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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6:52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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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限时航行;
  
  (二)限速航行;

  (三)航道单向航行;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

  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一)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
证船舶安全。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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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各铁路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精神,落实全国铁路工作会议部署,适应铁路局全面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加快铁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三年扭亏目标,铁道部决定把提高铁路运输质量作为运输工作的重点,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我国铁路运输质量
得到明显提高。
一、充分认识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认真把握运输质量内涵。铁路运输质量贯穿运输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涉及到运输各个环节,而且与社会紧密联系,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社会对运输质量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经济、快捷、方便、舒适。影响铁路运输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安全、服务、价格、
品牌、环境、运行、作业、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抓住这些方面的质量,就抓住了铁路运输工作的主要矛盾;解决好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可以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铁路运输改革与发展。
2.提高运输质量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铁路运输的根本目的是不断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提高的要求。要适应这一要求,铁路运输不仅需要实现数量的扩充,更重要、更迫切的是要实现运输质量的提高。因此,抓运输质量,不仅是铁路运输企业生存与
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而且体现着社会文明与进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提高铁路社会效益的根本保障。
3.提高运输质量是拓展铁路运输市场的迫切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要全面完成铁道部确定的“三率”考核和扭亏增盈指标,铁路运输必须以满足旅客、货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认真解决旅客货主十分关心、反映强烈的运输质量问题,才能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
力,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增运增收,保证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4.提高运输质量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内在需要。铁路运输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实施了提速和新图,推出了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行包专列和货运“五定”班列等一批新的运输产品,在运输组织、资源配置、减员增效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要实现新产品的效益,巩固和
发展改革的成果,关键要有良好的质量作支撑。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必须把质量问题摆在首要位置。
5.提高运输质量是实现集约经营的必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将在大力开拓市场的同时,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集约经营,讲究投入产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要做到这一点,根本出路是提高运输质量。通过抓质量,优
化运力配置,改进运输组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大产出,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收益率。
6.清醒认识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铁路运输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与社会日益进步和人们需求日益增长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突出的是:安全不够稳定,价外收费问题突出,营销工作比较薄弱,运力保障与市场营销有脱节现象,客车晚点,货物运到期限没有保证,旅
客购票不够方便,货运办理手续较繁杂,保价理赔不够及时,服务设施不完善,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运输组织的变化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铁路声誉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狠抓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程度
铁路运输企业是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是铁路运输质量的核心,要通过不懈努力,尽快使服务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7.加强站车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服务措施要细致周到,服务态度要热心诚恳,服务用语要标准规范;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售票窗口“高少小”的问题,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票;搞好环境卫生,彻底改变站车厕所脏乱差的状况;抓好列车上水,保证旅客饮水供应;杜绝随意关闭厕所、
提前收卧具的现象;维护站车良好治安秩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
8.简化货物、行包办理手续。加快货运、行包运输改革,减少承运与交付的办理环节,真正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要逐步推行货物、行包发到的全过程服务,尤其是发展集装箱和零散货物的门到门运输。
9.建立适应市场的价格机制。在去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整顿价外收费,规范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各项价外收费,尽快解决价外收费比重过大的问题。增加运输收费透明度,大力推行发站“一口价”,及时向社会公布运输有关各项收费。进一步加大价
格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
10.大力减少货损、货盗。加强装卸作业管理,认真落实装卸作业标准,切实解决装卸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货物破损。加大打击货盗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对货盗严重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减少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盗。加强保价工作,发生铁路责任事故,要实行先对外赔付、后内部
定责。
11.提高旅客列车正点水平。进一步加强调度指挥、施工管理、站车作业等工作,大力解决影响客车正点的突出问题,巩固新图实施以来客车正点工作成果,推动客车正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突出重点客车,千方百计保证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和特快列车正点运行,增强客运精品
效应。客车晚点时,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调度部门要大力组织恢复正点,车站和列车要及时向旅客通报、道歉,做好解释工作。
12.压缩货物运到期限。改进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装卸、解编、技术作业效率,大力压缩中停时,提高旅行速度,压缩货物途中运输时间;压缩发到站货物非作业停留时间和货车途中倒装时间;对影响货物列车晚点的原因,要定期分析和考核。货物到达后,车站要在24小时内通知
货主。
三、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产品质量是运输质量的集中体现,要大力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不断适应不同社会层次对铁路运输的要求。
13.1999年要根据市场需要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新图作进一步调整,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根据市场变化不断优化客货列车开行方案,合理调整客货列车比例,优化客车“红绿”、“快慢”、“长短”和“座卧”结构,加大直达货物列车和直达成组比重,大力提高货物运输速
