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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30:36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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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23日




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淮北市“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淮政﹝2011﹞70 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淮政〔2011〕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1.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2. 节能目标完成奖;
3. 节能先进单位奖;
4. 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超额完成或完成省市的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节能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支持节能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 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节能目标完成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85—95 分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节能先进单位奖。对能够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工作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并在年度节能工作考核中名次靠前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淮北市节能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淮北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名额设置。先进单位: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单位10 家。先进个人: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0 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名额中,科及科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占50%以上,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目标完成奖、先进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不单独进行分配;节能先进个人名额中,县(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县(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
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企业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节能先进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 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2. 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3. 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 在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 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 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具体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每年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上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目标完成奖奖励方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单位、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市经信委、市人社局进行复审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单位、节能先进个人奖励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或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对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目标完成奖、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信委给予通报批评,且5 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据此制订本地区节能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政办〔2008〕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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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1950年1月1日,政务院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末注明限期者,从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刊出.
3、仅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有关的法令,而无普遍周知之意义者,除由政务院指定新华通讯社通知有关地方的报纸全文发表外,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发表或摘要发表.
二、关于报告者:
1、凡政务院指定要《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报告,《人民日报》应依其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刊载,或增刊刊载.其有限期者,应如期发表.
2、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得由《人民日报》摘要写成新闻或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时,亦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
三、关于任命名单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连同履历),《人民日报》应于一周内增刊全部发表.
2、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一般的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其重要者,经政务院批注,《人民日报》应照批注日期在新闻版或增刊上发表.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6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二、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第109号和第118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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