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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3:27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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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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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第8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暂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其他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为单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二○○三年七月七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本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指导督促相关城市提高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规范性。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2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附件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一、文本内容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应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区域协调
   落实和深化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资源利用与保护、空间发展布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协调要求。
   2.市域空间管制
   (1)确定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重要资源(基本农田、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湿地和水系、矿产资源密集地区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和建设控制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行洪区、分滞洪区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等市域空间管制要素;
   (2)依据上述空间管制要素,确定空间管制范围,提出空间管制要求。
   3.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1)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2)明确市域城镇体系,重点市(镇)的发展定位、建设用地规模;
   (3)提出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策略,村镇规划建设指引。
   4.交通发展策略与组织
   (1)提出交通发展目标、策略;
   (2)明确综合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市域轨道和主要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功能、等级、布局,以及交通廊道控制要求。
   5.市政基础设施
   (1)提出市域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与策略;
   (2)明确能源、给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区域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
   6.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1)提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要求;
   (2)确定市域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优化的原则与配建标准。
   7.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明确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2)提出其他古村落的风貌完整性等保护要求。
   8.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1)提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目标;
   (2)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及其防御措施,根据需要提出危险品生产储存基地的布局和防护要求。
   9.城市规划区范围
   10.规划实施措施
   (二)中心城区规划
   1.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城市规模
   (1)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2)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3.城市总体空间布局
   明确城市主要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
   4.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确定公共中心体系;
   (2)明确主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用地布局。
   5.居住用地
   (1)提出住房建设目标;
   (2)确定居住用地规模和布局;
   (3)明确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提出保障性住房的近期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原则等规划要求。
   6.综合交通体系
   (1)提出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明确交通发展目标、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以及交通政策;
   (2)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提出重要交通设施用地控制与交通组织要求;
   (3)确定城市主要综合客货运枢纽的布局、功能与用地控制;
   (4)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提出干路的等级、功能、走向,红线和交叉口控制,以及支路的规划要求;
   (5)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等)的发展目标、布局以及重要设施用地控制要求;
   (6)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
   (7)提出停车场布局原则,明确停车分区与停车泊位分布指引,以及停车换乘等大型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控制要求。
   7.绿地系统(和水系)
   (1)提出绿地系统的建设目标及总体布局;
   (2)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
   (3)提出主要地表水体及其周边的建设控制要求,对具有重要景观和遗产价值的水体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域内土地使用强度的总体控制要求。
   8.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1)提出历史文化遗产及传统风貌特色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内容;
   (2)提出城市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的保护要求;
   (3)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控要求;
   (4)提出历史建筑及其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原则和基本保护要求;
   (5)明确保护措施,包括: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保护控制,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
   9.市政基础设施
   (1)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设施等)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
   (2)提出污水处理厂、大型泵站、垃圾处理厂(场)等重要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10.生态环境保护
   (1)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
   (2)确定环境功能分区;
   (3)提出主要污染源的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11.综合防灾减灾
   (1)明确抗震设防标准,提出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建设要求,规划主要防灾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和救援通道;
   (2)确定城市防洪排涝的基本目标与设防标准,提出重点地段的防洪排涝措施;
   (3)确定消防、人防的建设目标,提出主要消防设施的布局要求;
   (4)提出主要地质灾害类型的防治与避让要求。
   12.城市旧区改建
   (1)划定旧区范围,提出旧区改建的总体目标和人居环境改善的要求;
   (2)明确近期重点改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
   13.城市地下空间
   (1)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和目标;
   (2)明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控制要求。
   14.规划实施措施
   (1)明确规划期内发展建设时序;
   (2)提出各阶段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除以上内容之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增补其它内容。
    二、图纸内容
