区,利用现有规模化的经济林、生态林的更新抚育、平茬扶壮的林木生物质资源;在适宜规模化造林的沙区、低山丘陵区,大力培育木质能源林。
沼气工程发电。到2010年,建成沼气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重点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重点水系保护地区,结合大中型畜禽场废弃物排放治理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以及造纸、酿酒、印染、皮革等工业有机废水治理,安排大中型沼气发电项目。
垃圾发电。到2010年,建成垃圾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重点在经济较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大城市(主要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沿海及旅游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具备资源回收条件的大中型垃圾填埋场,建立填埋气收集和发电装置。
(2)生物液体燃料
受粮食产量和耕地资源制约,今后主要鼓励以甜高粱茎秆、薯类作物等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以及以小桐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
燃料乙醇。在东北、山东等劣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集中种植甜高粱,发展以甜高粱茎秆为主要原料的燃料乙醇;在广西、重庆、四川等地重点种植薯类作物,发展以薯类作物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开展以农作物秸秆等纤维素生物质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验。到2010年,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
生物柴油。开发以小桐子、油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植物(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技术,建成若干个试点项目,到2010年,以油料植物(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
(3)沼气
充分利用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中的燃气比例,并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有机废弃物和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时期,在农村地区推广户用沼气,全国新建农村户用沼气2200万户,到2010年,全国户用沼气总数达到4000万户,年产沼气总计约150亿立方米。“十一五”时期,加快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沼气工程,建成大型沼气工程6300处,年产沼气约40亿立方米。
专栏7 生物质燃料重点项目
推行沼气工程建设:结合水体污染控制和治理,重点安排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大中城市郊区,“三湖三河一库一线(太湖、巢湖、滇池,淮河、海河、辽河,长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重点水域周边地区以及“菜篮子”基地进行大型沼气工程建设,处理工农业有机废水,并获得优质气体燃料。
组织生物燃料乙醇生产:重点进行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规模化试点项目,在山东黄河入海口地区、内蒙古的黄河沿岸地区以及黑龙江、吉林、新疆等地进行百万亩规模的甜高粱种植和生物乙醇生产试点,在广西、重庆、四川、海南等地进行木薯和甘薯的规模化种植和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点。
进行生物柴油生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北京、上海、重庆、成都、广州等做好城市废弃油脂收集和生产柴油工作的试点;在四川、贵州、云南、河北、内蒙古等地进行木本油料作物栽培、种植和生物柴油的试点工作,做好树种筛选和大面积种植试点和示范工作。
推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在重点商品粮基地和重点林区建设秸秆及粮食加工废弃物和林业三剩物致密成型装置,为当地农村和城镇居民及工业用户提供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4)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是指通过专门设备将生物质压缩成型的燃料,储存、运输、使用方便,清洁环保,燃烧效率高。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发展的重点是:
1)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工成型燃料,主要用作农村居民的炊事和取暖燃料,剩余量作为商品燃料出售,增加农民收入。
2)在粮棉主产区,建设大型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加工厂,实行规模化生产,为城镇居民和工业用户提供生物质商品燃料。
3)在天然林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利用林木抚育和采伐废弃物,加工固体成型燃料,为居民提供炊事、取暖等生活燃料,减少当地燃料消耗对林木的破坏。
“十一五”时期,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试点和示范工作,到2010年,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
发电设备。“十一五”时期,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组织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等农林生物质发电及垃圾发电的装备研发和制造工作,掌握生物质发电技术;抓好大型沼气发电装备研发和生产工作,形成500千瓦、1000千瓦等多个型谱的系列产品,满足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的市场需求。在总结现有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经验的基础上,抓好50-200千瓦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备的配套研发和制造工作,形成专业化的设备生产和配套能力,完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
沼气技术和装备。研究和开发应用于垃圾填埋气回收和利用的专用技术和装备,改进大中型沼气工程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形成比较完善的沼气装备和施工能力。
其他装备技术。研究和开发秸秆打捆和装载装备、灌木林采伐和运输专用装备、各类生物质固体成型加工专用装备。重点抓好产业化和标准化工作。
(2)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生物质发电产业的特点,通过试点建立原料生产、收购、储存等供应网络体系,为大中型生物质发电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料保障;通过试点,在农村地区组织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利用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置、固体成型设备为农村提供可靠的商品化生物能源供应;支持建立大中型沼气工程服务公司,为城乡大中型沼气工程及其发电设施提供可靠的技术服务;配合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销售,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
(3)能源作物生产组织体系建设
根据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对原料供应的工业化要求,组织好薪炭林、防护林等专用林地平茬扶壮等技术服务工作,在不破坏林地和专用林地功能的同时,组织发电专用林的营造工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可靠的原料供应;根据我国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合理选育和科学种植能源植物,组织好甜高粱、木薯、以及非食用木本油料植物的选育、种植和栽培的规划工作,切实保障能源作物用地,加强相应的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形成完善的能源作物种植、抚育管理和收购储存的产业化服务体系。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合理安排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进行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以及技术标准和认证工作。安排好能源作物和树种的筛选、培育等科研工作,为能源作物种植和能源林栽培提供技术支持。
