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04:08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公安部等


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两年多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品需求旺盛,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同时,部分地区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甚至还有死角。为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确保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8年3月至5月在全国开展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煤炭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05年至2007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任务。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1和附件2),并于3月31日前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4月30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5日至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分赴各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具体标准见附件3。

凡有1个以上市(地、州)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地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处理进度,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研究,建章立制。各地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要进行清理和纠正,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限期建立,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
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统 计 项 目 无证勘查开采(起) 超层越界开采(起) 非法转让矿业权(起) 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处) 越权审批矿业权(起) 合 计
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 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 矿 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 非法转让探矿权 非法转让采矿权 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 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 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 地方政府越权配置矿产资源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
清 查
小 计
处 理
小 计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附件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单位:个
统计项目编号 矿种名称 整 合 矿 区 数 整合矿区涉及的矿业权数 备 注
确定整合的矿区数 已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已批准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已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区数 整合前设置的矿业权数 整合后拟设置的矿业权数 通过整合拟减少的矿业权数 通过整合已减少的矿业权数
1 煤
2 铁
3 锰
4 铜
5 铝
6 铅锌
7 钼
8 金
9 钨
10 锡
11 锑
12 稀土
13 磷
14 钾盐
15 其他矿种
合 计
注: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没有表中所列矿种,或虽有该矿种但未进行开发,或虽已开发但按规定无需整合的,该矿种涉及的统计内容可以不填。
2.共伴生矿以主矿种为统计对象。
3.表中“其他矿种”是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如果超过1种,应按此表格式续填。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08年 月 日
附件3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一、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1.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对整顿规范工作第一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动态巡查制度,对所有矿区明确了监管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并有巡查记录。
3.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
4.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对关闭矿山,及时切断了电源,清缴了爆炸物品,做到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5.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及时进行了查处。
6.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对所有矿区都进行了清查,对清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7. 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8.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确定了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和拟减少矿业权数量。
9. 完成了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0. 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要件完备,程序规范。
11.全面完成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12.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了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13.全面实行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均已收缴到位。
14.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5. 建立完善了省、市、县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16.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按要求完成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解决了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问题。
17. 全面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18. 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
19. 落实了市、县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职责,组建了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了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
四、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 20. 加强了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构,充实了专职工作人员。将整顿规范工作纳入了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21. 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工作专项督查活动。
22. 加强了宣传工作,推广了整顿规范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曝光。
23. 建立了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管同志,小贩是阶级敌人吗?

唐时华

今天出去办事,走在路上看见几位全副武装的城管正在抓住一位擦皮鞋的中年女子。要没收(也或许是暂扣)这位擦皮鞋的小贩的工具(鞋盒、凳子、椅子等)。见自己赖以为生的工具被没收,小贩拉着城管的手苦苦哀求。城管脱身不得,大为光火,于是一位身材魁梧的城管现场将小贩的鞋盒、凳子、椅子使劲向地上摔,一直摔烂为止。而后,几位城管跳上车,扬长而去。
目睹这一幕,让孤陋寡闻的我不禁瞠目结舌。
小贩是阶级敌人吗?我突然冒出这么一个想法。
报纸上都说城管是天下最委屈的一群人,很多人不理解他们,四川还有城管被泼尿等等。有的报纸还邀请市民客串一回城管,客串的结果是:市民讲,城管的生活,真辛苦,现在理解了!
有没有媒体邀请城管客串一下小贩呢,我很少看报,不得而知。只是记得前不久在网上看到某市为城管配备防刺背心、橡胶棒等工具。
城管的职责是什么?按照字面意思来讲,大概应当是城市管理吧。因为城管不是警察,不是军队,所以我也应当把他们视为我们城市有序、整洁的维护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他们好像应当归类于行政执法吧。
那么,请问个别城管同志,小贩不是罪犯,不是阶级敌人,您的行为是否适当呢。您冲下车面对小贩时,出示证件表明了身份了吗?(谁知道您是不是假城管呢?)您向小贩说明或出示了您的执法依据了吗?您即便没收或者暂扣小贩的工具,出具相关的收据了吗?您随意损坏小贩的工具,是法律赋予您的特权吗?即使是犯罪工具,也还有个相关处理程序吧。
小贩也是我国的公民,即使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可以先进行说服教育吧,说服教育不行,可以暂扣,可以罚款,但是也不能把人家的工具摔烂吧。再进一步讲,您在城市里面规划了流动摊点摆放区了吗,您在公园、火车站旁边划定了擦皮鞋的区域了吗,您在禁止摆摊设点的街道张贴了公告牌吗?
小贩乱摆摊设点固然影响了城市的整洁,但是我们应当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还可以还可以进一步出台措施,规范管理。
毕竟,小贩也有劳动致富的权利。
小贩是阶级敌人吗?


