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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5:50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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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 等


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


1959年11月1日,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

兹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屠宰厂(场)试行。在试行期间,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报告我们,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人民公社及机关、团体自宰自食的畜禽,可参照本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前城市服务部颁发试行的《屠宰牲畜及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案)》和颁发执行的《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相应废止。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订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
第三条 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
第四条 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第五条 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

第二章 宰前检验及处理
第七条 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八条 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 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十条 畜禽在临宰前应行十二至二十四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第十一条 家畜在宰前应进行测温和临床观察,家禽及家兔一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行细菌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第十二条 经宰前检验发现畜禽有传染病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暂定为恶性传染病。凡患恶性传染病的家畜,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屠宰。
(二)因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死亡的畜尸,应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冷宰食用。
(三)在牛、羊、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全部家畜应立即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三日,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则须隔离观察十四日,俟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在猪群中发现炭疽时,同群的猪应立即全部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应在指定地点屠宰,认真检验,不正常者予以隔离观察,确诊为非炭疽时方可屠宰。
凡经炭疽疫苗预防注射的家畜须经过十四日方可屠宰。
用于制造过炭疽血清的家畜不得作为肉用。
(四)在畜群中发现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家畜经检验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须隔离观察确诊为非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方可屠宰。
(五)在牛群中发现牛瘟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牛应予隔离并注射抗牛瘟血清观察七天;未经注射血清者观察十四天,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六)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的家畜,在咬伤后未超过八天且未发现狂犬病症状者,准予屠宰;其肉尸、内脏应经高温处理后出场。超过八天者不准屠宰,按本条(一)处理之。
(七)凡疑似或确诊为口蹄疫的家畜应立即急宰,其同群家畜亦应全部宰完。
(八)患布氏杆病菌、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传染病以及非传染病的病畜,均须在指定的地点或急宰间屠宰。
(九)患鸡新城疫(亚洲鸡瘟)、鸡瘟(真性鸡瘟)、鸡痘(鸡白喉、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鹦鹉病、禽霍乱(禽巴氏杆菌病)、禽伤寒、副伤寒(沙门氏杆菌病)的家禽,应速急宰。
(十)确诊患野兔热的家兔,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销毁。患巴氏杆菌病、假结核病、坏死杆菌病、脓毒症、球虫病的家兔,应速急宰。
第十三条 患其他传染病及一般疾病死亡的畜禽不得冷宰食用。确诊为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畜禽经检验肉质良好者,无害处理后出场。
第十四条 凡发现炭疽、牛瘟、口蹄疫、马传染性贫血及其他当地已基本扑灭或原来没有流行过的各种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和产地兽医防疫机构。
第十五条 有病畜禽停留过或经过的场地和厩舍以及接触过病畜禽的工具、工作衣履等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认为必须急宰的畜禽,应出具急宰证明单,以供宰后检验时查对。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将宰前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统计查考。

第三章 宰后检验
第十八条 宰后检验时每一家畜的肉尸、内脏、头和皮在分离时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第十九条 各种家畜在宰后应进行下列各项检验:
甲、头部检验:除普遍检查口腔及咽喉粘膜外,在牛还应检查舌根纵剖面,并切开检查内外咬肌,猪须在放血后入汤池前先剖检颔下淋巴结并于肉尸检查时切开检查外咬肌;马、骡、驴应检查鼻中隔及颔下淋巴结。
乙、肉尸检验:
(一)检查皮肤或尸表、脂肪、肌肉、胸膜及腹膜等有无异状。
(二)猪主要剖检浅腹股沟淋巴结及深腹股沟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淋巴结及深颈淋巴结。
牛、羊、马、骡、驴主要剖检股前淋巴结、扁胛前淋巴结及肠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淋巴结和腰下淋巴结。
丙、内脏检验:
(一)肺部检查:观察外表色泽、大小及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切开检查,并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及纵膈淋巴结。
(二)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及心肌,并沿动脉管剖检心室及心内膜。同时注意血液的凝固状态。对猪应特别注意二尖瓣。
(三)肝脏检查:触检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切开检查并剖检胆囊。
(四)脾脏检查:有无肿胀,弹性如何,必要时切开检查。
(五)胃肠检查:切开检查胃淋巴结及肠系膜淋巴结,并观察胃、肠浆膜,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六)肾脏检查、观察色泽、大小,并触检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纵剖检查(须连在肉尸上一同检查)。
(七)乳房检查:(牛、羊)触检并切开观察乳房淋巴结有无病变。
(八)必要时检查子宫、睾丸、膀胱等。
丁、寄生虫检验:
(一)旋毛虫:在每头猪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样(与肉尸编记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作肉眼观察,然后在肉样上剪取二十四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时,应根据号码查对肉尸、头部及内脏。
(二)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猪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牛为咬肌、舌肌、深腰肌和膈肌;羊为膈肌、心肌。
(三)住肉包子虫:猪镜检横膈膜肌脚(与旋毛虫一同检查);黄牛仔细检视腹肌、腹斜肌及其他肌肉;水牛检视食道、腹斜肌及其他肌肉。
第二十条 家禽的宰后检验以肉眼观察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拨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对于半净膛的肉尸,用开张器由肛门插入腹腔内,探视有无血块、粪便污染及断肠残留或胆囊破碎等情形,再检查腹腔脂肪及各脏器有无病变;全净膛的肉尸与内脏应作对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家兔的宰后检验以肉眼观察为主,检视肉尸体表及内脏色泽、大小、有无出血、充血、炎症、脓肿、结节等病变,并注意有无寄生虫。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后的肉尸、内脏和皮张,应按不同处理情况分别加盖不同印记。
第二十三条 在宰后发现炭疽、牛瘟等恶性传染病或其疑似的病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封锁现场,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将可能被污染的场地、所有屠宰用的工具以及工作衣履等,进行严格的消毒;在保证消灭一切传染原以后,方可恢复屠宰。
患畜的粪便、胃肠内容物以及流出的污水和残渣等应经消毒后移出场外。
第二十四条 宰后发现各种恶性传染病时,其同群未宰家畜的处理办法同宰前。
第二十五条 发现疑似炭疽等恶性传染病时,应将病变部分密封送至化验室进行必要的化验。
第二十六条 宰后发现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时,凡与病畜禽接触过的人员应立即进行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将宰后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统计查考。

