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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58:31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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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1998〕1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三、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丝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仍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后,年度会计报表格式每年由财政部统一进行布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财政部布置的会计报表格式和有关办法,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五、各级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是指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第二章 企 业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第七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 除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行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九条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十条 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在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完成部分工作,但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事务所应至少承担60%的工作量,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规范等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应该披露的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以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拒绝。
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资料或不给予配合,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应该说明的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做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后,应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章 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完成报表汇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对每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重点作出规定,特殊行业年度会计报表需要报财政机关审批的,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代替报表审批。对审计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主管财政机关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
对企业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抽查制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抽查,可以采取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审计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核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执业质量等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再办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办理业务的,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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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科信函[2002]143号

有关省建设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建设,并在2002年年底前首先开展建设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

  经建设部研究,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城市为广东省广州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襄樊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试点风景名胜区为山东泰山风景名胜区、安徽黄山风景名胜区、湖南武凌源风景名胜区。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以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为监测对象,基于遥感技术、GIS技术、MIS技术和网络技术,采用遥感、地形、总规、详规数据比对和专家判读的方法,达到大范围、可视化、短周期的动态监测效果。

  二、试点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监测所需的市、风景名胜区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承担市、风景名胜区的监测目标核查工作,协助建设部进行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试点工作的计划进度及工作成果

  试点工作自2002年11月18日开始,到12月20日完成相关工作。试点工作的成果是提供试点城市和试点风景名胜区的年度监测报告,试点城市和试点风景名胜区监测结果专题图集,开发完成一套监管软件和建立与试点联网运行的监管系统。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规划司和城建司负责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以及业务成果的组织管理;综合财务司负责部级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筹措;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试点技术实施的组织管理。

  五、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要求

  1、请你们充分认识建立“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监管系统项目实施组,按照系统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做好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2、各地要按时间进度要求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监测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3、在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司、城建司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附件一:《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附件二:《试点单位提供数据清单》

  附件三:试点工作有关单位联系人通讯录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ΟΟ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不能由赡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不能由赡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9)第43号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赡养人垫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
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你院所请示的问题,不适用“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至于赡养人自愿为被赡养人支付赔偿费用,可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 芯觥? 1990年2月10日



199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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