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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6:08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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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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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
文件
教育部

卫疾控发[2004]37号



关于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浙江、广东、广西、上海、重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生急性血吸虫病发病呈快速上升的势头,据全国血吸虫病疫情报告, 2003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报告急性血吸虫病病人1113例,其中中小学生为568名,占发病总人数的51%。主要原因是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生普遍缺乏必要的防治血吸虫病基本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暑假期间在有钉螺分布的水域游泳戏水而感染。因此,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中广泛开展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是预防中小学生感染血吸虫病、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现就切实加强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血防健康教育作为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狠抓落实。
二、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落实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各项措施,并在血吸虫病感染高发季节(每年6-10月)到来之前,将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部署到位。
三、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本省制定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见附件),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有计划、有重点的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预防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要根据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和学生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活动,例如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血防专题讲座,开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课外活动,结合语文课教学内容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等,教育学生在血吸虫病高发季节和暑假期间避免在有钉螺分布的区域游泳戏水。同时,要把自己所学到的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扩大社区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的覆盖面。
五、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有关血防健康教育的信息资料,协助开展师资培训,承担血防健康教育专题讲座任务等,指导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六、为解决血吸虫病流行区缺乏适宜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的血防健康教育资料的问题,保证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卫生部近期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与控制的科普读物和参考资料等,供各地进行血防健康教育时选用。现阶段,各流行省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科普读物和其他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教育。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辅助材料,对教师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教师血防健康教育的教学能力。
七、加强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对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教育部、卫生部将于今年适当的时候对部分省(市)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况,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实情况,学生掌握血防知识的情况。


二○○四年二月十日


附件:
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1、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血吸虫病;
2、增强学生预防血吸虫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教学要求
1、了解血吸虫病的基本概念;
2、了解血吸虫病的危害;
3、了解血吸虫的生活简史,认识钉螺;
4、了解感染血吸虫的途径;
5、了解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方法和措施。
三、教学内容
(一) 小学阶段
1、核心信息:不在设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
2、相关信息
(1)血吸虫病: 是由于人或牛、羊、猪等哺乳动物,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2)血吸虫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虫病可引起发热、拉肚子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重者影响青少年生长发育。
(3)了解血吸虫生活简史:通过标本或挂图了解血吸虫的一生,认识钉螺。
(4)感染血吸虫的途径:人在有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洗手,就可能得血吸虫病。牛、羊、猪等家畜也能得血吸虫病。
(5)预防血吸虫病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设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
②劝告家长不要在有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洗衣、洗菜等。
③接触疫水后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检查和治疗。
(二)中学阶段
1、核心信息:
(1)不在设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
(2)必要时可在接触疫水前涂抹防护油膏,预防血吸虫感染。
2、相关信息:
(1) 血吸虫:凡寄生在脊椎动物血管内的吸虫称为血吸虫。
(2)血吸虫病:是由于人或牛、羊、猪等哺乳动物,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3)血吸虫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虫病可引起发热、拉肚子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重者影响青少年生长发育。
(4)了解血吸虫生活史:通过实物标本或挂图,了解钉螺形态和血吸虫的一生。
(5)感染血吸虫病途径:人、畜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而感染,接触疫水10秒钟尾蚴即可侵入皮肤而感染。
(6)预防血吸虫感染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有钉螺分布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
②因生产生活不可避免接触疫水者,可在接触疫水前涂抹防护油膏,预防血吸虫感染。
③接触疫水后,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早期治疗。
(7)控制血吸虫病方法和措施
①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②改水改厕,防止粪便污染水源、保持饮用水卫生是控制血吸虫病的有效措施。
③家畜是血吸虫病的主要传染源,家畜患血吸虫病也要进行治疗。
四、教学组织形式与方法
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1、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2、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专题讲座;3、开展一次与血防健康教育有关的课外活动;4、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另外,可采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校园广播、墙报板报、知识竞赛、宣传图片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血防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治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渗透到疫区中小学校相关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当中。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税发[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
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
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 价格内容
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 采样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 参会人员
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
(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八、有关要求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序号 产品标识码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零售价格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工业公司或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所属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栏“序号”为采集的烟标实物编号,暂不填写。
4.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
6.本表第4栏“烟支包装规格”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7.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8.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没有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并在备注栏中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填写说明:(1)试销期未满一年;(2)试销期已满一年,但尚未上报;(3)试销期已满一年且已上报,但尚未核价;(4)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9.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10.本表第8栏“零售价格”为税务机关采集的2004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暂不填写。
11.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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