第四章 宰后检验后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炭疽:
(一)炭疽患畜的肉尸、内脏、皮毛及血(包括被污染的血),应于当天用不漏水工具运送至化制处或指定地点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猪慢性局部炭疽,宰前无高温及症状,宰后局部淋巴结发现病变和炭疽菌体者,其肉尸、内脏应作工业用或销毁。污染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的处理办法与本条(四)同。
(三)猪慢性局部炭疽,仅于头部一个淋巴结发现菌影,而其他淋巴结和血液中未发现菌体及菌影者,除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外,肉尸、内脏可先存放于隔离冷藏室中,再将发现菌影的淋巴结进行细菌培养和动物接种,如检查未发现炭疽菌时,高温处理后出场。
(四)被炭疽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肉尸、内脏、应在六小时内高温处理后出场,不能在六小时内进行者,须作工业用或销毁。血、骨、毛等只要有被污染的可能,均应作工业用或销毁。
(五)经镜检、血清沉淀反应及细菌培养后,仍判定为疑似炭疽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其处理办法与本条(四)同。
(六)发现炭疽后,其确未污染炭疽的肉尸、内脏及其他副产品(血、骨、皮、毛等),不受限制出场。
第二十九条 鼻疽:
(一)患鼻疽家畜的肉尸、内脏、血液和皮张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可疑被鼻疽污染的肉尸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皮张及骨骼等消毒后利用。
第三十条 口蹄疫:
(一)体温增高的患畜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等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体温正常的患畜,其剔过骨的肉尸及其内脏,经产酸无害处理法处理后出场。如不能进行产酸无害处理者,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患畜的头(包括脑)、蹄、肠、食道、膀胱、血、骨骼、角及肉屑等高温处理后出场,毛皮消毒后出场。
第三十一条 结核病:
(一)患全身性结核病,且肉尸瘠瘦者(全身没有脂肪层,肌肉松弛,失去弹性,有浆液浸润或胶冻状物),其肉尸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患全身性结核而肉尸不瘠瘦者,有病变部分割下作工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肉尸部分的淋巴结有结核病变时,有病变的淋巴结割下作工业用或销毁,淋巴结周围部分肌肉割下高温处理后出场;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四)肋膜或腹膜局部发现结核病变时,有病变的膜割下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五)内脏或内脏淋巴结发现结核病变时,整个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不受限制出场。
(六)患骨结核的家畜,将有病变的骨剔出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和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三十二条 放线菌病:
(一)患放线菌病的家畜,其肉尸、内脏与骨骼均有病变时,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内脏和舌病变轻微者,将该器官有病变部分割下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三)头部肌肉组织及骨骼有病变时,整个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四)病变只发现在头部淋巴结时,淋巴结割除销毁,头部不受限制出场。
第三十三条 布氏杆菌病:
(一)患布氏杆菌病的家畜宰前有症状或宰后发现病变者,其肉尸、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或腌制六十天后出场,但生殖器官及乳房须作工业用或销毁。毛皮盐渍六十天后出场。胎儿毛皮盐渍三个月后出场。
(二)宰前诊断为阳性而无症状,宰后检验无病变的家畜,其生殖器官及乳房作工业用或销毁。公牛、阉牛及猪的肉尸和内脏不受限制出场;母牛,羊的肉尸和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三十四条 痘疮:
(一)绵羊和猪:肉尸有全身性出血或坏疽者,作工业用或销毁。患良性痘疮而全身营养良好且无并发症者,肉尸剥皮后出场,或将痘疮割去后出场。头蹄有病变者,割除病变部分后出场。
(二)牛肉尸割去病变部分后,不受限制出场。
(三)皮张干燥后出场,或以不漏水工具直接运至制革厂加工。
第三十五条 破伤风:
(一)肌肉无病变时,将伤口割除后,不受限制出场。
(二)肌肉有局部病变,如创伤、暗淡无色或恶臭时,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无病变部分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肌肉多处有病变,且暗淡无色或恶臭时,肉尸及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三十六条 猪瘟、猪丹毒、猪巴氏杆菌病(猪出血性败血病、猪肺疫):
(一)肉尸和内脏有显著病变者,其肉尸、内脏和血液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有轻微病变的肉尸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血液作工业用或销毁,猪皮消毒后利用,脂肪炼制后食用。
(三)规定高温处理的肉尸和内脏,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超过二十四小时者,应延长处理时间半小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四)病愈的丹毒猪,皮肤上仅显灰黑色痕迹,皮下无病变者,可将患部割除后出场。
第三十七条 猪喘气病:
(一)有病变的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无病变的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肉尸不受限制出场。
(三)并发其他传染病者,可与该种传染病结合处理。
第三十八条 牛、羊巴氏杆菌病(牛、羊出血性败血病):
(一)肌肉有病变时,肉尸、内脏与血液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病变轻微者,肉尸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皮张消毒后出场。
第三十九条 牛瘟:
(一)患牛瘟的肉尸、内脏、血液、骨、角、皮张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被污染的肉尸及内脏等,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四十条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
(一)肉尸及内脏有病变者,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二)胸腔有炎症者(浆液性或浆液纤维素性),胸腔脏器及附近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
(三)被炎症渗出液所污染的肉尸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四)牛皮消毒或在隔离条件下晒干后出场,或用不漏水的工具直接运至制革厂加工。
第四十一条 发现气肿疽、恶性水肿、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羊快疫、绵羊肠毒血症等时,处理同鼻疽。
第四十二条 旋毛虫病:
(一)在二十四个肉片标本内,发现包囊的或钙化的旋毛虫不超过五个者,横纹肌和心脏高温处理后出场。超过五个以上者,横纹肌和心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上述两种情况的皮下及肌肉间脂肪可炼食用油,体腔内脂肪不受限制出场。
(三)肠可供制肠衣,其他内脏不受限制出场。
第四十三条 囊尾蚴病:
(一)猪及牛:
1、猪在规定检验部位上的四十平方厘米面积内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在三个以下者(包括三个)整个肉尸经冷冻或盐腌等无害处理后出场;如在四个以上时(包括四个)得再切开其他可检部位详细检查,根据各部寄生数目多寡分七部处理(头为一部,再分别自第六、第七肋骨间和荐骨前向下横截为三部两侧合计为七部。四蹄可根据各地加工习惯割去出场或连在肉尸上一同处理)。其在四十平方厘米面积内有者,四至五个虫体者高温处理后出场;至六至十个作工业用或销毁,如能将虫体全部清除,可作为复制品的原料;自十一个起作工业用或销毁。
牛在规定的部位检查后,将整个肉尸按照猪的标准处理,不必再行分部。
2、胃、肠、皮张不受限制出场;其他内脏经检无囊尾蚴者不受限制出场。
3、猪的皮下脂肪炼食用油或作为复制品的原料。
4、经检验后体腔内脂肪无虫体者,不受限制出场。
(二)羊:
