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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52:41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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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3/P0201103163956675142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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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医师法律制度的思考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人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与生命最直接相关的职业是医生,因此医师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一个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渊源。
  我国第一部有关医师的法律规范是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其后修改为《医师法》,该法目前经修改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和《中医师暂行条例》,在一个法治社会仅有两个条例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及时颁布《医师法》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的议提,因此立法机关历时近十年时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终于于1997年拿出了较为成熟的《医师法》(草案),该草案经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终于在1998年6月26日在九届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一、《医师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新中国卫生法制史上第一部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医师制度的法律,从这个方面讲把《医师法》的颁布称为新中国卫生法制史的标志性事件并不为过。《医师法》的重大意义在于:
  1、规定了医师的职责性质是神圣的;
  2、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3、规定了医师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医师协会;
  4、规定了医师的准入制度为考试制度并规定了报考资格;
  5、规定医师的注册及执业规则;
  6、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医师的社会地位、规范了社会成员进入医师队伍的法律途径,《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也使广大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法可依,因此我们说医师法的颁布意义重大。
二、《医师法》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的实施情况至今没有立法者的调研报告,中国医师协会成立后先后进行了两次大的调研,相应的调研情况已有了正式的报告。
从我们了解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的要求。
从医师的角度看,广大医师对第三章的执行和理解也比较到位,如医师的执业行为无论从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都完成的比较好。
《医师法》实施有待改进之处是行政处理力不从心,使《医师法》规定的考核流于形式。
《医师法》实施最不好之处是“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医师被打、被骂、被杀并不鲜见;且极个别媒体公然污蔑医师的人格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和制裁,让人感到痛心。
三、完善《医师法》的思考
  1、“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不应做为空的口号,如何体现并具体化应在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有所规范。
  2、“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应当具体化,如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的求助下应当怎么做,要有具体要求。
  3、医师协会的定位应更加明确化。
  4、目前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允许医师兼职兼薪与《医师法》第十四条有冲突,兼职兼薪应在法律层面被肯定。
  5、个体行医的规范应当明确,并应有执业保障。
  6、医师权益保护应加强。
  7、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加强。
四、医师协会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这既是我国发展的动力也有一定的压力。关于入世有这么一句话最恰当不过的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首先政府应当入世”,也就是说入世后我国现有的一些规范难以与国际接轨,转变职能将成为行政机关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入世后一个很快就摆在卫生行政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医院产权多元化、医师身份多样化、医师资源流动化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国政府在入世一年报告中明确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管理中“资格审查要严、定好制度、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经济、法律、道德约束一块上”,对于道德的约束行政机关显然难以做到,此时行业组织的职能就显明非常重要。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
目前我国《医师法》在医师协会的定位问题上没有规定医师强制加入职业组织的规定,这一点将会在入世后加大社会的管理成本,也对保护外资医疗机构的医师权益不利,尤其难以做到从道德上管理医师,因此《医师法》首先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应当明确医师加入医师协会的强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则医师协会行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体现。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的决议

(1957年1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通过)

1957年1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


(1957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195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最近根据不少地区反映,农民种植某些经济作物比种植粮食作物获利较大,而经济作物的农业税负担比例,同粮食作物的农业税负担比例相比较,则显得过低,需要加以调整;同时,若干急需兴办的地方性公益事业的支出又日益增加,因此,有些地区要求提高某些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以平衡负担,并且解决地方的一部分实际需要。根据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第四项中“经济作物区的农业税附加可以酌量提高”的原则,国务院同意这些意见,现在作如下规定:
(一)种植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这些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可以酌情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对于零星种植的经济作物、在山地种植的经济作物、刚开始推广的经济作物、或者种植虽然比较集中但是获利超过粮食作物不多的经济作物,农业税附加的比例不要提高,或者少提高一些。
为了鼓励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积极发展生产,对于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1956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三)提高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的具体比例,提高的范围和开始实行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不影响经济作物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具体规定。如果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提高的,也可以不提高。
(四)在提高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这一工作当中,要注意妥善安排,加强宣传,对农民讲清道理,不要简单从事,以免伤害农民对经济作物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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