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九日
  
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日常行政效能的投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也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对投诉人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督办、检查、指导和考评。
   (五)对中省直驻营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按“属人、属事、属地”的原则,进行交办、督办、指导。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行政效能方面的督察任务。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投诉。凡属于投诉范围内的事项,有权受理并进行调查。
   (二)协调处理。(1)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在办理投诉事项时,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应当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可以根据需要,提请或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查处。(2)投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协调涉诉部门或指定牵头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检查督促。(1)要求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和说明。(2)责令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求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3)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结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落实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说明原因。
   (四)处理建议。查实有关部门或人员确有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下达“行政效能过失告知单”,并建议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赔礼道歉、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赔偿、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等处理建议。
第三章 受理投诉的内容
   第七条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虽受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六)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八)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指定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九)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第四章 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行政效能投诉公开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要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名称及被投诉人姓名,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投诉人要署名投诉,提倡逐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章 投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诉可采取电话、书面受理等形式进行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或投诉。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确需转交的,应当摘要转交。
第六章 投诉的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投诉办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五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一)直办:对较为简单、需要被投诉人主管部门立即处理的行政效能投诉,通过“三方通话”的形式,由受诉人员直接办理。
   (二)自办:对反映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有倾向性问题的投诉,需要直查快办的,由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
   (三)转办:(1)对构成违反政纪的投诉,转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对处级以下公务员进行行政处理的投诉,转人事部门调查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转市政府法制办调查处理。(2)对反映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投诉,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凡自身有权办理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交办、转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上级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需要转办、交办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构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投诉人或交办、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要依法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所取证据要认真鉴别,切实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对责任明确的一般性投诉事项,通过电话或转办通知单转送有关责任部门限期办结,并反馈结果。
   第十九条 对投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投诉事项,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采取召开协调会、现场调查、责成有关部门牵头调查或直接调查等形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检查、调查,查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有不作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责任部门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并将此结果作为行风评议和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接待不热情、不文明,与办事人发生争执,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部门(单位)对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办理不认真、不配合,不按期反馈和或反馈结果不真实,敷衍了事;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因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在社会上产生很坏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
   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生“吃、拿、卡、要、报”现象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在行政过程中过失严重,给市民或企业经营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违反我市2000年制订的到企业检查报告与登记制度,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检查;未按项目否决请示制度规定办理,致使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异地投资;过失单位或工作人员对投诉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部门在一年内被下达3次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或被下达1次严重过失通知单的,该部门本年度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单位。
   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年度内被有效投诉5次或被下达严重过失告知单2次的,该单位在本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能评为达标以上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被投诉人有第七条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到有效投诉1次,对被投诉人作出批评教育、向投诉人赔礼道歉、书面检讨、限期整改的处理。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受到有效投诉2次,对被投诉人作出批评教育、向投诉人赔礼道歉、书面检讨、限期整改的处理。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三)受到有效投诉3次,予以转岗或降职;转岗或降职后再次受到有效投诉,予以辞退。
   (四)构成严重过失的,监察部门按照《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五)构成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承办机关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