1、肌肉的切面上在四十平方厘米面积内虫体不超过八个者,不受限制出场。
2、在四十平方厘米面积内发现有九个以上的(包括九个)虫体,而肌肉无任何病变者,高温处理或冷冻法处理后出场。
3、在四十平方厘米面积内发现有九个以上虫体而肌肉又有病变时,肌肉作工业用或销毁,脂肪炼食用油。
第四十四条 棘球蚴病:
(一)患严重棘球蚴病的器官,整个作工业用或销毁,轻者将患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二)在肌肉组织中发现有棘球蚴时,患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第四十五条 住肉胞子虫病:
(一)虫体发现于全身肌肉,但数量较少者,不受限制出场。
(二)较多虫体发现于全身肌肉,且肌肉有病变时,整个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无病变者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局部肌肉发现较多虫体时,该部高温处理后出场;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四)水牛食道有较多虫体者,食道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四十六条 肝蛭及肺蛭:
(一)损害轻微时,损害部分割除,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二)损害严重者,整个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四十七条 细颈囊尾蚴病:
患严重细颈囊尾蚴病的器官,整个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轻者将患部割除,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第四十八条 肺丝虫:
寄生轻者割除患部,重者整个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四十九条 鸡新城疫(亚洲鸡瘟)、鸡瘟(真性鸡瘟):
(一)仅内脏有病变而肉尸无病变者,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具有全身性病变者,肉尸与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三)血及羽毛消毒后出场。
第五十条 禽痘:
(一)病变仅限于头部时,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二)内脏有病变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第五十一条 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一)病变仅限于喉头与支气管时,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内脏出现病变时,连同喉头与支气管一并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五十二条 鹦鹉病:
(一)病禽肉尸、内脏、血液和被污染的血液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病禽羽毛及被污染的羽毛消毒后出场。
第五十三条 禽结核:
(一)肉尸瘠瘦者,其肉尸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肉尸不瘠瘦者,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内脏发现结核病变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不受限制出场。
第五十四条 禽霍乱:
(一)血液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羽毛消毒后出场。
第五十五条 禽伤寒、副伤寒:
(一)血液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肉尸无病变或病变轻微时,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肌肉有显著病变时,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五十六条 鸡白痢:
(一)病变仅限于内脏者,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胸腹腔出血或有胸腹膜炎者,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五十七条 野兔热:
肉尸、内脏及皮张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五十八条 家兔巴氏杆菌病:
(一)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如无病变,高温处理后出场;皮张不受限制出场。
(二)仅头部有脓肿者,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三)有化脓性肺炎、皮下蜂窝织炎或肌肉瘠瘦且有病变者,肉尸与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皮张不受限制出场。
第五十九条 家兔假结核病:
(一)肉尸不瘠瘦而内脏病变轻微者,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肉尸瘠瘦而内脏病变严重者,肉尸与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条 家兔结核病:
(一)局部结核将病变部分割除后出场。
(二)全身性结核或肉尸瘠瘦者,肉尸和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一条 家兔坏死杆菌病与脓毒症:
(一)仅局部有病变,将病变部割除高温处理后出场。
全身肉尸有病变者,连同内脏一并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二条 家兔球虫病:
肝或肠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第六十三条 家兔豆状囊尾蚴病:
虫体仅寄生于局部者,局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全身有寄生者,整个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四条 非传染病畜禽的肉尸、内脏及其病变的处理。
甲、猪的黄疸及黄脂病:
(一)皮肤、粘膜、肌腱无黄色,内脏正常,仅皮下及体腔内脂肪有轻微黄色者,不受限制出场。
(二)皮肤、皮下、体腔内脂肪及粘膜组织呈黄色,但肉尸不瘠瘦,且经一昼夜放置后黄色消失或显著减退而仅留痕迹者,肉尸及内脏不受限制出场。
(三)肉尸瘠瘦,且经一昼夜放置后黄色不消失或减退者,其肉尸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四)黄色严重但肉尸无异样臭气者,予以腌制或炼食用油,但如有异样臭气者须作工业用或销毁。
(五)与传染病并发之黄疸,可与该种传染病结合处理之。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肉尸及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一)脓毒症。
(二)尿毒症。
(三)急性及慢性中毒。
(四)有腐败现象。
(五)全身性肿瘤。
(六)过度瘠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丙、畜禽组织及器官仅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有病变的局部或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创伤部分、皮肤发炎部分,严重充血与出血部分、浮肿部分、病理的肥大或萎缩部分、石灰变性部分、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异味及异臭部分及其他有碍食肉卫生部分。
第六十五条 药用内分泌腺及供制肠衣的肠、膀胱和食道等,须采自宰前、宰后检验合格的畜禽。
第六十六条 经判定高温处理的肉尸和内脏,应在本场内加工车间中进行加工;没有加工车间的屠宰场,可运至当地加工厂及食品加工店处理,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条件:
(一)肉尸和内脏须用不漏水的容器搬运,搬运后容器应进行彻底的消毒和清洗。
(二)必须采用有效的高温处理方法。
(三)每批肉尸及内脏处理时,须在检验人员指导下进行,或由检验人员详细交代搬运及处理方法后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试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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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1990年6月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对废旧物品、集装箱、货物等物品的卫生管理工作,使其科学化、规程化、标准化,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发你们参照执行。请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