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次旅客乘车和货主运货的需求。
14.不断改进运输产品。进一步完善夕发朝至列车、快速列车、城际列车、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产品,创出一批过得硬、叫得响的名优特产品,把运输产品质量推上一个新水平。
15.研究开发新的增长点。加强市场调查,以市场为导向,设计更新满足市场需求的客货运输产品。完善行包运输组织,加大行包专列开行数量,实现行包运输的更大发展;改进集装箱运输管理机制,推行代理业务,开拓运输市场,促进集装箱运量增长;积极发展冷藏运输,增开鲜
活物资快运列车,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四、提高设备质量,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设备质量是运输质量的基础,要通过强化设备质量,使客货运设施有明显改善。
16.强化设备修管用。要制定设备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修管用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设备失修,降低设备故障,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17.重点解决直接影响为旅客货主服务的设备不完善、不配套等问题。限期解决客运车站引导设施不全、列车备品不齐、上水设备不足、空调故障多,以及货运装卸设施不配套、检斤能力不足、超偏载监测网络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有关运输安全方面的设备问题,要按照全路运输安全
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加以解决。
五、强化安全质量,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运输安全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要通过抓安全质量,强化安全基础,切实保证客货运输安全特别是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
18.全面贯彻落实全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建立适应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重点抓好逐级负责制的落实,解决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越级指挥、责任不落实、管理无序的问题。狠抓“三项内实”建设,强化安全基础。京广、京沪、京哈三
大干线及其他干线提速区段的线路基础和移动设备要满足提速安全的必备条件。其他干线和支线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达到保安全的条件。三大干线和提速区段的机车、车辆、客运乘务员,车站值班员一年内达到高级职业技能标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业务考核和职务鉴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
度;其他干线行车主要工种职工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标准。加大工效挂钩、竞争上岗、安全投入保障和安全监督机制建设的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突出重点,确保旅客列车绝对安全。坚定不移地把客车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
把新的围歼客车事故100条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环节。全路杜绝旅客列车重大大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控制在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0.015件以内,道口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明显下降。
六、深化运输改革,促进运输质量的提高
深化改革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出路,要通过深化运输改革,进一步解决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
19.建立健全营销组织体系。积极推进运输企业的结构调整,构建面向市场、反映灵敏、高效运转、指挥有力的营销机构,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大力开展市场调查与营销策划、新产品设计与开发、营销宣传与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形成上下协调、高效运转的营销体系。
20.建立健全营销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业绩考核、工效挂钩制度,加大激励与约束力度,增强干部职工市场竞争意识,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1.合理调整运力配置。按照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以管好主要分界口为重点,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行政手段,加强分界口列车交接、排空和运用车分布等指标的考核,制定和完善经济考核办法,加大奖罚力度,实现对运力资源的有效调控,提高运力保障水平。
22.优化运输生产布局。充分利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后铁路局资源配置调整权利加大的有利条件,加大生产布局调整力度,合理调整编组站分工,撤并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段和车站,形成紧密、协调、高效的铁路运输网络,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23.不断改进运输组织办法。加强客流、货源组织,努力提高客车上座率和货运装车水平,改进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开行办法,特别是在煤炭运输需求大幅下降的情况下,要研究解决“白货”运输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增加高附加值、高运价率货物的运量,
提高运输收入的增长质量。
七、依靠科技进步,强化运输质量的保证手段
加大科技含量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24.加快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路快车营业站联网售票,改革票额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站票分离。加快建设车站电子引导和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电子检票系统。加快行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改进行包运输组织。加快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建设,在全路范围内实
现货运计划的计算机管理,尽快实现货运计划与调度日班计划、货票、预确报等系统的有机衔接,大面积、大范围与货主联网;大力推进铁路集装箱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支持铁路各级信息网络与社会其它信息的联网,建立对市场反映灵敏、信息健全、传递及时的信息网络和渠道。
25.针对运输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技术攻关,切实解决列车运行不平稳、机车信号掉码、轨道电路红光带、无线列调场强盲区等问题,大力提高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线路桥隧等主要行车设备出厂质量和养护维修质量。
八、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运输质量的保障能力
26.加强质量工作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运输质量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按照铁道部的统一部署,在全路展开轰轰烈烈抓质量的强大声势,增强全路职工的质量意识,形成提高质量的良好氛围。要领导挂帅,精心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运输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下
大气力切实解决运输质量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运输质量监察队伍建设,加大监督力度,维护质量监察的权威性。
27.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按旅客、货主的需要,对运输质量指标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将影响安全、服务、产品、设备等各方面的质量要素进行分解,提出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依据质量标准,相应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运输质量日常动态与静态的监督检查
,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实现对质量要素的有效控制。
28.实行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定运输质量考核办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对质量的考核。对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铁路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的质量考核,
促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规范行为,促进运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29.实行舆论与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与旅客、货主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反映和举报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解决,让旅客货主满意,不断树立铁路的新形象。
