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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8:04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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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民报字第5号《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此案发生在1955年改造落后村运动中,将讼争房收归原主是当时工作组决定的,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原审法院是依据县委交办意见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的。现在省人大和各级党政部门既然一致认为还是按落实政策问题处理更有利于稳定,你院则不必坚持原来的意见,可在讲明情况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判决,由政府部门去处理,并请省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

            (1989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杜月丑与杜希生因房屋纠纷一案,杜月丑不服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法民判字第56号二审判决,先后向我院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申诉。我院曾责令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进行了查证复议,认为原二审判决正确,分别向我院和省人大做了报告。此后,杜月丑仍继续向省人大申诉,省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召开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省政府信访局、省法制报和四位律师等参加的“论证会”。一、二审法院汇报了案情。省人大信访处提出应按省委办公厅(80)52号文件以运动案,对杜希生一九五一年的错误处理只从政治上予以纠正,“没收”“并分给”杜月丑的房屋不予退还。一、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按运动案办理。当时议定:关于此案究竟应否按运动案处理,由省人大办公厅向领导请示决定,并于短期内书面通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按运动案落实政策问题处理,则应由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书、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今年九月上旬省人大又函我院,让再研究一下,该案究竟应按(80)52号文件精神办,还是按法院原来的判决执行?我院于十二月九日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研究。认为: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进行的反封建补课和改造落后村运动中,补划地富成份并没收财产的十二户人家,都经县政府和公安局做了正式批办手续的。而杜希生家的房屋是在一九五五年运动后期一次群众会上,在杜小赖当场揭发杜希生之父杜茂堂“霸占”他家房院(并非杜小赖的房院,实际为杜月丑之父杜四维一九三九年卖给杜希生之父的,并于土改中确权在杜茂堂名下)。村干部遂即当场口头宣布退还“霸产”而退交杜小赖的,无任何正式决定和审批手续。并非“没收”,也非一九五六年“分给”杜月丑所有。不宜按运动案处理,应按民事权益纠纷解决,所争房屋仍归杜希生所有。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二审判决适当,应按此执行。
  我们的意见是否正确?究竟应按运动案以落实政策问题处理,还是按法院判决执行?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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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包括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海外代表处的帐务核算原则是海外代表处与总行国际业务部共同进行各项费用支出的帐务核算。具体操作方法是海外代表处负责日常的往来帐核算,按月报送各种规定报表,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海外代表处报表进行各项海
外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并汇总编制国际业务部统一的会计报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总行外汇会计制度,海外代表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两大类,费用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公杂费、旅差费、外事费、印刷费、邮电费、修理费、工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律师费、审计公证签证费、房租水电租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其他费用等16项,其
他支出包括违约金及罚款等。各费用项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业务宣传费:填报宣传建行业务方面支出的费用;
公杂费:分项填报报刊订阅费、小费、办公用品购置费;
旅差费:填报因公务在代表处所在城市支出的市内交通费和从海外代表处所在城市到驻在国其他城市、回国往返、去第三国公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含因私事外出的交通费);
外事费:填报外事接待费用支出和礼品支出;
印刷费:填报各种文件、印刷品的印刷费、运杂费等项费用;
邮电费:填报电话、电传、国际函件等支付费用;
修理费:填报固定资产修理中发生的费用;
工资:分项填报外派人员基本工资、外派人员各项津贴、当地雇员工资、临时佣工支出及其他工资性的支出;
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填报领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的费用;
律师费:填报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
审计公证签证费:填报因审计、评级、公证、调查等业务聘请会计师、资信调查公司、评估公司等支付的费用;
房租水电费:填报所支付的办公室及住所的租金和办公室的水、电、暖、气等项费用(不含住所);
保险费:填报海外代表处及外派人员在当地的各项保险费及按规定可列支的外派人员零星医药费;
租赁费:填报租赁汽车、办公设备、数据传输终端机等支付的租赁费;
税金:填报海外代表处及外派人员在所在地缴纳的各项税款;
其他费用:填报所列各项费用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项下:
违约金及罚款:填报海外代表处发生的违约金与罚款。
第四条 计划、审批权限与拨付
各海外代表处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年经费计划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海外处,该经费计划应列明各项费用开支预算。总行国际业务部海外处报经国际部分管总经理批准后于每年1月预拨部分经费。各海外代表处经费计划经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国际部拨付其余经费(经费
计划表参照“经费收支月报表”格式)。在执行中,因特殊需要,经费开支超过年初计划时,应提前向总行国际部提交经费追加报告。如追加的费用是租赁费,或者是追加额超过2000美元的其他任何费用,总行国际部报经分管行长批准后予以增拨。其他费用的增拨,则由总行国际部根
据情况审核后,调整计划,增拨经费。
海外代表处的经费由总行通过“预拨费用”(外汇会计科目代号4510)科目核算,按海外代表处设户,每个代表处分别设置“日常费用”和“固定费用”两个户,经费拨付时,借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科目。
第五条 支出与核销
海外代表处日常经费支出由各机构负责人批准支付,并由经手人和批准人在各项支出的原始单据背面双签。海外代表处不设专职会计与完整帐簿,但日常设专人(兼职)登记银行往来帐与现金日记帐,月末按费用支出项目分类装订原始单据,并加具月结单封面(月结单格式附后),按
照月结单金额填报“经费收支月报表”。
总行国际部海外处收到各海外代表处“经费收支月报表”,经审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由国际部财会处做为原始凭证,借记“营业费用——外事费”,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包括金额在300美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下列项目: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与外派人员居住用房;
购置房屋附属设备:包括桌、椅、床、柜;
汽车:包括新车与二手车;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字机、电话机系统等;
贵重物品:包括电视机、音响设备、录像机等。
第七条 审批与购置
海外代表处购置房屋、汽车及其他单位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事先向总行国际部上报采购计划,经总行分管行长或总行党组批准后,由各海外代表处根据审核批准的计划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由各海外代表处根据总行批复的年度经费计划进行购置。
海外代表处购进固定资产后,在当季“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反映购进价格与日期,并将购进发票与有关费用凭证复印件做为当季固定资产季报表附件,一同上报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收到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及发票复印件后,经部领导签批后,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借记
“预拨费用——××代表处固定费用”,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
第八条 管理与折旧
各海外代表处负责所购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并按季向总行国际部报送“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反映在用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和购进原值。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海外机构固定资产季报表”计算应摊销金额,计入当季成本,借记“营业费用——外事费”,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外固定费用”。
第九条 报废及清理
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发生报废,应于当季“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填报,并附情况说明。报国际部领导签批。
海外代表外应抓紧固定资产报废后的保险理赔、残值处理等项工作,保险赔款、残值收入与各项清理支出应在当季“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分项填报,同时计算轧差额,作为总行拨入经费的调增或调减数,列入当月的经费收支月报表。
总行国际部领导签批当季固定资产报表后,由总行国际部根据轧差额调整海外代表处“预拨费用”科目。