(2)做好生物质发电、非粮原料生物液体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试点项目的组织和建设工作。落实好试点项目的资金补贴方式和渠道。抓紧制定和落实非粮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收购制度和财政补贴办法。
(3)抓紧制定生物液体燃料的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做好生物液体燃料的生产和销售工作的衔接。石油销售企业按照生物液体燃料试点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推广的实施方案。
(4)协同抓好造纸、酿酒、印染、皮革等企业以及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处理的沼气工程建设和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利用的监督工作。
(三)风电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以风电场的规模化建设带动风电产业化发展,促进风电技术进步,提高风电装备国产化制造能力,降低风电成本,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
(2)发展目标。在“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约900万千瓦,到2010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同时,形成国内风电装备制造能力,整机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00万千瓦,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万千瓦,为2010年以后风电快速发展奠定装备基础。结合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积极培育小型风力发电机产业和市场,到2010年,小型风力发电机的使用量达到30万台,总容量达到7.5万千瓦,设备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0台。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重点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和5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做好甘肃、内蒙古和苏沪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准备和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风能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河北、内蒙古、甘肃、吉林等地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河北和内蒙古的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00万千瓦和3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分别达到300万千瓦和400万千瓦左右;甘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吉林、辽宁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50万千瓦,已投产及开工建设规模分别达到100万千瓦左右。
专栏8 风电项目建设区域分布
规模(万千瓦)
类别
省份
已、在建
累计投产
项目布局
河北
300
200
张家口、承德、黄骅等
内蒙古
400
300
辉腾锡勒、灰腾梁(锡盟)、达里、达茂、通辽、巴彦淖尔等
苏沪沿海
200
100
江苏如东、东台、大丰、启东等风电场,上海崇明、南汇等风电场,苏沪近海风电示范项目
甘肃
400
100
玉门昌马、安西、白银等
吉林
100
50
洮南、洮北、通榆、双辽、长岭等
辽宁
100
50
阜新、昌图、康平等
新疆
100
40
达坂城、阿拉山口等
重点地区
小计
1600
840
山东
60
20
即墨、栖霞、威海、东营等
广东
60
30
惠来、南澳、陆丰甲东、徐闻、川岛等
宁夏
50
30
贺兰山、中宁等
福建
40
20
平潭、莆田、漳浦、古雷等
黑龙江
20
10
佳木斯、依兰等
浙江
25
10
岱山、苍南、慈溪等地区
山西
25
10
左云、右玉、神池等
一般地区
小计
280
130
其它地区
120
30
总计
2000
1000
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上海、福建、山东和广东等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加快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尤其在苏沪沿海连片建设大型风电场,形成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苏沪沿海地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在风能资源和电力市场优良的地区建成数十个10万千瓦级的大型风电场。
在其他具有可利用风能资源的省(区、市),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加强对近海风能开发技术的研究,开展近海风能资源勘察评价和试点示范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1~2个10万千瓦级近海风电场试点项目,为今后大规模发展近海风电积累技术和经验。
3、技术装备与产业发展
(1)技术和产业发展
提高风电技术研发能力,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建立和形成以国内制造为主的风电装备能力。支持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技术和产品。“十一五”时期,继续促进已批量生产的国产化风电机组的规模化应用,并实现向兆瓦级风电机组的升级换代。在初步形成国内制造装备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技术引进、联合设计、自主创新等方式,掌握1.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集成制造技术,并开发了3兆瓦级的海上风电机组。发挥我国在机电设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培育技术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风电设备配套零部件制造产业。
专栏9 风电发展重点
推动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在风能资源条件好、电网接入设施完备、电力负荷需求大的地区,进行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重点是河北张家口坝上地区、甘肃安西和昌马地区、内蒙古辉腾锡勒地区、吉林白城地区、苏沪沿海地区。
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结合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支持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重点扶持几个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内风电设备整机制造企业,同时全面提高国产风电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建立国家级试验风电场,支持风电设备检测和认证能力建设。
进行近海风电试验: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进行近海示范风电场建设,主要是在苏沪海域和浙江、广东沿海,探索近海风电勘查、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的经验,在积累一定近海风电运行经验基础上,逐步掌握近海风电设备的制造技术。
(2)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在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风电技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相关的风能资源、流体动力学、机械强度、电力电子、电力并网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将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根据风电发展需要培养一批研究生等高级人才,选择一些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设立风电专业课程,逐步建立起风电专业。同时,结合风电发展需要,定期举办风电技术培训班,解决目前风电人才紧缺的问题。
