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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4:57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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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25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全市范围内的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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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70号
━━━━━━━━━━━━━━━━━━━━━━━━━━━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20公顷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以下。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用地审核内容

  第八条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九)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一)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三)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予以采纳。
  (十五)有关费用准备情况的说明。
  (十六)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 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四、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6.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1.“一书四方案”;
  2.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3.用地预审报告;
  4.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有关部门的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7.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第十六条 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内容的,用地单位应持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该部门在表中相应的栏目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
  (二)“一书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文本格式,所需填报的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三)有关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在勘界图上,用红线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点坐标并骑界加盖上勘界测绘单位和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界成图时间。
  2.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标准面积量算图。图斑显示的地类要清楚、准确。用地范围、位置用红线标出,并注明制图时间及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成果已备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复印件(单独选址报批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可采用经缩小的复印件(批次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复印件,标明所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并注明制图时间。
  6.调整规划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报批时将调整规划方案一并上报批准的,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第十七条 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 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第十九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
  批复建设用地之前需落实缴纳有关规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或审批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督促有关方面在限期内办理完毕有关缴费的手费,并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复。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建设用地报件后,如需补报有关用地附件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下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下级土地行政部门需要补报的附件或补充说明的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在限期内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报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备案制度。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批次批准使用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列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经批准征收的土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在实施征地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1995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铁路必须适应全国改革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着眼内部,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以调整财务关系为重点,同时调整计划、劳资、运输等方面关系,进行综合配套
,在运输企业改革方面迈出新的步子。
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转变部机关政府管理职能,理顺部局产权关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完善“管直方案”,打破收支两条线,建立以成本增长与收入增长挂钩为主的收入激励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逐步下放大修、更改的管理权限,扩大铁路局投资决策权,同时加大铁路局成
本管理和投资的权责;规范利润分配,对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工附业实行经营全面考核,实施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结果挂钩考核;合理划分资金管理权限,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部对运输企业宏观调控和监督,强化部
在运输生产上的集中统一指挥职能。通过以上措施,推动运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的形成。
一、转变部机关的管理职能,理顺部局产权关系
铁道部代表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铁路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责任,逐步改变过去对铁路局直接经营、直接管理的体制。部运输调度统一指挥,重点是基本运行图编制、干线车流调整、局间分界口和限制口运输组织及跨局列车开行的管理和指挥,科学界定铁道部和
运输企业之间的运输生产管理权限。
打破运输企业财经统收、统支、统分的体制。铁道部将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分配等制度,强化产权管理,为企业在收入分配、成本管理、资金使用上的自主经营创造条件。
有计划、有步骤的建立起铁路局对国家投入的全部资本金保值增值和企业对盈亏承担连续责任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有效地经营运输、工附业、施工、多经企业的全部法人资产,扩充企业的资本实力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继续完善“管直”方案,鼓励增收创收,增强自负盈亏的能力 继续完善“管直”方案,部通过直通清算单价的调节使各局清算一次到位。各局应按照“管直”方案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对分局的收入分配办法,并把这种机制落实到站段 为增强各局的自负盈亏能力,鼓
