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3:06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第4号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山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各司其职、优先保护、严控污染、保证水质的保护管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区的投入、补偿机制,扶持清洁、高效产业,改善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

第七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的通知》,曲家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7.6平方公里。包括高程587.2米库区范围,坝下1300米及其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76平方公里。包括高程587.2米库尾至红土崖镇的四道岔村及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河长16.5公里;珠宝沟河库尾至珠宝沟村及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珠宝沟河长4公里。
准保护区面积为71.4平方公里。包括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面积,其界限为上至红土崖镇四道岔村的白山通化分界线,西至大通沟、车道岭,西南至横道村岭,东至红土崖镇大镜沟村八三线公路,南至老岭山脉分水岭的陆域范围及其河流。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水源保护的下列规定:
  (一)禁止毁林开荒等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源地倾倒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建设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存)放场所;
  (三)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从事毒鱼、炸鱼、电鱼活动;
(五)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六)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七)禁止设置排污口;
(八)禁止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设置油库;
(三)禁止从事种植和放养畜禽活动;
(四)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五)禁止建立墓地;
(六)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条 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设置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矿产品、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堆(存)放场所;
(三)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不同颜色的界桩予以标识。其中:一级保护区域界线上设置红色界桩,二级保护区域界线上设置黄色界桩,在准保护区域界线上设置黑色界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界桩标识,规范生产、生活行为,遵守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禁止非法移动和破坏界桩。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清洁、高效生产技术,不使用高污染、高残留的化肥、农药。
第十五条 建立水源保护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署水源保护重点工作和重点行政执法任务,通报水源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
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予以组织和安排,切实履行行政职责。
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日常管理巡查力度,发现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向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办结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遇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相关机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市政府组织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进行应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负责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水源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可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在水源保护区私设暗管排污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擅自采矿,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法律、法规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水源保护管理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路坡、道路两侧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路面至建筑线或道路用地线之间的土路、道路附属构筑物等设施和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过街人行地下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等设施(以下简称城市道
路、桥梁),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投资或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分别由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各单位修建的专用和内部道路、桥梁,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或委托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管。
第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施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施工中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属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养护管理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接管。
属于几个单位集资修建有正式铺装路面的道路和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属于单位专用,又负担地区交通的道路、桥梁,经建设单位会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后,建设单位可移交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管。
第六条 在原有道路上开辟路口、修建涵洞或其他工程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凡需掘动路面的,必须先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掘路许可证,再凭证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许可掘动路面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预交修复补偿费。
第七条 加强对城市道路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烧、砸、压、泡以及其他腐蚀、损毁道路的活动;
除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者外,禁止履带车、铁轮车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
禁止机动车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轻型载人机动车在特定地区临时停放外,禁止一切机动车、兽力车在人行道上停放;
禁止侵占和乱挖、乱填道路两侧的路肩、边沟;
禁止向道路边沟内倾倒垃圾、渣土、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道路边沟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埋杆、建坝设闸引水灌溉或利用边沟排放污水。
第八条 加强城市桥梁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机动车在桥上试车、超车和停车(不含工程救险车);
禁止车辆超载超速过桥。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载过桥的,必须事先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过桥;
禁止在桥梁、涵洞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堆放物料、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
各种管线需借用桥染跨越河道或在桥梁设施上架设附属设施时,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保护城市道路、桥梁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破坏城市道路、桥梁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对保护城市道路、桥梁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工修建城市道路、桥梁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违章建设论处。经批准修建的道路、桥梁竣工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即行使用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封闭停用,对建设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令其补行验收交接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保护道路、桥梁的规定,但未造成道路、桥梁损毁的,制止其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对责任者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道路、桥梁损毁,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道路、桥梁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者所在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造成道路、桥梁损毁,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破坏道路、桥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受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代行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职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应用中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远郊城镇的道路、桥梁,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1986年1月24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科、骨内科中的5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麻醉科和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电生理检查科(室)、药学部、输血科、营养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设骨肿瘤科的,必须设放疗科。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临床科室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开展关节置换手术的,应当设有百级层流手术间。

(四)设有石膏房。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机、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肺功能仪、净化工作台、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恒温培养箱、蒸馏器、紫外线灯、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发射单光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ECT)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牵引手术床、骨科牵引床、骨密度监测仪、关节镜、上下肢功能恢复器、椎间盘镜、双极电凝、手术显微镜、床旁X线机、C型臂X线机、电子止血带、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核磁共振(MRI)、血液回收机。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患者活动区域内有无障碍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至少1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关节科、骨内科中的3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监护科(室)、急诊科、麻醉科、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药剂科、血库、营养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设有石膏房。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机、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肺功能仪、净化工作台、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恒温培养箱、蒸馏器、紫外线灯、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消毒供应、医学检验或病理检查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并由其提供服务的,在满足急诊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可不配备消毒、检验或病理检查设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牵引手术床、骨科牵引床、手术显微镜、双极电凝、床旁X线机、C型臂X线机、电子止血带、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上下肢功能恢复器。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二级综合医院。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患者活动区域内有无障碍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骨科医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