             一、集装箱卫生管理规程

  1 集装箱管理规程

  1.1 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2 根据申报的集装箱内容确定:

  1.2.1 申报后放行,不进行检查与卫生处理或在其它口岸进行卫生处理。

  1.2.2 申报后进行检查或卫生处理。

  1.3 确定需要进行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时,货主、代理人、承运人应提供该批集装箱批号、编号,堆放场地。

  1.4 必要时由主要人员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检查,检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海关等有关单位进行开箱检查。

  1.5 必要时由货主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进行卫生处理。

  1.6 经过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及时通知货主或集装箱管理(公司)部门,签发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2 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

  2.1 核对集装箱的编号,使卫生处理正确无误;

  2.2 进行卫生处理的人员应穿戴防护装。

  蒸熏法:防毒面具、手套、工作服。

  喷洒药物:防毒面罩(含活性炭)手套、工作服。

  2.3 蒸熏法:用于实箱,药剂硫酰氟、溴甲烷、虫菌畏等。

  2.3.1 插管:将通气管的插管部分插入集装箱。

  2.3.2 投药:打开钢瓶气门,通入气体。流量计显示投药量。

  2.3.3 一般密封24小时,废旧物品密封48小时。

  2.3.4 在箱门贴上处理标志,内容:药剂名称、实施时间、开箱时间、开箱的注意事项、实施单位、有毒警戒图案。

  2.4 喷洒法:用于空箱敞开式集装箱,打开箱门或顶端蓬布。在箱体内喷洒杀虫剂或消毒剂,然后关闭箱门或顶端蓬布,同时贴上处理标志。密封12~24小时。

              二、废钢船管理规程

  1 废钢船管理规程

  1.1 接到废钢船预定到港时间的通知后,要及时和买方单位取得联系,提出卫生检疫要求和卫生处理方案,查阅废钢船买卖合同。

  1.2 废钢船交接,不论是一次性离船交接还是技术和离船的两次交接,检疫机关必须准时到场,由船方、厂方或外贸代表在卫生处理申请书上签字。

  1.3 废钢船一律实施彻底的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和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1.4 废钢船的卫生管理包括:

  1.4.1 船舶的除虫、除鼠、消毒;

  1.4.2 遗弃的衣服、被褥和其它生活用品的卫生处理;

