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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17:53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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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切实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应收保费管理

  各公司应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对促进公司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经营效益、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管负责人、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和监控,切实防止应收保费大量积累形成风险,确保每一笔应收保费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要着力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公司要从保险单证管理入手,健全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通过制度规范、系统管控、绩效考核和稽核监督,提高应收保费控制能力。一是加强保险单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单证印刷、使用、回销的监控。二是健全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明确应收保费的确认标准、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落实应收保费管控部门、管控措施;将应收保费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费用划拨、手续费结算、薪酬发放等挂钩,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应收保费的管理。三是规范应收保费核销、保单补录时限管理,严格禁止利用非正常批单退费、注销保单等形式冲减应收保费。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业务和财务系统要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应收保费业务和财务数据一致且准确、完整;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各销售渠道应收保费余额、增速、账龄、应收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和自动限制,为应收保费的管控、监督和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支持。五是加强应收保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账龄合理性等方面的稽核审计。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稽核审计人员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六是加强应收保费分析监测,在上报我会的季度分析报告中,要对应收保费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拟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专项分析。

  三、要抓紧做好应收保费的清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本通知精神。一是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坚决纠正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同时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2008年8月29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会。二是各公司要在2008年对应收保费的管理进行内部专项审计,2008年11月28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我会。

  四、要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监管

  各保监局应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大应收保费的监管力度。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见费出单”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应收保费风险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实时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产险业和各公司的应收保费状况,对指标异常的公司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管控”。三是将应收保费管控情况作为评价公司内控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对内控不健全,造成应收保费管控不力或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应在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方面依法予以控制。四是对应收保费指标异常和管控不力的机构,要重点开展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和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上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管控责任。处罚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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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当前,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赋予劳动工作的任务和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各级劳动部门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职工队伍基本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有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停产、半停产,有的还要破产,由此带来破产企
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比较困难,一些地区出现了不稳定的苗头。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十分关心,各有关部门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
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
〔1994〕34号)和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以及1994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解决部
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471号)、1995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情况的通报(劳部发〔1995〕17号)等,对保障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
则、资金来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解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总的看,贯彻落实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问题仍然严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部分企业及其职工出现困难是不可避免的。解决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对于稳定职工队伍,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部门要把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对待。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掌握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摸清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职工
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实。解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关键是落实好国家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劳动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督促检查的措施,近期内对本地区落实国家有关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项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要主动
配合有关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研究制定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措施,把国家已有的各项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落到实处。
贯彻本通知的有关情况,望及时报告劳动部。



1995年5月22日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60号文“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原文转发(附后)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优惠贷款利率问题
总行(88)建总计字第150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比照建行基建贷款现行差别利率年息提高2.16%”,系指“七五”期间发放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其利率应比照建行基建贷款同档次的差别利率上提2.16个百分点执行。凡在“六五”期间发放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其余额从1988年9月1日起按年息9%计息。
二、关于设备储备贷款利率问题
纯由预算内拨款、拨款改贷款投资安排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暂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用银行信贷资金,预算内拨款或拨款改贷款等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投资项目的储备贷款,均按一年期年息9%和二年期年息9.9%的利率执行;主管部门统借统还的储备贷款按上述规定利率执行。
三、关于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当地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比照国营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外的利率分别确定。
附件: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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