   总体规划上报成果图纸包括基本图纸和补充图纸。其中,基本图纸为总体规划的必备图纸,共28张,包括:
   1.城市区位图
   标明城市在区域中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
   2.市域城镇体系现状图
   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和规模、交通网络、重要基础设施等现状要素。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标明行政区划、规划城镇等级和规模、主要联系方向等。
   4.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标明主要公路(含中心城区外的主要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主要出入口、客货运铁路和轨道交通路线及场站、机场、港口、综合交通枢纽等的位置。
   规划期内有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需求的城市,还应当绘制“市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
   5.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
   标明能源、供水、排水、垃圾处理、防灾减灾等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镇供水水源、输水管线、大型水厂;大型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大型电厂、输电网、天然气门站、长输管线;重大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防洪堤、分滞洪区等防洪骨干工程。
   6.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标明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空间管制要素的位置与保护控制范围。
   7.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标明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重要历史文化遗迹的位置,明确保护级别。
   8.城市规划区范围图
   标明市域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中心城区范围。
   9.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
   标明中心城区范围;现状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
   10.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标明中心城区范围;规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
   11.中心城区绿线控制图
   标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和范围。
   12.中心城区蓝线控制图
   标明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的保护范围(用实线表示)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用虚线表示)。
   13.中心城区紫线控制图
   标明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本身(用实线表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的风貌协调区(用虚线表示)。
   14.中心城区黄线控制图
   标明对城市布局和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主要包括:重要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大型泵站等重要给排水设施;垃圾处理厂(场)等重要环卫设施;城市发电厂、高压线走廊、220KV(含)以上变电站、城市气源、燃气储备站、城市热源等重要能源设施等。
   15.中心城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标明市(区)级的行政、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
   16.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
   标明对外公路、铁路线路走向与场站;港口、机场位置;城市干路;公交走廊、公交场站、轨道交通场站、客货运枢纽等的布局。
   17.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标明城市道路等级、主要城市道路断面示意、主要交叉口类型及与对外交通设施的衔接。
   18.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标明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主要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等。
   规划期内有发展轨道交通需求的城市,还应当绘制“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图中应当标明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路的基本走向,车辆基地、主要换乘车站以及中心城区周边供停车换乘的大型公共停车设施位置等。
   19.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图
   标明居住用地的布局和规模。
   20.中心城区给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位置、水厂位置、输配水干管布置等,标注主干管管径。
   21.中心城区排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排水分区、雨水管渠和大型泵站位置等;污水处理厂布局、污水干管布置等,标注处理规模。
   22.中心城区供电工程规划图
   标明电厂、高压变电站位置;输配电线路路径、敷设方式、电压等级;高压走廊走向等。
   23.中心城区通信工程规划图
   标明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局站、卫星通讯接收站、微波站与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信区等通讯设施的位置,通信干管布置。
   24.中心城区燃气工程规划图
   标明城市燃气气源;燃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的位置;输配气干管布置等。
   25.中心城区供热工程规划图
   冬季采暖城市绘制此图。标明供热分区;集中供热的热源位置、供热干管布置等。
   26.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标明消防设施、防洪(潮)设施;重大危险源、地质隐患点的分布;防灾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和救援通道的位置等。
   27.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城绘制此图。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与历史建筑的风貌协调区,标明重要地段建筑高度、视线通廊的控制范围。
   28.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标明绿地性质、布局;市(区)级公园、河湖水系和风景名胜区范围。
   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可根据需要补充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等其他图纸。
    三、强制性内容
   上报成果强制性内容包括:
   1.规划区范围。
   2.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3.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地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4.城市“四线”及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包括: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5.关系民生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6.重要场站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干路系统(特大城市为城市主要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控制节点和车辆基地。
   7.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保护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8.综合防灾减灾,包括:城市抗震设防标准,城市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应急避难场所等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布局。
   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可采用“下划线”方式表达。强制性内容应当可实施、可督查。需要通过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边界的强制性内容,可采取定目标、定原则、定标准、定总量等形式在文本中予以注明。
    四、格式要求
   上报成果应朴素简洁大方,软皮简装。文本建议采用双面黑白打印,以A4幅面装订成册;图纸建议以A3幅面单面彩色打印,折叠后以A4幅面装订成册。
   上报成果时需要同步提交电子版本,文本类为word格式文件,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应为dwg格式,其余图纸可为dwg或jpg格式,jpg格式图纸分辨率应不低于300ppi。同一类城市建设用地信息应当统一至一个图层中。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类别名称规范标注,建设用地平衡表中的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一致。2012年1月1日前开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可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或(GB50137-2011)。图纸应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的要求。
   上报成果应附基期年市域遥感影像图(分辨率不小于10米)和中心城区遥感影像图(分辨率不小于2.5米)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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