  1.4.3 遗留食品的处理;

  1.4.4 装自疫区的压舱水消毒;

  1.4.5 船用医疗用品的处理;

  1.4.6 消、杀、灭药品的管理;

  1.4.7 生活垃圾的消毒。

  1.5 废钢船的卫生处理地点一般在锚地进行,也可在货主申请的其他地点实施。

  2 废钢船卫生处理规程

  废钢船的蒸熏除鼠、毒饵除鼠、药物杀虫、压舱水消毒在有关项目中已有详述。

  2.1 遗弃衣服、被褥的处理

  2.1.1 废钢船交接时应逐个房间收集船员的遗弃衣服和公用的被褥,被褥主要是指床单、被单、浴巾、枕巾。

  2.1.2 遗弃衣服集中于垃圾袋送往船厂或留船,进行销毁或消毒处理。

  2.1.3 在废钢船上找大浴缸或其它容器加水和过氧乙酸配成0.5%过氧乙酸液,将被褥及不予销毁的衣服浸泡2小时后由厂方自行处置(注意漂白和腐蚀作用)。

  2.1.4 被褥中的棉胎、毛毯、枕芯等不宜用过氧乙酸液浸泡,可用环氧乙烷消毒袋处理,剂量0.5~1公斤/立方米,密封24小时,亦可放于阳光下曝晒。

  2.2 遗留食品的处理

  2.2.1 保存完好的未过期罐装,瓶装的密封食品,不予处理。

  2.2.2 保存不良或过期罐装、瓶装密封食品应予销毁。

  2.2.3 新鲜的食品可加热或用0.1~0.2%过氧乙酸液、0.1%新洁尔灭、3%乳酸浸泡5分钟。

  2.2.4 不新鲜的食品予以销毁。

  2.2.5 干燥食品不予处理或加热处理。

  2.3 医用品与麻醉品的处理

  2.3.1 废钢船交接时首先收缴船上医务室、药柜和负责医务的船员自用小药柜的钥匙。

  2.3.2 收集船上所有的药品、器材。

  2.3.3 麻醉品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海关收缴)。

  2.3.4 药品与器材,如属医疗器材、未打开的敷料由检疫机关自行掌握使用,属有效期内常用药品可由检疫机关监督下使用,其余部分应收缴带回检疫机关予以销毁。

  2.4 消、杀、灭药物的处理

  消、杀、灭药物除暂留一部分作为留船人员自用外,其余者一律收缴。

  2.5 生活垃圾的处理

  用10%~20%漂白粉乳剂或1%漂白粉澄清液,可采用洒喷法、浸泡法、封闭洒药(塑料垃圾袋)消毒。

              三、蒸熏除鼠规程

  1 密封前的准备

  1.1 根据交通工具大小,蒸熏剂种类安排4~10人;

  1.2 书面向有关方面交代应予配合和注意事项,应强调蒸熏期间有关人员的行动服从检疫机关的安排;

  1.3 通知口岸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1.4 查核、计算蒸熏部分的容积和用药量;

  1.5 药品与器材的准备:

  防毒面具、氧呼吸器、蒸熏剂、投药工具、封舱工具、测毒仪器、自身防护用具、急救药品与器械、死鼠容器、专用交通艇与交通车、安全警告标志。V.E.旗

  2 投药前的准备

  2. 了解、督促被蒸熏方配合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做法;

  2.2 按分工分成2~3组,将交通工具严格密封;

  2.3 根据蒸熏场所的结构、投药量、蒸熏剂的性质、鼠患程度与分布决定投药点,既要保证效果又不浪费蒸熏剂;

  2.4 按要求穿戴防毒面具和工作服,滤毒罐只准使用一次;

  2.5 通知被蒸熏方悬挂蒸熏信号,挂安全警告标志。非蒸熏人员不得停留在蒸熏场所。

  3 投药

  3.1 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投药,至少两人为一组,同时或前后投药;

  3.2 进入室内投药应先熟悉进出路线,有专人在门口接应。

  3.3 按下列剂量投药: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或15~18克/立方米、氰酸2克/立方米、磷化铝6克/立方米;

  3.4 投药结束后,指挥人员负责清点人数,人数确实无误时撤离现场。

  4 密封与开封散气

  4.1 各种蒸熏剂密封时间:

  溴甲烷    8~12小时或12~24小时,

  氰 酸    2~3小时,

  磷化铝    24~72小时。

  4.2 按投药组分工开封散气,开封路线应先下风后上风,先下层后上层。

  4.3 避免在高浓度蒸熏剂气体中停留过久,分两次开封。第一次,打开通外走廊的门、纸封的窗口、风斗、风筒,半小时后第二次打开其它部分。

  4.4 2~4小时后,值班人员在蒸熏人员陪同下,戴好防毒面具进入机舱开启发电机、通风机以加速通风,货舱蒸熏时由有关人员戴面具开户舱盖。

  4.5 及时清理蒸熏剂残渣或未气化部分,以免继续生成蒸熏气体。

  5 空气中蒸熏剂残留量测定

  5.1 溴甲烷:定性  卤素检漏灯测定;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1毫克/立方米;

  5.2 氰酸:定性  醋酸联苯胺试纸法;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升/立方米;

