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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5:26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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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内经济面临严峻挑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环保部门应对中央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效率。但近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审批速度、放松对“两高一资”等项目的环境管理或盲目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服务意识。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转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理念。对符合国家拉动内需重点投资方向、满足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要缩短受理时间。除“两高一资”项目重点评估外,其他项目简化评估,加快审批,切实做好服务。同时,对不符合环保准入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把关、当前和长远、效率和质量、宏观和微观的关系,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减排和结构优化调整,鼓励一批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点项目快速建设。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按照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分级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保证充分的论证时间,确保审批效果和质量。严禁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不切实际缩减或限定审批时限。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对投资拉动的引导。

  (一)对符合环保要求,涉及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有利于扩大内需的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项目,要开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尽快开工、尽快形成实物经济工作量。

  (二)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充分认识我国部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等问题,把当前经济放缓、市场疲软当作落实节能减排、参与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机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压缩或关停一批“两高一资”项目,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改造、投资拉动等为名恢复生产。对“两高一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严格把好环境关,防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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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公安部


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公安部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配合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国家教委在总结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切实落实《规定》,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重要而特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高等学校保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各地教育、公安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确保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使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与加强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相协调和适应。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高等学校要经常对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进行
督促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高校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并根据《规定》认真修订现有校内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充实队伍,加强力量,不断改善装备条件,以适应公安机构改革后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需要。



1997年2月13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激励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在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常德籍注册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奖励标准。参加奥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100000元,银牌奖励50000元,铜牌奖励3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60000元、30000元、2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二)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参加亚运会、全国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0元,银牌奖励30000元,铜牌奖励2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全省运动会奖励标准

1.单人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2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100元。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2.10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8000元,铜牌奖励4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400元。教练员按金牌、银牌、铜牌分别奖励8000元、3000元、1500元。

3.代表团工作人员按代表团实际得牌得分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

4.区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20000元;市体育运动学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0元;其它参赛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每超一枚金牌奖励1万元,每超一分奖励200元。

第四条 行政奖励

培训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其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奖励

(一)记二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3枚以上(含3枚)金牌;

(二)记三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2枚金牌。

(三)嘉奖: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1枚金牌。

(四)对特别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申报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对在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由共青团、妇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给单位的输送奖金和竞赛奖金只能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得分发给个人。

第七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八条 市体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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