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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48:18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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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京科生发[2001]27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学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医学研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委立项的医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医学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确立医学项目的宗旨: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紧密围绕人民健康的需求,以解决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技术为目标,开展医学预防、诊疗和临床药学研究;促进首都地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改善。
第四条 医学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有利于创新性人才脱颍而出。
第五条 支持创新;鼓励多学科合作进行交叉综合研究;鼓励跨部门、跨所有制组织研究队伍进行联合研究;鼓励国内外合作研究。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首都地区医学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规划》制订并公布《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研究的主要方向及其项目主题。
第七条 医学项目的立项申请,采用资格认定下的自由申请、专家评议、公平竞争和择优支持的方式。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提交《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项目数不超过两项,重点项目只限一项。
第九条 一般年满55周岁者,不承担项目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培养人员和该计划已完成人员;优先支持中青年医学科研人员。
第十条 申请项目须有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可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专业学会;或5名以上同行现职正高级职称专家签署。推荐意见应写明: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技术路线可行性、创新性、研究基础、研究条件及申请书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在项目所属领域内达到国际前沿水平;有重大应用价值及市场需求;具备研究基础或初步成果(如:已发表论文SCI0.2以上或CJCR0.4以上);有结构合理的研究力量及必要的基本试验研究条件;优先并重点支持多单位联合研究项目和多学科合作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多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由北京市科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受理《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北京市科委进一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经审批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和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凡承担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立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提出项目的密级意见。在组织专家技术论证时采用"应用技术类密级评价表"审核密级,报北京市科委审定密级。
第十五条 凡承担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单位,应制定具体保密制度;在研究、鉴定、检测、评审、档案管理、成果上报工作中,应按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单位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单位优势、个人优势和技术集成原则承担研究项目,监督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研究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执行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凡承担单位(含联合单位)已有及"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共用网"中可提供足够机时并可提供相应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八条 联合(合作)项目实行首席单位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一)联合(合作)项目必须是整体性计划。
(二)以资源优化配置为原则,选择最佳效率、技术、条件、研究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进行联合(合作)项目研究。
(三)为保证计划准确有序进行,参加研究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必须了解整体计划;有明确的分工和固定的联系,对实验必须有明确评价。实验中的技术、材料、数据及人员要有不断的工作交流,以不断协调研究,促进实验的连接。
(四)为参与研究的所有研究人员提供交流机会、活跃学术气氛,促进研究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五)明确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份额。
首席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二级合同(责任)书,协助进行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联合项目为首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誉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对项目定期组织检查,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对未按期执行的项目,经专家审议和市科委批准后,中止合同项目。经审计,退回所余拨款经费。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经费及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专家审议合理,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二十一条 非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研究结果实行公开制,推动学术交流、应用和公众监督。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向市科委提交最终研究成果报告。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评估,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成果基本要求:
(一)以发表论文为成果形式(或形式之一)的,根据美国科学情报所出版《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影响因子分数为项目水平评价指标(或为评价指标一部分)。SCI为0.5/10万以上或CJCR为1/10万以上。
(二)对于创新内容及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发明专利为项目完成指标。
(三)医学临床研究及其技术研究,以论文和技术标准化操作规范,并得到有关部门或学术认可,推广应用为完成指标。无特殊情况下,面向北京地区举办学习班至少三次。
(四)医疗器械研究以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为完成指标。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北京市科委专项资助"。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时,技术产生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重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北京市科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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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2号


1993年5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所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除外。

  第三条 待业职工系指:

  (一)依法宣告破产和被撤销的以及经批准解散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和经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精简的职工;

  (三)终止、解除合同以及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待业职工的待业登记、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发放待业救济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为保障集体企业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具体来源包括: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5_2%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二)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六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后,转入所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按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统筹调剂金。市、县(市、区)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需省调剂时,省调剂到市、县(市、区)的基金不能超过市、县(市、区)本级上缴基金总额的二倍。再不敷使用需要提高收缴比例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劳动、税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二)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五)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六)待业保险专职机构的管理费。