  5.3 磷化铝:定性  感官感知大蒜、电石味;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克/立方米。

  溴甲烷、磷化铝无简便而灵敏方法,如有条件开展气相色谱测定。

  6 蒸熏结束

  6.1 以低于国家最高允许浓度或检测小白鼠全部死亡为宣布蒸熏除鼠安全结束的依据。

  6.2 收集死鼠,放在专用的容器中作种属鉴别,死鼠数是衡量蒸熏工作成功的标志之一。

  6.3 降下蒸熏除鼠信号、安全警告标志。

  6.4 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交代蒸熏后应予注意的事项:

  6.4.1 本次蒸熏死鼠数,

  6.4.2 继续通风散气,

  6.4.3 暂缓进入的地点与时间,

  6.4.4 被褥用具移至甲板通风处,

  6.4.5 发现死鼠及时报告检疫机关,

  6.4.6 暴露散装食品弃去或作适当处理。

  7. 签发除鼠证书。

  8. 登记、清理蒸熏除鼠工具。

              四、毒饵除鼠规程

  1 首先进行生态环境调查,根据鼠种类选择灭鼠剂和诱饵种类、数量与投毒点。

  2 在投放毒饵的范围内,清除食物来源,注意尽量不改变周围环境。

  3 必要时,投放毒饵前用粉迹法作鼠密度测定。

  4 毒饵分急性毒饵剂和慢性毒饵剂。

  4.1 投放急性毒饵剂:

  毒鼠强0.05%  磷化锌3~5%

  4.1.1 放前饵1~2个晚上,

  4.1.2 现配毒饵于傍晚投放,

  4.1.3 记录投放点、投放量,

  4.1.4 午夜时观察死鼠出现情况,如发现死鼠应立即取走死鼠。

  4.1.5 清晨观察如出现死鼠、取走死鼠,回收并记录取食量毒饵、投毒点、注意鼠搬运毒饵的可能性。

  4.2 投放慢性毒饵剂:

  大隆毒饵剂0.02% 敌鼠钠盐0.05%

  4.2.1 投放毒饵时使用投毒容器以避免放置时间长而致潮解失效,每个投毒容器放毒饵15~20克,以后每天补充,吃多少补多少,全部吃光加倍补充。

  4.2.2 投放毒饵后第四天天始出现死鼠,约经10天不再出现死鼠,与急性毒饵剂相比,死鼠较荫蔽,必须彻底寻找死鼠。

  4.2.3 投药后短期内不需回收,如发现毒饵潮解、霉变应及时更换,慢性毒饵剂的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过长会引起鼠类拒食。

  4.2.4 为了巩固灭鼠效果,国境口岸或口岸内交通工具可适当布放毒饵盒或塑料袋装毒米。

  5 有计划的灭鼠工作,应在灭鼠前、后作粉迹法鼠密度调查以观察灭鼠效果,鼠密度调查采用同一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除虫规程

  1 需要除虫的单位或个人向检疫机关申请除虫,填写卫生处理申请书。

  2 检疫机关接到卫生处理申请书后24小时内,应派人前往现场进行虫患检查。

  2.1 了解虫患存在的部位、程度及种类;

  2.2 了解最近2~3周内是否使用某种杀虫剂除虫,选用最佳的杀虫剂实施除虫;

  2.3 估计除虫的工作量及制订除虫工作方案。

  3 工作人员及药械的准备:根据除虫工作量配备人员,一般500平方米面积安排6~8人。准备好足够的药物及杀虫器械。

  4 除虫注意事项:实施除虫前应向有关单位说明。

  4.1 除虫时应关闭所有的门、窗,打开柜门,掀起床垫,停止空调,停止抽风;

  4.2 厨房内各类食品都应盖严,工移入冷库保存,防止食品污染;

  4.3 食品仓库内没有包装的食品应盖好,防止污染;

  4.4 将动物移至室外;施药时应避免药物直接喷及植物,以免造成损害;

  4.5 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防止火灾;

  4.6 除虫后厨房、配餐间一切的炊具、餐具、茶具等,使用前用肥皂水浸泡10分钟后,再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用自来水洗刷台面、柜面和冲刷地面。

  5 工作人员的自身保护。工作人员除虫时应穿工作服,戴好帽、手套及防毒口罩,施药完毕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手,回所后立即洗澡、更衣。

  6 杀虫剂使用:根据病媒昆虫的种类,选用高效、低毒杀灭药物。常用的药物有:

  6.1 敌敌畏喷洒蟑螂,常用浓度为0.1~1%,用量为50~100毫升/平方米。灭蚊、蝇、蚤、虱等常用浓度为0.1~0.5%,用量为10~50毫升/平方米。蒸熏灭蟑螂、灭蚊、蝇等用量为0.3克/立方米;

  6.2 二氯苯醚菊酯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有浓度为0.5~1%,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6.3 溴氰菊脂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用浓度为0.5~1.0%,用量10~50毫升/平方米;

  6.4 蒸熏除虫(见前);

  6.5 甲由胃毒剂除蟑螂,每堆1克,适当选择部位布放;

  7 施药时间:除虫一般在黄昏实施。

  8 施药

  8.1 室内除虫一般将室内分成3~4部分,每部分安排一个工作组,几个组同时施药;