九、以客户为中心,狠抓运输服务质量百条计划的落实
30.运输质量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必须抓住关键,重点突破。要以旅客货主为中心,从拓展市场出发,优先解决直接影响客货营销的服务质量问题。从服务窗口开始,由表及里分层次推进。从重点部位入手,抓好精品列车、44个大客运站、73个货场,带动各项运输质量的全面
提高。为此,铁道部根据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了《1999年提高铁路客货运输质量的百点计划》(另发),作为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力、拓展运输市场的根本性措施。各单位要按照百点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问题,采取细化措施,制定标准,
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限期完成。
提高运输质量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全路广大干部职工付出艰苦努力,自觉把提高运输质量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铁路运输质量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步,增强运输市场竞争能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9年2月10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第31号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6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胡宪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建设资金,是指上级财政的拨款和借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通过土地等国有资产融资筹集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财务监督和预算、决算的审批工作。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各自职责,分别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在充分论证审查的基础上,按规定予以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市计划部门转报上级计划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开工报告未经批准,项目不得组织建设。
  第六条 新建项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
  5、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及贷款协议;
  6、供水、供电意向书。
  改、扩建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酌情确定申报材料。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再委托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组织评估。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委托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和技术工艺,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报市计划部门审批。
  计划部门审批投资概算时应当听取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计划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完整的施工图;
  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
  3、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勘验书;
  5、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第十条 项目批准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每月按时向市计划、财政、统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放线,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中旬前向计划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未经市政府审定同意,财政部门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实行会计委派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 第一次申请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基本建设专户,并由委派会计负责监管。项目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将除国债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统一纳入该专户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按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政府性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至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账户。
  第十七条 属于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规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八条 以政府性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单位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计量的已完工程价款的80%。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突破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须先报市政府批准,经计划、财政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财政部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超规模超标准部分投资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委派会计代表财政和监察部门进行的监督。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由建设、施工、监理和委派会计四方共同签证,未经委派会计签证的,财政部门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其投资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不得人为滞留、克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竣工决(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结算时,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竣工决算审查认定项目有资金结余的,其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计划部门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监管。对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资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市计划部门责令其整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建设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市政府在每一计划年度内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财务管理,并分别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报告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市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在工程质量报告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二)转包或擅自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三)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及监理报告失实,致使项目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五)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简化或增加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或对手续不全的项目进行审批的;
  (二)违规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的;
  (三)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违规指定或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
  (四)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对建设项目不依法监督检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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