  第十条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按照待业职工待业前的工龄确定。工龄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两个月,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五个月,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八个月,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十个月,满五年不足六年的发十二个月,满六年不足七年的发十四个月,满七年不足八年的发十六个月,满八年不足九年的发十八个月,满九年不足十年的发二十个月,满十年不足十一年的发二十二个月,满十一年以上的发二十四个月。

  第十一条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工龄一至十年的每人每月五十至六十元;工龄十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六十至七十元。

  再次待业的,以再次就业的工作时间按本条前款的规定计发待业救济金。

  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的标准,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二)项中所列的待业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下列规定领取离休、退休金,同时不再领取待业救济金。

   (一)已参加退休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金按照统筹办法办理;未参加退休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休、退休金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按照国家和省原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其离休、退休待遇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三)未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在待业期间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原企业恢复生产后,回原企业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停发其离休、退休金。

  第十五条待业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对下列人员停止给予待业救济待遇:

  (一)企业恢复生产后被招回的;

  (二)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的(其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按有关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

  (三)参军、升学、出国定居和死亡的;

  (四)已重新就业的(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六)待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第十七条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待业救济待遇,一经查出,由发放单位全部收回。

  第十八条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待业救济金、补助费支付后,可用于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其提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税务部门、省社会保险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省、市、县三级待业保险专职机构可按收缴待业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市、县(市、区)每季度按当季收缴的全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意见,由税务、物价部门核定。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经费、业务费和保险福利开支。

  第二十条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应接受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待业职工从待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职工或企业到所在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和升学、参军、出国定居、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待业手续,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三条待业职工在省内迁移时,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以安置待业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基地,执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五条企业临时工的待业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高主动发现自侦案件线索的几点途径

           景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赵建国 姚艳萍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案,线索起着基础性作用,没有线索,查案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想方设法扩大线索的来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公民举报可查性较差,成案率低。因此,自侦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发现并扩大线索,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的办案实践中,应如何主动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在此略陈已见。
一、注重侦查策略,深挖“窝案窜案”。
所谓职务犯罪窝案窜案,是指在侦查办案中,由同一案件线索或同一线索事实引发出的各个不同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窝窜案的犯罪事实或作案过程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侦查中一旦抓住并突破其中一个,往往就能收到焚如破竹的办案效果,而且窝窜案件的犯罪事实往往相互交叉,从而有利于收集固定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易翻供。深挖“窝案窜案”线索,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立足于案件线索和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权力分配环节进行分析挖掘;二是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特别是充分利用合法强制手段挖掘控制涉案人员,最大限度地从中挖掘案件线索;三是充分利用案件中存在的对立矛盾,特别是利用犯罪嫌疑人被立案查处后的不平衡心理,巧妙施计,从中发掘窝窜线索;四是从涉案信息中挖掘线索。
二、加强线索管理,善于长期经营。
案件线索中初查是整个反贪查案的绩效。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被举报人反侦查意识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政策性强,以及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和破案能力参差不齐,造成目前初查线索成案率低,未成案线索比例较大的状况。对于这部分未成案线索,不能一搁了之。而是要加强管理,有的线索要长期经营,待时机成熟,再从线索库中调出重新初查。自侦工作中可通过建立线索、缓查、重新初查,线索内部制约,未成案线索初查终结复审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对现有线索综合经营,综合运筹,全面利用现有线索,使线索增值、增效。
三、寻求各种途径,拓宽案源渠道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增强主动出击意识,立足自身,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力争多方面挖掘和排找案件线索。一是建立协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将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中发现,浮现、积淀的案件线索积聚过来,为我所用,是为隐蔽身份和意图,秘密开展取证工作创造条件;二是加强与监所部门的联系协作,强化狱中攻势,敦促案犯检举;三是加强法律宣传的,引导疑犯有自首;四是结合个案预防,收集案源信息;五是组织调查摸底,收集热点信息。

单位:景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姚艳萍
联系方式:133158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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