(3)加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扶持建立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设计、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设备检测与认证的专门机构。培育一批风电技术服务机构,建成较健全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建设2~3座公共风电测试试验基地,为风电机组产品认证和国内自主研制风电设备提供试验检测条件。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在完成全国风能资源普查和评价工作基础上,开展重点地区风能资源详查和风电场规划工作,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建设条件、并网条件和电力市场等因素,做好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的规划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2)完善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落实风电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电网企业要配合国家风电规划布局,开展风电接入的规划、设计和试验研究等工作,完善风电并网技术条件和调度规程,保证风电项目的顺利并网和发电。
(3)提高风电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能力。鼓励国内企业开展风电技术自主创新和引进再创新,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中,采用与设备制造企业打捆招标等方式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和自主技术创新。
(四)太阳能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加快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在太阳能利用条件良好地区,制定城乡民用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
3 1
性措施,在农村地区推广太阳房和太阳灶;通过营造稳定的市场,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进行必要的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太阳能热水器累计安装量达到1.5亿平方米,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进行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和万千瓦级太阳能热发电试验和试点工作,带动相关产业配套生产体系的发展,为实现太阳能发电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奠定技术基础。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太阳能热利用
“十一五”时期,继续推进太阳能热利用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太阳灶;在大中城市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物结合应用,推广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试点示范工程。进行太阳能海水淡化项目和其他太阳能工业应用项目示范,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沿海城市缺水问题和大规模工业应用摸索经验。太阳能热水器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平方米,形成10~20个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企业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
(2)太阳能光伏发电
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光伏电站,积极解决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等边远地区无电户的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建设光伏发电系统10万千瓦。
启动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在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大中城市开展光伏屋顶、阳光照明等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建别墅等高档住宅区和城市标志性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在封闭管理的住宅区、旅游景区以及城市交通照明和景观亮化工程,提倡应用光伏发电照明。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主要标志性建筑区和建筑物上成规模地安装光伏系统。到2010年,城市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达到5万千瓦。
开展光伏电站试点。在西藏、甘肃、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等太阳能资源丰富、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建设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3)太阳能热发电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地沿黄河平坦荒漠、甘肃河西走廊平坦荒漠、新疆哈密地区、西藏拉萨或北京周边选择适宜地区,开展太阳能热发电试点,总装机容量约5万千瓦。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
抓好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太阳能热水器效率。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支持,尽快掌握高纯度多晶硅材料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实现规模化生产。通过试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太阳能热发电关键技术。
(2)产业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开展太阳能资源调查,研究制定太阳能资源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为太阳能大规模开发利用提供可靠的资源基础。
专栏10 太阳能发电重点领域和区域
技术类别
规划目标
(万千瓦)
重点地区
1、并网光伏发电
10
西藏、甘肃、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等
城市屋顶系统和大型标志性建筑
5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
光伏电站
5
拉萨、敦煌和鄂尔多斯等
2、边远地区供电
15
西藏、青海、甘肃、新疆、云南、四川等地
3、太阳能热发电
5
内蒙古等
合计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制定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十一五”时期,研究制定具有强制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内容的建筑标准,在太阳能资源条件优良的地区,对热水需求量较大的政府投资建筑和商业建筑,逐步实施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
(2)对于列入国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发电屋顶计划、
标志性建筑和并网光伏电站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并由政府核定电价,超出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电价部分,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机制。
专栏11 太阳能开发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太阳能热水器普及计划:在太阳能资源优良的地区,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热水需求量较大的建筑,以及旅馆、饭店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商业建筑,逐步实行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新建住宅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及管线通道。