第四章 帐簿与报表
第十条 帐簿与报表种类
各海外代表处应按不同开户行设立银行存款(含信用卡存款)日记帐,并设立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所有的款项收付事项,手中存有的旅行支票、银行本票等随时可以兑付等额现金的票据视同现金,记入现金日记帐。
每月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与现金日记帐的记载及有关开支的原始单据和凭证,编报“经费收支月报表”,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传真报送总行国际部,报表原件随后寄总行国际部。
每季编报“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于季度末最后一天前传真报总行国际部,原件随后邮寄总行国际部。
第十一条 经费收支月报表编报说明
经费收支月报表是以经费结存的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为主线,分项反映当月款项收付的明细表,不是一张资产负债表式的平衡表,经费收支月报表的用途,一是供总行及时掌握海外代表处经费收支情况,二是作为总行国际部进行帐务处理,列支外汇成本的原始凭证。经费收支月报表的
编报要求如下:
1.编报口径
银行存款(行次1)栏目下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分别填报各开户行银行往来日记帐的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
现金(行次6)栏目下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按现金日记帐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填报。
收入(行次10)栏目下本期发生栏中要分别填报;
本期总行拨付的款项金额,包括预拨的经费和专项下拨的款项;
本期收入的经费存款利息;
其他的收入金额,如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本年累计栏中填报以上三项收入本年度以来的累计金额,表中数字要与以前各期的经费收支月报表数字相衔接。
暂付款(行次14)栏目下分别填报租房押金,设备购置预付定金等项暂付、垫付、抵押等项临时性的、日后可以收回的经费支付。本期的支付数填入本期发生栏,本期的收回数以负数填入本期发生栏。期末余额栏填报截止到本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金额。
当期固定资产购置(行次18)栏目下填报本期内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只填本期发生数。
费用支出(行次19)和其他支出(行次44)栏目要按有关费用项目月结单金额逐项填报,月结单应与所附单据装订在一起。
2.货币折算
以所在国货币支付的各项支出、所在国货币现金和所在国币种银行存款要同时填报原币种金额和折合美元金额,当月所用的美元对所在国货币汇率要在表中规定栏目内加以注明。
3.表间平衡关系
经费结存期末余额合计数 (第9行D列)
应等于:
经费结存期初余额合计数 (第9行B列)
加:各项收入本期增加数 (第10行B列)
减:各项暂付款本期增加数 (第14行B列)
减:当期固定资产购置本期发生数 (第18行B列)
减:经费支出本期发生额合计数 (第46行B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季报表编报说明
固定资产季报表是一张综合反映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折旧、报废及清理情况的报表,报表用途有两项:一是用于总行及时掌握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和在用状况;二是做为总行进行外汇固定资产的购进、折旧、清理、核销等项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固定资产季报表的编报口径如下:
固定资产名称及件数栏目内要逐项填报,同一日期内以同一单价购进的同种固定资产可以归并填报,并注明数量。填报时应按新购固定资产、清理中固定资产和在用固定资产的顺序依次归类填报。新购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和购进日期项目,在用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和已
用年数项目,清理中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已用年数、报废日期项目。清理结束的固定资产,在清理结束当季一次性填报购进价格、使用情况、清理情况、净残值等栏目下的全部项目,经总行批准核销后,下期报表即不再填报该项固定资产。
购进价格栏目内要分别填报以当地货币表示的实际购进价格和按购进当时汇率折算的等值美元价格,折算的等值美元价格一经确定,在以后季度的报表中不能再作改变。直接以美元购进的,不必再折算等值的当地货币价格。
使用情况栏目内要分别填报购进日期和已经使用的年数。
清理情况栏目内除填报报废日期外,还要填报保险赔款、残值收入、清理费用的实际发生币种和金额。
净残值栏目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保险赔款+残值收入-清理费用=净残值