  8.2 施药后熄灯关门。施药顺序一般从里到外(如在疫点应从外到里)从上到下;

  8.3 除虫时应力求将杀虫剂喷洒到虫体上,应对柜底、床底、墙脚、缝隙等病媒昆虫藏匿处多喷药,力求彻底。施药15分钟后检查杀虫效果,如不满意可重复施药,直至效果满意为止。

  9 作用时间

  施药时一般应关闭门窗30分钟以上。厨房、餐厅等不急用的场所,可关闭到第二天上午再使用,以增强杀虫效果。宿舍可关闭30分钟后开门窗通风散毒,洗擦地面。当药物浓度降低到对人体无害时才准回房间。

  10 效果评价

  施药后60分钟随机检查10处,现场杀虫率应不低于95%。

  11 检查杀虫效果满意后,签发卫生处理证书。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

             一、集装箱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入出境集装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来自疫区的;

  2.2. 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2.3 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

  3 内容和方法

  3.1 除鼠兼除虫:用蒸熏法处理实箱:硫酰氟8~12克/立方米或溴化甲烷20~30克/立方米。

  使用虫菌畏除鼠15~20克/立方米,除虫50克/立方米。

  3.2 除虫:用喷洒法处理空箱: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或二氯苯醚菊脂0.5%+1.25%S2,10毫升/平方米。

  3.3 消毒(指装有生毛皮、毛、骨等废旧物品的集装箱或开放式、框架式集装箱):用过氧乙酸0.2%,20毫升/平方米。

  4 效果评价

  4.1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检查蟑螂:药激法);

  4.2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粉迹法);

  4.3 细菌总数不超过8个/平方厘米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二、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对入境、出境的一切废旧物品实施消毒;

  2.2 对携带有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废旧物品,实施除虫、除鼠;

  2.3 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3 内容和方法

  3.1 废纸、垃圾、旧塑料

  3.1.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米/平方米,作用30分钟以上。

  3.1.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3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4 用溴化甲烷蒸熏除鼠、除虫:常用浓度为25克/立方米,作用时间24~48小时。

  3.1.5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时间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1.6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时间12~24小时。

  3.2 旧衣服、床上用品、地毯、旧绵絮、碎布、碎皮、毛发、动物皮、毛、骨等。

  3.2.1 用溴甲烷蒸熏除虫:常用量为25克/立方米,作用24~48小时。

  3.2.2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量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2.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量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2.4 对污染严重的上述物品,应在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实施销毁。应防止火灾和避免环境污染。

  3.3 旧轮胎、旧橡胶、木材。

  3.3.1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分钟。

  3.3.2 用二氯苯醚菊酯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分钟。

  3.3.3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60分钟。

  3.3.4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 旧电器、五金、摩托车、汽车、玩具、家具等

  3.4.1 用新洁尔灭消毒:常用浓度为0.1~0.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2 用来苏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4.4 用敌敌畏蒸熏除虫:常用浓度为0.2克/立方米加热蒸熏除虫,作用30分钟。

  3.5 餐茶具

  3.5.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3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3.6 酒糟等动物饲料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4 效果评价

  4.1. 经抽样检查,不得检出致病菌;

  4.2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3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三、交通工具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从国外进口的废旧交通工具;

  2.2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

  2.3 申报卫生处理的国内航行的交通工具。

  3 内容

  3.1 交通工具的除鼠;

  3.2 交通工具的除虫;

  3.3 交通工具的消毒;

  3.4 遗弃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的消毒;

  3.5 遗留食品的处理;

  3.6 压舱水消毒;

  3.7 废旧交通工具自用医用药品,消、杀、灭药物的收缴与处理;

  3.8 生活垃圾的卫生处理。

  4 方法

  4.1 蒸熏法用于除虫、除鼠:

  磷化铝3~6克/立方米;除虫兼废鼠: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

  4.2 毒饵法用于除鼠:

  大隆毒饵剂0.02%,敌鼠钠盐0.05%。

  4.3 喷洒法用于除虫:

  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

  二氯苯醚菊脂0.5%+S2 1.25%,10毫升/平方米。

  4.4 喷洒法用于消毒:

  来苏3~5%,氯胺1~2%,过氧乙酸0.5%。

  地面消毒用量:200~300毫升/平方米,

  墙壁消毒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4.5 浸泡法用于被褥消毒:

  0.5%过氧乙酸,2小时。

  4.6 旧衣服、自用药品、变质食品、过期食品烧毁或深埋。

  4.7 压舱水的消毒:见压舱水卫生处理方法。

  4.8 收缴消、杀、灭药品。

  4.9 浸泡或喷洒法用于生活垃圾消毒:

  1%过氧乙酸,2小时;1%含氯制剂澄清液,2小时;1~5%来苏水,0.5~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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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与维护

于泽昕


  档案在法律上的凭证作用基于它的原始性。因此,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具有凭证作用的关键。