启动城市光伏屋顶计划: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地开展光伏屋顶计划,重点是大城市。到2010年,全国光伏发电屋顶系统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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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特殊教育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评定,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评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办理。
第三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保障残疾人人格尊严不受污辱的权利,接受特殊教育和获得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给予优待。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应当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是人民政府主管残疾人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残疾人组织应当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从物质上精神上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发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第二章 特殊教育
第七条 采用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发展与残疾人的生活能力和智力相适应的教育。
第八条 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不妨碍学习的儿童和少年,应吸收到普通中小学校就学。
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有生活自理能力、符合专业要求、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应予录取。
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地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劳动技能教育,使残疾学生既学到文化知识,又掌握劳动技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人才。
第十条 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特殊教育师资,重视配备特殊教育设施。
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待遇。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对残疾职工的文化和职业技术培训,鼓励和帮助残疾职工自学成才。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十二条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劳动就业:
(一)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二)由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兴办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三)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兴办或联办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对残疾人应当一视同仁,对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工作,应当优先录用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
对录用的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时,应当征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减免税待遇,减免的税收应用于发展生产和残疾人福利事业。
从事个体经营,而经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身心障碍情况,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按劳付酬。
第十七条 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有同等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残疾职工多的单位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职工代表参加民主管理机构。
在定级、晋升级称和劳动福利待遇等方面,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计划、经济、物资部门对福利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应予照顾,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对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应予支持。
财政、银行发放贷款,城建部门收取地方规定的建设配套费,对福利企业应给予照顾。商业部门对福利企业的产品应积极组织购销。
第十九条 福利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平调。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受到重视。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竞赛的,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基层组织和残疾人所在单位要关心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经常在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保险金。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团体要重视发展康复医疗设施,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康复医疗提供优质服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保育人员、医护和康复工作者,应当受到社会尊重,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对新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应视情况设置方便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用车的坡道。
第二十五条 城市街道、乡(镇)、村基层组织对残疾人的生活给予扶助,鼓励民间兴办残疾人福利事业。
残疾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无亲属、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定期发给生活救济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或个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对残疾的预防和康复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从事特殊教育、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做出突出贡献和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事迹突出的;
(三)为减轻残疾人的痛苦有发明创造的;
(四)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事迹突出的;
(五)宣传、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一)戏弄、歧视、虐待、侮辱残疾人的;
(二)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义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残疾人残疾加重的;
(四)招生招工中拒不接受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辞退、除名、开除残疾职工和残疾学生的;
(六)挪用残疾人教育经费、社会救济或康复医疗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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