第五章 审计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海外代表处会计档案包括月结单及其所附原始单据、银行存款日记帐及银行对帐单、现金日记帐、各月的经费收支月报表和各季的固定资产季报表。会计档案应长期保存,超过所在国(地区)规定的会计档案保存期限后,应移交总行国际部保存。有关人员调任时应办理清点
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海外代表处的日常帐务审计由总行审计部委托国际部比照总行现有规定进行。日常审计可随时进行,除各海外代表处每月经费收支月报表由总行国际部领导审核批准外,每季度由国际部分管总经理组织对各海外代表处经费开支审查一次。
海外代表处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总行人事部、审计部和国际部组织进行,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6月6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推进工业企业对标行动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推进工业企业对标行动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推进工业企业对标行动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张家口市推进工业企业对标行动

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积极性,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4+3”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扶持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资金扶持、鼓励促进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对标行动。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条 新增项目优先立项。对对标行动重点企业发展需要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用地,市、县区有关部门优先列入项目用地计划,争取列入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搭建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金融支持,并扩大对对标行动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工信、金融、人行和银监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为对标企业搭建平台。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开展对标活动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抵押、质押范围,市县银企互利共赢。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对企业开展对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五条 对组织开展对标行动实绩突出的企业或被评为“河北省对标行动典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倍增计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市场开拓资金、农轻纺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和出口配额,争取国家、省级政府支持;优先保障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优先提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管理、信息技术等各方面服务。

第六条 对组织开展对标行动实绩突出的企业或被评为“河北省对标行动典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安排市级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如“4+3”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改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品牌建设资金等。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对企业在对标行动中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嫁接,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技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每年对在对标行动中取得如下实质成果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一)当年进入中国工业企业500强、中国行业500强、河北省重点行业排头兵或河北省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含100亿)以上、50亿—100亿元(含50亿)、20亿—50亿元(含20亿)、10亿—20亿元(含10亿)、5亿—10亿元(含5亿)、1亿—5亿元(含1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当年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个奖励3万元;

(四)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专利项目产品已经投入生产的项目单位,每项专利权奖励5万元,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奖励1万元;

(五)当年获得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条 每年对推进对标行动开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年终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对开展对标行动工作先进的县区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授予“张家口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先进县区”称号;对开展对标行动工作先进的县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授予“张家口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先进个人”称号。

(二)各县区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属企业对标行动开展实际情况,择优向市对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2—3家候选企业,由市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确定10名企业授予“张家口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先进企业”称号,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

(三)被评选为“河北省对标行动典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四)依托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开展的各类岗位练兵、技能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经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推荐,全市推选出10名技术工人,授予“张家口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先进标兵”称号,每人奖励5000元。



第四章 约束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

(一)不重视对标工作,不积极组织开展对标行动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呈现负增长的;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节能减排不达标的;

(四)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

(六)拖欠职工工资、工会会费,员工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七)不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依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八)有偷逃税行为的;

(九)违反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十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两年内被工商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十二)出现群体性职工上访事件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自2011年起,市财政安排工业企业对标行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对标行动及工业企业对标行动奖励等。

第十三条 全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监管,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核准,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开始,2015年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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