一、 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

  对于纸质文件来说,内容的原始性附着在形式的原始性上,人们可以借助形式的原始性来证实和确认内容的原始性。纸质文件的原始性体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对于任何一项形式上的变化,人们都有理由对它的原始性表示怀疑。但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形式是相对独立的,不仅内容易于变化,而且失去了固定的形式,因此,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进行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文件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虽然已有一些技术可防止伪造电子文件和在“原稿”上增删改,但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总是比纸质文件要大得多,从而使人们感到把握其内容原貌的困难。在网络上传递的电子文件也有可能被非法截获或更改。

  (二)、电子文件制作过程的虚拟化使得对其原件的界定难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制作者不一定像制作纸质文件那样必须制出一份或一批原件来行使其职责,有时它只不过制作一个“窗口”,将必要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在需要的时候将其输出。这个“窗口”可以在众多的电子计算机上显示出来,也可被不同的“收文者”拷贝到他的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上或转换成硬拷贝保存起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人获得的同一内容文件可以毫无区别,无法区别其中哪个是“原件”,哪个是“复制件”。

  (三)、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电子文件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因此,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很可能在结构和格式上与最初形成的大不相同。

  (四)、电子文件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输出。对于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还需要定期进行复制,转换载体,以防信息损失。电子文件没有了固定的载体,也就无法通过载体来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五)、电子文件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迹,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字体、字号将电子文件输出,无法从字迹上分辨其原始性。

  (六)、目前电子文件的签署技术还不普及,我们还不能为每一份电子文件盖章或亲自签名,因此,也就无法借助印章或签署的字迹来判断一份电子文件是否为原件。

  电子文件的这些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它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对于一份电子文件来说,只要它的内容确确实实是在当时由原作者撰写或制作出来的,此后又从未修改过,我们就应该承认它是原始的,尽管它没有固定的载体,没有实在的物理形态,甚至因转换而失去了原来的格式。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惟一标准。根据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和社会各方面对电子文件的需要,我们认为建立这样一个“原始性”的新概念是适当和必要的,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本,是电子档案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但是,对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始性加以判断和维护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涉及多方因素的事情,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二、 确保电子文件原始性的技术措施

  电子文件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各种性能是由技术决定的。随着电子文件的广泛使用,信息安全技术就显得特别重要,电子文件的制作者、管理者和档案工作者都应积极采用有关技术措施,提高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一)、加密技术

  电子通信系统中可采用“双密钥码”进行加密。在网络中的每一个加密通信者拥有一对密钥:一个是可以公开的加密密钥,另一个是严格保密的解密密钥,发方使用收方的公开密钥发文,收方用只有自已知道的解密密钥解密,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公开密钥向收方发送电子文件,而只有收方才能识别这些加密的电子文件内容。由于加密和解密使用不同的密钥,因此第三者很难从截获的密文中解出原文内容来,无法对它进行篡改,从而保护电子文件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

  (二)、签署技术

  目前在电子文件上进行签署的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光笔签名;另一种是数字签名。光笔签名是签名者使用一种专用的光笔直接在输入板上签名,屏幕是显示出来的“笔迹”,如同在纸质文件上的亲笔签名一样,直观、易于辨认,计算机将这种“签名图像”接收下来,并确认签名者与电子文件的关系。在计算机系统中还可把这种签名设置为一种批准指令,经电子计算机审核签名有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操作。另一种是利用“双密钥码”在电子文件上进行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一种字母数字串,发方利用自己的不公开密钥对发出的电子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生成一个“数字签名”,与电子文件一起发出,同时还带走一个可使其生效的公开密钥。收方用发方的公开密钥运用特定的计算方法解码检验签名。假如结果位串与传输的一致,那么便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两个事实:一是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来自发方,其内容没有被人作过修改,从而证明其原始性;二是发方也必须承认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是自己发出,对它的生效应负全部责任。和纸质文件一样,电子文件的签署可以表示作者对该电子文件的权力和责任,这种技术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三)、消息认证

  电子文件的使用者,非常关心他所使用的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是否“完好如初”,是否被人篡改或替换过,消息认证技术可以消除使用者这个疑虑。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分组密码进行消息认证。先把电子文件信息分成一定的长度,如64比特为一段,发方和收方共同选定一个64比特长的序列及密钥,发方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对电子进行加密运算后得到这份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将电子文件和认证字一同发送出去。收方也同样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计算该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如果计算结果和他所收到的认证字一致,即可认定这份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发出时是一致的,进而证明这份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

  (四)、身份验证

  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对电子文件或数据进行访问,有些系统需要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如银行系统用户使用个人密码验证,有些文件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员代码验证等。最常见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身份。通行字可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用户本人和计算机系统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自动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机器内的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相关的业务访问;如果一种验证不合格,该用户就会被拒绝于系统之外。身份验证技术可用于电子文件访问权限的控制。

  (五)、防火墙

  这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其它系统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防止其它系统的网上用户对该机构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阻止该机构的机要信息、专利信息从机构的网络上非法输出。防火墙的安全保障能力仅限于网络边界,它是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起来的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监测所有通过防火墙的数据流,凡 是符合事先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的信息允许通过,不符合的就拒于墙外。从而使被保护网络的信息、结构不受侵犯,实现网络的安全,保护网上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实现防火墙功能所用的技术主要有:数据包过滤、应用网关和代理服务等。据行家预测,在不远的将来,加密软件标记和数字签名等认证技术可能会直接做进防火墙中。

  (六)、防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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