励各局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经营政策,由此增加的收入作为路局的清算收入。
鼓励各局投资改造旅客列车,改造后的列车实行优质优价,对其加价部分按补偿相应成本和兼顾投资者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积极稳妥地开展协议运输,所增加的收入作为各局收入,并按一定比例补偿成本。
遇有全路统一的运价调整,其管内收入部分留给路局,直通部分由部调整直通清算单价。
三、改革和加强成本管理,加大铁路局成本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铁道部对运输支出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全路成本控制目标。
改革成本水平确定办法,1995年起对各局成本总额基数的下达,不考虑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消除“水平法”的不合理导向。
实行收支挂钩的弹性计划考核办法,对各局定成本总额基数,增收按规定比例增加支出权利,加大企业增收的责任和增支的权利。
调整成本结构,保证主要运输设备的运用、检修和工资的适度增长,控制一般生产性开支,压缩非生产性支出。部制定办法,确定和考核成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的结构比例。各局在部下达的工资、大修、费用三大块支出结构比例内视自身的收支情况予以自主安排。
四、落实企业经营责任,规范利润分配办法
为保证将铁路运输企业的亏损降低到最低限度,部将根据弹性收支计划对各局下达利润(亏损)计划和增利(减亏)目标。
明确企业整体经营责任,实行经营全面考核。为了正确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盈亏情况,将对各局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工附业经营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各局自负盈亏,承担连续责任,历年的盈亏要连续计算,不再实行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亏损的制度。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承担经营责任。重点考核经营结果,考核盈亏计划的完成情况,确认或否定新增效益工资,评价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的经营责任。
规范利润分配。各局按清算收入的3.24%上缴营业税金及附加;盈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两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多种经营、工附业都要按资产关系对主办单位上交投资收益。部直属公司要向部上交利润。
五、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有偿占用
为加速资金周转,各局运输进款在向部及时缴中规定的款项后,直接抵拨作为周转资金。缴部款项包括:建设基金、保价收入、养老保险统筹金、营业税及附加、应摊各局的部集中的开支、所得税以及国家和部其他规定的应缴资金。
运输收入大于清算收入的差额,各局必须及时、足额地上交。
各局运输进款收入在完成上缴后为本局留用周转资金。周转资金与经营所需资金的差额,由各局利用内部调节或借贷的方式自行筹措。各局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清理旧的货主欠款,防止新的货主欠款。1995年起,货主新的拖欠占用路局资金。
部将发挥资金调节中心的作用,统一筹措部分资金,解决一些资金缺口过大企业的资金需求。
实行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部局相互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实行有偿占用。
1995年,对各局计划内的资金差额筹措所带来的利息支出在年度成本计划予以安排。
六、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工资分配,控制消费基金增长
对运输企业工资基金来源实行总量控制,完善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在坚持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运输收入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同时,考核企业盈亏计划的完成情况,加大考核力度。局属工附业系统(含装卸、大修)的工资基金,包括在运输企业工效挂钩范围之内。规范多种经营
企业工资和劳务费的计列和发放办法,控制多经企业工资性支出。1995年各局运营从多经提取的工资基金(含各种劳务费)要控制在总营业额的10%之内。
对职工工资总额的支付,实行宏观调控。继续执行企业工资基金储备制度和工资总额增长的调节制度,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适度增长。
部统一管理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和由国家、部规定的津贴制度,铁路局在此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方式。
继续实行鼓励增产不增人、增产减人的政策。企业在控制职工总量的前提下,要调整用工结构,逐步减少正式工,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企业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路网性单位、局及分局机关除外)、人员的编制。
七、改革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的管理体制,逐步下放管理权限,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
部负责编制铁路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中长期规划。
年度更新改造计划中路网性编组站、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全路统一规划的路网性重大技术改革项目中需铁道部统一协调的项目由铁道部负责编制。部将明确规定由部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并适量集中各局计列的折旧资金。部管项目以外的设备更新改造由路
局负责。
铁道部大修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除部集中少量资金用于安排货车厂修和灾害复旧以及对机、客车厂修下达计划外,各铁路局在部确定的中长期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大修,积极进行修理制度改革,统筹安排大修费和维修费。
铁路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在服从全路中长期规划的前提下按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自主安排,其中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要报部核备;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要报部批准。
八、理顺多种经营的产权关系,增加投入、加快发展
各局要坚持多元经营战略,发挥优势,增加投入,优化结构,推进联合,发展集团,形成规模经济。
理顺多经的产权关系。多经企业的资产,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都要分别明确分局、路局或铁道部为出资人。出资人享有选派经营者、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等权利。多经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办单位要根据自身能力,增加对多经投入。现阶段,可将闲置的
设备、设施投到多经企业,增加多经企业的资本金。
规范多经的企业管理,聚集资本,增加实力。多经企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管理和核算收入、支出和利润。要控制消费基金,使之适度增长。重点要规范多经的工资和劳务费的计列和发放,严格利润考核,按部规定规范利润分配。严格收入和成本管理,不许违反财经法规,转移收入和乱
挤成本。
多经企业要积极开发实业,大力发展商贸、仓储、旅游、高新技术产业和房地产业等。
九、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部对运输企业宏观调控和监督
部机关必须强化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重点是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政策和行业规章、规定。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产业布局、投资方向、成本水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以保证总量平衡和
结构合理。
铁道部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系,对资产经营、运输纪律、安全工作、路风建设、设备质量、资金投向、会计统计依法进行审计、检查、监督,依据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有效的手段和科学的指标体系,重点检查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全,指导、检查、监督企业更新
改造及大修理工作,确保主要运输设备的质量。
铁道部要在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管理上开展培训,对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19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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